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平安监视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平安监视治理,保护从业人员的平安和健康,预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时的平安消费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按照青海省地矿局外来施工队伍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勘查(调查)、环境治理、水文地质调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质勘查、钻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工程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工程外包工程。 第三条 地勘分院、盐湖分院、水环分院、工勘院、测绘工程与信息中心、院基建办以及物业公司为我院各类外包工程的发包和治理单位,对工程工程的外包负有平安治理和监视
2、职责。 第二章 院平安科平安监管职责 第四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平安组织技术设计的初(终)审定。 第六条 对施工治理部门的平安技术交底工作进展监视。 第七条 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进展不定期的巡查,有权对查出的各类平安消费违章行为进展现场处理。 第八条 应按照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特别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治理部门和外包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平安消费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汇报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平安情况和征询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觉察的各种平安隐患、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处理涉及平安消费的有关征询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平安要求和任务。
3、第九条 有权对不服从平安治理、严峻违章作业、野蛮施工、治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施工队伍,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终止合同,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向工程发包单位提出严禁重新选用的意见。 第三章 施工发包单位(院属各单位)平安职责 第十条 施工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依院相关规定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平安消费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平安消费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在确定外来施工队伍前,由施工发包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进展初审。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院总工办、平安科、打算科等相关部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展严格审查。资质未经会审或会审不合格的,施工发包单位严禁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4、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院内部与外来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并催促承包方到相关部门进展备案。 第十四条 应制定相应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平安治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以此来标准对外包施工方的平安治理。 第十五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承担该工程的负责人进展现场平安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参与对外包工程工程的平安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兼职平安员)负责外包工程工程治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全部过程进展平安检查和监视。 第十八条 按照外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承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平安事件及平安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 工程部负责人和兼职平安员的平安职责 第十九条 详细负责施工现场的平安监视、
5、检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在开工前,负责对承包方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施工工程的环境、特点、危险源、平安本卷须知、文明消费及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开工前,工程部负责人和兼职平安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按照平安检查表逐一对照检查,待检查工程到达平安消费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检查外来施工队伍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平安防护设备等是否平安有效、是否满足平安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养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的过程中,应经常深化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承包方平安施工,觉察三违“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上
6、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监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召开平安工作例会,及时向施工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平安工作的文件和通报,并监视其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催促施工队伍是否为工作人员装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器具。 第二十八条 理解施工队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观察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职业禁忌症,觉察员工身体不适的,应及时催促施工队伍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检查觉察员工冒名顶替现象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平安治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治理混乱和屡教不改的施工队伍,应视情节轻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
7、或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外包施工队伍的平安治理台帐、记录等。 第五章 院打算科、财务科、总工办职责 第三十一条 总工办协助院平安科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进展审查。 第三十二条 打算科在审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平安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预留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完毕后,由院平安科确认无平安事故起三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平安科提出的扣款或退还平安保证金的意见予以执行或兑现。 第六章 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审查的内容 一、平安消费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8、。 三、法人代表资历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受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平安资历证书(工程负责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资历证书。 九、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平安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平安施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审查的内容 一、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购置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凭证。 二、工程施工设计(包括平安技术设计或平安专篇)。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其他。 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关材料一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按照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平安科负责解释,经院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