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检验细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检验工作,按照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治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检验(以下简称产品检验)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平安有关规定,满足平安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检验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平安有关规定、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检验标准及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进展。 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检验标准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平安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平安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备案。 联络人:秦经理 Q Q:919857248 第二
2、章 平安标志检验分类 第五条产品检验分为初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连续检验和监视检验。 第六条初次申办检验是对初次申办平安标志的产品所施行的检验,检验工程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平安标志检验标准确定的型式检验工程。 对需进展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检验工程为涉及产品平安功能的工程。 对系列产品、同一治理单元产品,或与平安标志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获得有效平安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同一治理单元的产品,原那么上只进展差异性检验。 第七条变更检验是对产品申请变更平安标志时施行的检验,检验工程原那么上为与变更相关的工程。 第八条连续检验是对产品连续平安标志时施行的检验,检验工程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平安标志检验标准确定
3、的涉及产品平安功能的工程。 对申请连续平安标志的同时申请变更的产品,检验工程包括连续检验工程和变更检验工程。 第九条监视检验是在定期或不定期监视检查时施行的检验,检验工程按照相关标准、产品平安标志检验标准和监视检查详细方案确定。 第三章 检验委托 第十条安标国家中心与接受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签署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安标国家中心在委托检验时,在委托书中明确相关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务施行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进展的平安标志检验,除检验报告外,原那么上不出具其他证件。 第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委托产品检验,按照以下原那么: (一)按受权范围委托原那么,严格按照国
4、家平安监管总局对平安消费检验机构受权的业务范围委托平安标志检验任务; (二)便于客观、公正、有效开展平安标志检验原那么; (三)就近和方便样品运送原那么。 第十二条对按照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虽未明确产品平安标志检验受权,但相关检验机构已获得产品标准中规定检验工程受权的,可按受权范围委托产品检验。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检验才能不能满足产品平安标志检验要求时,安标国家中心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备案后,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其它检验机构进展检验。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施行 第十四条产品检验原那么上在检验机构进展。对确需在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第十
5、五条初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原那么上采取送样检验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检验通知书,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申请人原那么上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第十六条连续检验、监视检验采纳抽样检验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向抽样人员发出抽样委托书,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 第十七条 抽样样品原那么上在平安标志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成品库中抽取,必要时也可在消费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中抽取。 抽样人员在产品抽样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抽样规那么、基数、数量抽封样品。在消费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抽样时,可不要求抽样基数。 第十八条申
6、请人因特别缘故不能按时寄(送)样品或申请连续平安标志时因持证人缘故未能按时完成抽样工作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那么上不得超过6个月。 大型设备连续平安标志时,不满足平安标志检验条件的,可先连续平安标志,待满足检验要求时补做相关检验;连续满一年仍不满足的,暂停相关产品平安标志。 第十九条对按监视检查方案必须进展监视检验的产品,持证人不能满足平安标志抽样要求时,应在其后90日内提供相应条件。逾期仍不满足的,暂停相关产品平安标志。 第二十条持证人应自抽样之日起7日内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寄(送)封样样品。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平安消费检测检验有关规定和检
7、验委托书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验按照、调整检验类型、增减检验工程、改变检验方法。检验工作应首先核对样品与审查备案技术文件的一致性。 监视检验过程中,不得更改、调整产品构造和技术参数。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的时限按照产品复杂程度确定,原那么上不超过自收到样品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申办连续平安标志的产品,如在其平安标志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进展了监视检验或变更检验且满足连续检验相关要求的,其检验结果可作为产品连续平安标志的按照之一。 第五章 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等文件上传至安标国家中心。 检验机构应定期将出具的检验报告
8、刻录光盘,加盖公章后寄送安标国家中心,并确保上传的检验报告与光盘中检验报告一致。 第二十五条检验报告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对所检样品与备案技术文件的一致性有明确结论。 对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报告中应明确描绘检验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安标国家中心按照检验委托书的要求,对检验报告进展方式审查或抽查。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时,检验机构应按规定进展整改。 第二十七条自检验报揭露出之日起,检验后样品在检验机构保存的时间不少于30日,现场检验的样品不受此限。 申请人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对初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自发出检验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
9、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二十九条对连续检验、监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按照详细情况,暂停或撤销其平安标志。 对被暂停平安标志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向持证人发出整改通知书,持证人自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应完成整改,提出抽样复检申请。复检工程原那么上为不合格项及与其关联的检验工程。 复检合格的,恢复被暂停的平安标志;逾期未提出抽样复检申请或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被暂停的平安标志。 第六章 治理和监视 第三十条安标国家中心对所委托的平安标志检验工作进展治理和监视。 第三十一条承担平安标志检验的检验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对做出的检验结论负
10、责。 产品检验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应予公布。 第三十二条承担平安标志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机密,不进犯受检单位的知识产权,不从事被检产品的研发、消费。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安标国家中心可暂停或取消对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委托,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 (一)未按照产品标准、平安标志检验标准及有关规定进展平安标志检验工作,且情节严峻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伪证明的; (三)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严峻不良阻碍的; (四)无故拖延或回绝平安标志检验工作的; (五)泄露受检单位技术机密的; (六)产品检验收费违犯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七)其它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受检单位故弄玄虚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封样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五条受检单位应向产品检验机构支付产品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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