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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doc

1、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摘要:在漫长的人类历史进程中,道德和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两种规范,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维持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对社会的影响并不是一致的。所以就有了对同一问题产生截然不同的看法。这也就是法律与道德的不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定要为统治阶级服务,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具有强制性。而道德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历史过程形成的社会规范,它更多的是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发生作用,它具有普适性,但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人们对此进行调适,使道德的发展部与法律规范相背离。将社会主义的法制与德治有

2、机结合起来,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人类,冲突;现象;原因 目 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3 (一) 法律与道德的界定 3 ( 二) 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 3 二、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象 3 ( 一 )合法而不符合道德的现象 4 (二) 违反法律却符合道德的现象 4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 4 (一)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标准差异 4 (二) 传统道德演进与法律发展的不同步 5 四、法律与道德冲突关系的调适 6 (一)加强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耦合 6 (三) 修订法律,使法律与道德保持一致性 7 参考文

3、献 9 致 谢 10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 法律与道德的界定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长期进化而形成的一种制约,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舒新城、陈望道等.辞海【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396页。 。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对人及人类社会具有普遍约束性,但这种约束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依靠人们内在的道德体验压力和外在的道德舆论压力和鼓励发生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J】.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

4、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5页。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 二) 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就像分析法学派说的那样,道德可以约束人们的内在世界:而法律控制的是人的外部表现。 二、 法

5、律与道德冲突的现象 虽然法律与道德殊途同归,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人们往往重视法律而忽视道德,而两千多年“以德治国”的传统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一整套道德观念的传统文化又常常使我们的内心、我们队事物是非,好坏的评判凌驾于法律之上。正是这种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引起法律与道德的碰撞。 ( 一 )合法而不符合道德的现象。 如现实生活中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不返还债务行为;多角恋爱问题;看见坏人坏事不见义勇为行为;对盲人过马路的放任不管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炒房者的行为等,都表明有些现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范的,但它们并不符合道德。 (二) 违反法律却符合道德的现象。 如,近年来在我国

6、社会中兴起的民间反扒队伍,他们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在人流量比较密集,易出现扒手的地方义务反扒。对于他们的这种行为,被大多数群众视为英雄,各地纷纷效仿,南京、太原、广州等地纷纷成立反扒大队,以至于有大学生上街反扒被扒手杀害的恶性事件。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法学家们普遍认为,这种反扒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没有执法权。还有如民众私下拘禁和殴伤小偷、妇女改嫁导致子女拒绝赡养等。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看,私刑处罚小偷是违法甚至是犯罪,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问题是, 这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在广大民众当中得到了广泛的同情与支持。此外, 打老婆、用暴力手段管教子女造成一定人身伤害的行为;无可奈何的父母击杀杵逆不孝并危害

7、四邻的不法之子等行为,往往并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相反还会得到许多同情甚至支持。 (三)既不违反法律也不符合道德的空白区域。 如一小部分人十分推崇的“一夜情”、“换妻”“婚外情”等。对于这些现象大多数人会觉得与自己无关,但我们成为受害人的时候却无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 (一)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标准差异。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标准差异导致道德教化追求与法律强制规范的对立与冲突。道德是有社会公德、理想人格等高低层次之分的,其追求的是一种无私、奉献、仁爱等的高尚境界。而法律就会少去很多人性化的东西,它对事不对人,所制定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对此,托马斯

8、阿奎那指出:“实在法是为了芸芸众生制定的,应当适应大多数普通人的接受能力,而不应当从有德之士的接受能力出发,对只有有德之士才能戒绝的恶习,规定普通人也必须戒绝,法律只能禁止大多数人可以做到不犯的较为严重的恶行”。 王明忠.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汇编【M】. 北京:北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第106页。 这种按普通人道德水准立法的思想在西方是具有代表性的。道德的追求是“圣人”境界,而法律拥有的是一颗常人之心。道德标准是“圣人”标准,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达到的,它的存在旨在为人类的崇高追求树立一个标杆。《孟子》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君子存之,小人失之。”意思是,人和禽兽不同的地方只那么一点点,

9、君子能够保存住这一点点,而小人则不能杨伯峻.白话四书【M】.湖南: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216页。 。这样一来,要么做君子,要么做小人,别无选择。而做小人就等于做禽兽,这就把人逼到做君子这一条道上了。但问题是,君子的标准太高了,远非常人能达到。如果硬要逼人们,只会导致“伪君子”的产生。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大力提倡标准较高的道德,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多数人的思想实际状况,不要制定多数人做不到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得到的法律。否则,由于道德规范的高标准与法律规范的常人标准之间就会导致冲突。 (二) 传统道德演进与法律发展的不同步 法律的价值主要是对现实社会行为的规范,其存在有极强的时效性,而道德的

10、价值标准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的价值追求目标在于对现实统治秩序和利益的维护,统治阶级会尽快地将对己有利的阶级意志确认为法律。但道德价值标准由于其特点所决定,是自发、逐渐形成的,一般说它也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利益,但是它的确认建立和发展不是靠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其变化不可能与法律同步,这样二者必然产生一定的冲突。 法律构成中道德价值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且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支持。与此相联系的道德观对法律的发展具有制约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的发展必然有相应的道德观相伴随,两者在趋向上保持协调和平衡。合理的道德观对法律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滞后的道德观的存在会对法

11、律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在法治发展史上,法律制度的转变首先是道德观的转变。在近代西方,体现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封建法律向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资产阶级法律转变过程中,在意识形态领域为之铺平道路的是道德观念的转变。 儒家道德认为,社会安定、有序就是道德价值所在,道德的价值取向应尊崇国家、集体本位,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唯一参照物。这种把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利益放在对立的位置的道德学说,被历代封建统治者看作“正统” 的道德尺度历经张扬,被一般的平民大众所接受,并通过不断提炼、沉淀、升华,成为传统道德观的典型代表。这种忽视和否定个人需求与发展的传统,毫无疑问成了禁锢人的个性和合理需求的桎梏。社

12、会主义法律建设从彻底扬弃中国传统旧道德观念人手,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提供新的环境和新的价值原则。然而,传统的道德观念并不会随同封建制度的消灭而自行消失,作为一种心理习惯或文化心态,几经积淀, 其许多消极因素仍然顽强地生存着,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大发展形成冲突。权利观念淡薄,道德至上就是这一心态的反映。在这一心态的支配下,一般的普通社会成员对自身究竟有哪些合法权利不甚明了,对自身权利遭受到破坏往往显得不在乎,更不明白怎样通过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很少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是非。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和道德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法律发生变化由于有其强制措施的保证,不管人们是否认同它,迫于其威慑力,

13、人们一般还是可以遵守的。但是道德的非强制性特点,决定了人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仍然用原来人们早已认同的准则,去衡量和实施某一事情。只有当主流社会所认可和倡导的新道德在人们的心中扎根,人们才会自觉自愿地去遵从。 四、法律与道德冲突关系的调适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调整手段,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机制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任何一个社会系统整体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离不开各个要素的协调运行和发展因此,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进行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加强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耦合。 加强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耦合,减少两者冲突要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14、首先应加强两者的互动耦合,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制进程中减少冲突,进而紧密配合,相互支撑。一方面,在当前道德评价失范、价值取向紊乱、社会风气不良的道德滑坡状况下,要重建现代道德文明和伦理精神,可以适当引入法律的硬约束,通过法律的手段选择,推动一定道德规范的普及。例如,可以借鉴有些国家法律中“救助义务”的规定,制定类似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行为予以一定的惩治,从而在社会中弘扬见义勇为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也需寻求道德的支持,依靠道德的辅佐。社会道德内生于社会制度,可以说凝结了特定社会和环境特征、人的自然禀赋和人与人冲突及其解决的经验,是反复博弈后形成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定式,所以,法律的制定

15、首先应考虑道德伦理的因素,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次序的支撑和配合,法律制度也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加强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耦合,应用法律手段来弘扬道德,道德水平的提高又进一步促进了法律的履行,形成良性循环,这是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关系的根本途径。 (二)不同环节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关系的原则。 首先,在立法环节上,应强调道德伦理价值对法律的指引。伦理道德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法律只有体现、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才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 其次,在执法、司法环节,不能用道德评价来代替法律评价,必须坚持单一

16、的法律评价标准。经过立法,基本道德准则已经确立为法律,因而执行法律本身就包含着基本道德价值标准,如果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再适用道德规范,就有了法律的、道德的双层标准,但执法、司法的最后评价结论和结果的承担却不像其他社会评价那样也可发生多元性,而必定是单一的。另外,若在司法执法中适用道德评价标准,势必使带有个别色彩的标准冲击原有法律标准中已确认的基本道德标准,同时也冲击了法律权威,导致法律次序的衰退,最终伦理次序也将失去保障。 (三) 修订法律,使法律与道德保持一致性 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二者作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有许多一致的地方。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

17、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8页 概括起来,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传播道德和维护道德的有效手段。学界通常将道德分为两个层次,即哈特的两层次说:基本道德和非基本道德。基本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须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非基本道德是基本道德之外的道德,如见义勇为。基本道德是法律的主要信息来源,是法律的道德基础的主体而非基本道德一般不能规定为法律。2 .道德是法律的伦理基础和评价标准,是法律的有益补充。首先,法律应包括基本道德的内容。没有道德

18、这一伦理基础, 法律便成为统治阶级奴役大众的“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法律与道德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为道德追求:真、善、美提供坚实的后盾。而道德往往是法律的渊源,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约束作用。但并不意味着,道德高于法律,在同一问题上,法律与道德有不同见解的时候,总是以法律规定为准。所谓“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为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才考虑道德的作用。当遇到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好好想想,法律与道德那个更具有权威性,我们应该首先遵守法律。当法律违反道德的时候,我们该对法律作出适当的修改。当

19、出现法律与道德的空白区的时候,我们应该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法律给予,指引、规范。当法律已经过时时,我们要适时的给予更新或废止。 道德和法律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规范,它们都属于上次建筑,都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任何文明的演进都离不开这两种手段,但在不同的社会,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这两种手段是有所偏重的。两者相互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 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二者的不同,并在二者的不同中寻求更多的一致性, 以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 治国的统一。这是法制的发展, 也是时代的呼唤,

20、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处理好法律与道德关系,有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格兰登 《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2] 埃尔曼 《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北京:三联书店 1990 [3] 庞德 《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北京:法律出版 2001 [4] 梁治平 《法辨》后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 [5] 王泽鉴 《民法物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 [6]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普通

21、法》,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7] 冉昊 《论英美财产法中的产权概念及其制度功能》,载《法律科学》2006 [8] 王泽鉴 《民法通则》.所有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001 [9] 埃尔曼 《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北京:三联书店 1990 [10] 王泽鉴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1] 卡拉里斯 《债务合同法的变化》,张双根译,载《中外法学》2001 [12]张文显《 法理学》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 1998

22、 致 谢 经过近几个月的忙碌和工作,本次毕业论文已经接近尾声。论文的完成标志着四年的大学时代即将结束,也意味着,新的生活又将开始了。有许许多多的舍不得,也有许许多多的感谢要说。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陈老师老师,陈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陈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不仅使我树立了远大的学术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我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论文从实地考察、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同时还得于一些同学与朋友的帮助,一起帮我改错、查资料。对陈老师我朋友们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对帮助过我的同学与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论文完成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在准备阶段及写作阶段,我阅读了大量的有关研究羌族的已有成果,这些资料让我开阔视野,给我启迪,在写的过程中参考、借鉴、引用其中的观点和材料。所以,我将对我论文写作有过帮助的专家、学者,恭谨地一一列于论文后的参考文献中,以示致敬和感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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