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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登记管理办法.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关于印发天津市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预防硫化氢中毒

2、事故的发生,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制定《天津市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登记管理办法》,现将《天津市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联 系 人:赵 健 联系电话:28208971 附件:1.天津市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登记管理办法 2.受限空间作业场所专业施工队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天津市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

3、政区域内进入井下、地下室、地下 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场所进行清淤、设备设施维修、通讯电力线缆施工等对外服务经营的专业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业施工队纳入高危企业管理,监测人员、监护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专业施工队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条 专业施工队安全条件及施工要求 (一)建立健全预防硫化氢中毒规章制度; (二)制定施工作业方案,严格作业审批程序; (三)专业施工队负

4、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监测人员、监护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持证上岗; (四)具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监测能力; (五)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机械通风; (六)配备隔离式防毒面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半隔离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气呼吸设备,三角架、照明通信等救护用具; (七)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监护人员,监护人员掌握救护救援知识; (八)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九)有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该项作业。 第五条 专业施工队应当到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质

5、证(复印件); (二)企业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明细(复印件); (四)专业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监测人员、监护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作业防护设备设施、检测监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明细(复印件);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登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专业施工队提交的文件及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予以登记。并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 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施工作业队伍应根据检 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

6、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八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施工作业队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九条 施工作业队伍应在受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施工过程中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条 受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 第十一条 在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一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 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严禁擅离职守。

7、 作业人员遇有违反本办法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员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员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十二条 在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中毒事故,现场救援者必须佩戴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抢救,坚决制止盲目施救,避免出现更多的伤亡。要立即向医疗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寻求专业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专业施工队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需聘用在在安全监管部门登记的专业施工队进行施工作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8、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受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专业施工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专业施工队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专业施工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施工队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监护人员应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专业施工队的日常监管,并要求专业施工队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2012年3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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