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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docx

1、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 第一期法律诊所总结材料 [来源:海南大学法律诊所]201*/11/32:18:00 关怀弱者服务社会记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 在莺飞草长的季节里,热带海南有着别样的风情,有一群年轻人正用自己的行动举起人生价值的火把。他们有着青春的脸庞和清澈的眼神,他们有着知识的储备和实践的悸动,他们投身于以“关怀弱者、服务社会”为宗旨的法律诊所活动之中,用自己的知识与信念谱写着社会和谐的乐章。 一、法律诊所,为弱者搭建维权平台 法律诊所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是西方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一种基本模式,近年来逐渐为我国的高校引用。海南大学法律诊所是海南大学法学院《诊所

2、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课程的活动基地。该诊所于201*年筹建,201*年底成立,201*年初正式开课。诊所宗旨是关怀弱势群体,服务社会大众。依托于法学院强大的师资力量,诊所设立于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海南大学法律诊所第一期由法学院4名经验丰富的教师(其中教授、副教授各1名,执业多年的律师2名)担任指导老师,以法学院32名学生为主体。海南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目的是通过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学习律师的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计划每学年开设一期,每期学员30名左右,从三年级学生中选拔,学习合格者取得3个学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两部分:课堂教学包括若干专题,由富有理论和实务经验的

3、法学院诊所教师,资深法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为学生传授法律职业的执业技能与职业道德。诊所式法律教学形式多样化,主要有学生的案件汇报、小组讨论、师生间问答以及师生点评,形成圆桌会议教学。学生在课堂中可以体验到不同的思维模式,从而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方法和技巧,力求在处理真实案件时,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课外实践包括真实案件处理和其他实践活动。真实案件处理: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均为本科高年级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服务的基本能力。诊所学生除继续参与课堂学习外,在诊所教师指导下,依法从事免费法律咨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并以实现课程教学目的为标准,选取并接办案件,免费为当事人提供非诉或

4、诉讼代理服务。其他实践活动:包括法律咨询、定期社区法律知识讲座、义务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等。 自成立以来,诊所先后在龙华区和美兰区举办法律咨询、普法讲座等数10次。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重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从传统的课堂中走出去,学生已经能够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展开一系列的课外实践活动,包括案件代理、社区法律咨询以及普法讲座等等。诊所既是法律教育基地,也是法学院学生接触社会、服务社会的机构。诊所学生以其扎实的知识基础、负责的事务处理态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他们伸张法律之正义,让他们感受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在社会普法工作中,诊所学生以其所学真诚地向社会回报学子的热忱心与公民的

5、责任感。该诊所成立以来,面向社会开展活动,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该诊所还经常利用节假日上街宣传,为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提供帮助。到目前为止,该诊所已接受各种咨询300多次,代写法律文书30多次,代理诉讼10多起。 二、服务社会,用青春谱写法律真谛 法律诊所教育教育通过“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深入社会,服务大众。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是由欧盟资助,由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中心、海南省律师协会和海南大学法学院负责实施,由政府和社会相关单位共同协助的,在海口市龙华区执行的,专门为外来工提供维权服务的一项小型人权项目。行动的目

6、的是为促进和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权利,并建立为外来工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教育和维护权利的平台。该项活动是与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合作,立足于海南,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为主题,通过在“实践中学习”和“公益服务学习”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力量。龙华区外来工维权活动,《商旅报》称其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活动。“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有助于促进中欧人权对话,提高外来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海南发展、改革、稳定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加强高校与社会团体的合作,搭建社会实践平台,加

7、强培养法科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合格的优秀法律人才;让同学们深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实现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国际化、项目化、社会化。(一)外来工维权培训 举办多期法律知识、维权技能培训班,主要涉及外来工被拖欠和拒付工资问题、外来工遇到工伤事故被拒付医疗费问题、外来工遭受某些执法人员的无理收费问题和外来工子女入学难 问题等,旨在提高有关政府官员、维权教育工作者、维权青年志愿者队伍维权能力,强化外来工维权力度,增强外来工及其家属子女的维权意识。(二)外来工基层维权 通过一个维权总部、七个维权(培

8、训)工作室,定人员、定地点、定时间,从时间和空间上全方位地为外来工维权(培训)提供服务,设立持久性的外来工维权平台。(三)“外来工维权日” 开展法律咨询、媒体宣传、优秀外来工评奖等活动。无偿为外来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通过与外来工直接对话的形式商讨解决外来工户籍、子女教育、普及法律教育、维护合法权益等问题的解决方法。(四)外来工维权网络 充分发挥协会维权网站的作用,通过互联网,引导维权工作者与维权需求者之间、维权工作者之间、维权需求者之面对面的交流,促进外来工维权行动,提高外来工维权质量。同时,开设外来工维权热线(96955925),为外来工维权提供24小时服务。(

9、五)外来工维权论坛 组织国际、国内有关非营利组织及NGO研究机构,对外来工维权工作方面的研究及政策、法规和体制方面的探索和倡导,起草关于外来工维权方面的政策、立法建议。 由于项目内容的广泛性,需要一定数量的志愿者。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挑选后,2月27日上午,56名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大学生庄重地举手宣誓,成为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的第一批志愿者,法律诊所32名同学全部成为自愿者。他们脸上洋溢的是青春,他们怀中揣着的是热情;他们吐出的是金科玉律,他们喊出的是铮铮正义;他们用智慧和汗水谱写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的壮丽乐章!截至201*年6月底,八个维权小组的志愿者们共开展法律宣传50多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

10、6998册,举办培训班10多次,接受咨询4575人次,维权引导100人次,代理案件13宗,深入车站、码头、居委会、民工区等26个,受益人数已逾24000多人。 三、对外交流,用合作拓展服务渠道 法律诊所以海大优秀法学学生为主体,优秀执业律师、法学院专家教授为智囊团而形成的一个民间法律服务团体,它以法学院为依托开展活动,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自成立以来,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得到了海南大学领导和校内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一)外来工协会 受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之托,海南大学法学院首期法律诊所以外来工维权为主题,学员除参与协会组织的维权咨询、值班外,还代

11、理外来工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为外来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同时,诊所学生对于上门求助的其他弱势群体亦给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除课堂教学和课外案件辅导外,诊所要求学生在给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同时要求学生及时总结课堂学习和课外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为下期诊所积累经验,打下基础。 201*年3月10日下午3时“中国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座谈会在椰海大酒店三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作为合作的方之一海南大学法学院派出法律诊所志愿者代表陈吉波前往出席。参加座谈会的欧盟代表有项目官员康雅文(PetraKIEL)

12、女士、助理张岚女士、财务及合同管理官员孟岚女士,清华大学NGO研究所贾西津教授、海南广播电视大学的副校长姚定楷副教授、海口市副秘书长朱东海博士以及海口市外来工管理协会的相关人员。志愿者代表陈吉波同学(海南大学法律诊所学生)谈了参加该项目的感受,他说“法科大学生不拘于法律条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学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决心在活动中锻炼成才!” 201*年3月10日,对于“大同外来工之家”的民工们无疑是记忆深刻的一天。晚上九时,在一股土墙上的一盏灯下,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第一次有人这样贴近而亲切地告诉他们怎样处理生活、工作中碰到的法律问题,又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教室就设在他们的简陋的小院里

13、没有黑板、没有粉笔,而讲课的两位老师周全和陈吉波都是参加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大三学生,作为志愿者参加了外来工维权行动,来授课也是第一次。他们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生活的点点滴滴,讲述了一堂生动而深入浅出的法律课。讲课九点开始,外来工之家的长辈、兄弟姐妹们还不敢接近课桌,搬着小板凳围成一圈,坐在离课桌几米多,新鲜多于渴望,志愿者与外来工的陌生还未清除。但不久,演讲者生动的事例就吸引了他们,演讲者走进人群,人群也迎向了演讲者,心和身体都慢慢靠拢了。外来工们认真地聆听、不断地发问,时而开怀大笑,时而掌声迭起,反映非常热烈。末了,周全问民工们:我们下次来你们欢不欢迎时,他们回答:欢迎!最好天天

14、来!一堂课下来,周全、陈吉波同学满头大汗、嗓子沙哑,但依然热情澎湃。康雅文女士一行,对他们俩翘起大拇指,夸他们很优秀,海大法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很高! 4月1日,维权总部,由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会长杨涞清主持,龙华区司法局副局长以及区各司法所所长和维权组各个支部组长参加,总结3月份的维权行动。各组组长依次 总结了各支部的工作情况。会长杨涞清布置了4月份至5月份的工作重点,由大规模的宣传转为对外来工的法律维权培训,每一个维权小组要在两个月内培训外来工7万多人。(二)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诊所积极与省内各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作,建立沟通协调的平台。该诊所先后与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15、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密切联系,拓宽法律服务的渠道,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三)国内外专家 法律诊所先后邀请了诸如海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文、美国Fulbright学者StephenEverhart教授、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处长等国内外专家传经送宝。 StephenEverhart先生是美国Stetson大学法学院教授,是201*-201*年度美国-中国Fulbright项目教授,曾担任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会长,曾被佛罗里达州州长任命为负责处理工伤案件的法官。 201*年3月23日晚上,StephenEverhart教授在模拟法庭为诊所的学员

16、作了题为“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报告”。报告会由法学院副院长诊所负责人副教授叶英萍主持,黄永锋老师担任翻译。StephenEverhart教授的报告风趣幽默、简洁易懂,通过自己丰富的教学及司法实践经历,阐述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来龙去脉及基本理论。 3月24日晚上,StephenEverhart教授又为诊所的学员就美国大学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及发展趋势作了阐述,对中美“诊所法律教学”、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并与我们做了深入探讨和交流。通过这两场报告,我们获益匪浅。(四)新闻媒体 法律诊所与众多新闻媒体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人民日报》、《海南日报》、《海南特区报》、《海口晚报》

17、《商旅报》等相继对法律诊所进行了报道。经过积极策划,海南广播电视台每天滚动发布免费热线电话,使法律诊所活动走进电视,走向了全省观众。 四、践行法律,用实战提升学生素质 法律诊所虽在海南大学法学院落户仅仅一个学期却已是成绩斐然,有口皆碑,尤其在法科大学生能力的培养方面收获颇丰,积淀了一定的宝贵经验。 “法律诊所”是作为一门新设课程供法学院学生选修的。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学院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甄选出32名品学兼优的同学成为法律诊所的首批学员。与此同时,四位资深的法学院教师被安排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主讲教师。在课堂上,学员们接受专门系统 的法学实践理论辅导(到目前为止共计15次),可以

18、说这是理论知识的一种集中“充电”,再加上四位导师都是学术与实务平分秋色的业内精英,讲起课来自然有的放矢,学员们因此受益匪浅,理论功底日有所长。 在课堂之外,法律诊所的所有学员在海大平正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听来电、接待来客,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分解法律疑惑。这无疑是一种学以致用的实践大演练。 首先它对学员的沟通表达能力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和磨练。经过一个学期的锤炼,学员们均表示与人交流的水平和技巧都有所提高。其次,它是学员的实践能力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法学专业培养的不是雄辩滔滔的纸上谈兵的学生,而是脚踏实地的活学活用的青年才俊。在不计其数的案件咨询和代理活动中,学员在四位导师的循循善诱下发挥所长、弥补

19、所短,学习与应用并举双收。其中颇值得一提的是“外来工维权行动”。这项规模宏大的维权行动不仅为法律诊所学员搭建了一个社会实践的良好平台,而且为弱势群体送去了雪中送炭般的人文关怀。法律诊所的同学们利用其课余时间走入外来工群体,满腔热血服务于外来工兄弟。他们举办志愿者培训班宣传法律,深入街道普及法律常识,聆听外来工的真实心声,解决外来工的棘手问题。 总而言之,他们殚精竭虑地诠释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真谛。而在这一轰轰烈烈的过程中,法律诊所学员不但巩固了平日所学和传扬了团队协作精神,并且赢取了外来工群体的无数褒扬。例如,201*年5月15日中午,我院201*级刘文华、刘鹏两位同学在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了

20、湖南民工龙新娥敬赠的锦旗。锦旗上绣着“维护法律、匡扶正义”八个大字!龙新娥激动地为在座师生讲起了两位同学免费帮助她,打赢了诉讼标的为900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故事。刘文华和刘鹏同学用其辛勤的汗水和付出换来了服务对象的真情称赞,有一面鲜红的锦旗为证。内容编辑:flzs 陈建民: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育的改革兼谈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 实践 发表日期:201*年6月29日出处:岳麓法学评论作者:陈建民 一、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的出现及其背景 谈论法律诊所教育[1],我们不能不把视线投向其发源地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大约出现在美国在20世纪的50年代未和60年代初,它的出现是美国标准的案例教学

21、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达到其颠峰之日的反弹,是美国法学院师生特别是法律职业界人士对于这一标准模式所存在缺陷的反思,是对法学院未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反击。法律诊所教育的出现和当时美国社会的几方面的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受到当时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当时美国年轻的一代由于对越战的普遍失望和不满导致了对现行体制的不满和新价值观念的形成;新的价值观念的成为人们重新审视和评价社会体制和存在的工具,从而在各个领域提出了具有挑战和改革性的建议和试验,甚至是对传统的反叛。因而,一些在名牌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对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日益不满,认为它们是“无的放矢和愚蠢荒谬”的。批判法

22、学更是直斥美国法学教育为“失败”[2]。当时美国一些大学的法学院的学生已经不满足于仅仅在课堂上学习经典的司法案例和经典的法学著作,他们强烈地要求参与社会的变革、关心社会的平等,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前途,而不只仅关心将来是否会有一份体面的工作。第二,当时美国国内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各种矛盾的激化,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对贫穷宣战。当时在美国,已经有越来越多地有识之士以及法学院的学生看到,律师承接的案件已经越来越多地来源于有经济实力的大公司和有钱的富人,越是有能力的律师越是为富人和大企业提供全面和出色的服务,使他们的委托人几乎在所有的司法案件中处于不败的地位。如果这种现象不予以改变,如果不能对穷人提供有效地法

23、律服务,法律将会逐渐地变成富人的法律。(法律不是富人的法律)而法律一旦变成了富人们的法律,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会成为一句空话。如何向穷人提供法律服务成为传统的法学教育所忽视的一个方面。在此背景下,美国一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公开提出不愿意为富人服务而要帮助穷人的口号,并将这种热情自发变为实际行动。一些大学的法学院的学生开始自发地帮助穷人办理各种案件。但由于学生们缺乏实际的办案经验,他们的热情并不可能让他们保证为贫穷的当事人实现最大程度的司法公正,所以学生的自愿、自发的行为急需要有律师经验的教师进行规范而有系统的指导。第三,在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和教育目标再一次在法学教育界引起讨论和思考。

24、其中的争论焦点之一是,法学院的教育是否应该为学生毕业后的执业做准备?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传统的观点看,有一些法学教育者认为他们的工作是向学生进行教授,讨论法学理论问题是他们的根本教学工作任务,而有关法律实践中比较实用性方面的本领的培养和训练,应当由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通过担任法律执业人员的助理或从事实际法律工作时完成。[3]然而许多法律从业人员和一些法学教育者却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用许多事实来论证法学院应当为培养学生成为律师做准备[4]。因为当时在美国,随着律师和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虽然他们

25、了解法律术语和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律师或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如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等能力。人们开始怀疑法学院毕业生的能力,进而重新检讨法学院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5]以使法学教育适应实际社会和职业需求。这就意味着法学院学生不应该一味陷入对于案例的教条性的分析,而应该使学生致力于在"真实生活"的背景下进行实际的法律推理和事实分析。而无偿代理贫困的当事人的案件,为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了一个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的法律诉讼案件中学会运用法律,得到磨练,以培养那些最终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者的技能。第四,美国法律界深受实用主义哲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影响,历来关注法律实践,特别是司法

26、实践;历来认为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6]因此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文,而且也应当对其他社会现象有所了解,应当能够有能力对事实进行判断,有能力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而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分析的案例教学则无法对此提供有效的帮助。一些美国法学家和教授,例如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弗兰克法官,早就看到了这一问题的存在,指出这种看似真实的案例教学实际上距离大量在初审法院发生的诉讼的实际相去甚远,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让学生学习在社会实际中

27、出现的真实案件和事实,改革法学教育模式。[7]一些律师和学者,如耶鲁大学法学院中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继承了这一传统,提出了“诊所式现实主义法学”,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再加上从三十年代就开始的各种实践性法律教学试验的积累,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主的新型模式已呼之欲出,改革之风已成必然之趋势。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课程、同时作为法学教育的一种方式应运而生了。所谓的“法律诊所教育”的含义,是指借用医科教育中学生在诊所中进行必要实习的教育模式,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的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

28、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使学生了解什么是律师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学会怎样遵从律师的职业道德,从而为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打下基础。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课堂面授教育,和其他法学教育课程一样,每周要完成即定课时的教学活动;另一部分则是案件的代理,它们通常被安排在课余进行,案件基本由学生办理,但是学生不能脱离教师的指导,教师必须安排一定的实践与法律诊所的学生会面并进行“个案指导”,以保证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最突出的特点是: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阶段,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定每一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有系统、有计划地安排法律从业人员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

29、德的讨论,使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学会法律的适用。由于美国各大学法律诊所课程选择的案件基本上是为各类案件中的贫困人群提供免费服务的案件,所以实际上,相当一批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8]实际上也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也紧密与法律援助相结合,进而使法学教学活动成为法律援助的一部分。 从20世纪60年代起,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美国的一些大学开始设立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经过30年左右的发展,美国的127个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学校都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针对各个法学院不能为毕业学生从事法律实践提供充分准备这一情况,美国律师协会还于1989年设立了"法学院与法

30、律职业工作组",对必要的法律执业技巧进行深入的研究。1992年,工作组制作出了“MacGrate报告”。[9]该报告提出将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作为一种形式,以使法学院提高毕业生向当事人提供合格、有效并合乎职业道德的代理的能力。除了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外,这些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项目还可以在使法律职业者完成其为贫困被告提供合格的法律代理这一宪法义务方面发挥作用。由于这一报告确定了法律诊所教育的双重含义,对于推动此项目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美国大学法学院为法学教育设立的法律诊所,采用了多种形式,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内设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法律诊所中,学生直接与自己学校

31、的诊所指导教师发生联系,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直接的案件代理服务,直至完成一件案件的全部代理工作;第二种是“外置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诊所中,学生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一定机构中,并且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主要是律师)的指导下从事直接的法律服务工作,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代理工作(与我国的法律实习有相似之处);第三种诊所可以称为“模拟法律诊所”,其实它并不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机构",只是采用了模拟法律诊所的一些教育方法,在这种模式的诊所中,由教师带领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技巧模拟课程训练,学生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中学习律师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在上述法律诊所设立的不同模式中,由于第一种模

32、式的诊所使学生更加直接地面向社会,能够直接为贫困的当事人提供真实而具体的服务,同时也不脱离法学院教师的密切指导,所以在法学院所设立的法律诊所中,被更加广泛地采用。第二种模式诊所也是法律援助的力量和资源的组成部分,但是因其与教师的教育指导有所脱节而更象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学生毕业实习。第三种模式的诊所则更象一门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其采用的只是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而并不从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种模式的诊所只是在教育方法上作了改进,从而提供了“诊所式的教育方法”。 经过30年的实践,法律诊所教育不仅督促美国的法学教育从一个教师为中心,充斥着理论的模式向一门以实践为导向的,以技能训练为

33、基础的学科演进,而且还有力地推进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所以法律诊所教育所带来的最为深远的贡献其实不仅在于它提供了法学教育的一门课程、改进了法学教育的方法,更在于它还能帮助法律职业工作者完成其对于贫困的当事人所负有的宪法义务,从而促进了法律的正确适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二、法律诊所教育和相关实践性教学课程和方法的区别 在法学教育中,偏重于实践性的教育课程和教育方法的并不限于法律诊所教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采用的案例教学法是其中之一。我国在恢复法学教育后也在不断地对法学教育的方法进行改革和探索,普遍设置和采用了“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法律实习”等偏重实践性教学的课程和

34、方法,试图用这些课程和方法来加强法学教育中的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环节,其中不乏收到好的效果的实例。那么,法律诊所教育和上述相关实践性教学课程及方法的区别何在呢? 1、法律诊所教育和案例教学法 既然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为主导的实践性教育模式以批判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为其出发点,那么它与这种传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案例教学法产生的背景与普通法体系的特点有关。在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1066年),封建制度在英国建立。由于原有的习惯法仍然在各种领主法院中适用,国王通过建立皇家法院确立自己的审判权。但是皇家法院并不具有对所有案件的管辖权,而只具有对三类案件,即有关皇家财政的案件,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案件和有关王国

35、治安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于皇家法院法官愿意受理更多的案件,当事人也愿意到条件较好的皇家法院诉讼,国王授权这些法官可对某些类型的案件颁发令状,使这些法院的管辖权逐步扩大到令状所涉及的类型的案件。为使案件能够被皇家法院受理,当事人和律师一定要想方设法使案件划归到某些类别之中。普通法就是在这种程序的夹缝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正是由于这样的一个发展过程,使得普通法相对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上要零乱和复杂得多,其明确性和系统性要比大陆法(成文法)差得多。由此也带来了普通法和大陆法国家在法律教学上的区别,普通法国家以英美为代表,起初都是通过“学徒式”的学习方式来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但是很

36、快便发现,用这种方法学习法律,学到的法律是零乱和非体系化的,学徒可能只知其以,不知其二。于是,为了克服普通法案例的非体系化、追求法律教学的统一性和合理性,普通法国家的法律学家把眼光转向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但是普通法国家大量判例的存在和演变阻碍了完全采用大陆法那样的、通过系统地讲授传播法律知识的形式,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教学法成为实行普通法国家合乎逻辑的选择。在美国,首创案例教学法的是朗代尔(Langdell),他在1870年成为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后,积极推进法学教育的改革,采用了案例教学法来教授法律。他在哈佛法学院1887年的庆祝会上说:在英语国家中,法律是通过实践和管理方式学习的;

37、而在其他的基督教国家中,法律是在大学中讲授和学习的。他的目的是建立一间效法欧洲模式的法学院。[10]朗代尔在其著名的《合同法案例》一书的前言中说:“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11] 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正是大陆法追求的目的;它的出现不过是大陆法教学中的系统性理念在普通法教学中的翻版。但是,这一追求科学化和系统化的过程是以消弱其实践性为代价的。虽然

38、这一新的教学模式意图通过案例来保证法律教学的实践性,但是这一实践性的基础却是上诉法院的判词,而不是律师日常的实践和法院的诉讼。这就与法律诊所教育产生了根本的区别。第一,案例教学法中采用的案例都是上诉法院的判词,学生其实并不能接触到真正的案件事实;而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遇到的案件是真实生活中的案例,对于案件事实的了解并不需要学生想象而是发现,来不得半点地想象和猜测。同时,对于案件事实发现的过程本身也是运用法律执业技能的过程、学习运用法律知识司和经验的过程,其实践性教学效果要远胜于案例教学法。(法律事实的来源) 第二,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虽然学生的参与性已经大大超过单纯由教师讲授的教学活动

39、但是教师依然是课堂的主角,案例的选取主要依赖于教师对于教学目的的把握。但是法律诊所教育因为要面对真实的案件,所以正如耶鲁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负责人鲍廷格教授所说:因为诊所式教学是把学生放在首要地位,学生坐在驾驶席上,因此他们是在主动、负责地进行学习。因此现代的诊所教学是把古老的学徒式教育首尾倒置。其真谛在于“从实践经验中学习”[12],或“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13]在法律诊所的课堂教授和课堂外的案件代理中,学生都是名副其实的主角,而教师只是一个“辅导员”而已。(教学主体地位) 第三、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追求法律教学的体系化和答案的标准化,尽管学生在课堂上有很强的参与性,但是最终师生追求的

40、教学目标大体上是一致的,即怎样的答案是正确的。而法律诊所教育不将答案的标准化作为追求的教学目标。而是要用真实的案例告诉学生法律在实际运用上的多样性和答案的不唯一性,从而培养学生不断学习、持续学习的能力和主动性,更好地掌握法律、运用法律。(追求的结果和目标) 当然,这两种教学方法可能会适合于不同的课程,它们没有必要互相取代,也没有必要互相攻击,他们完全可以共同存在、平分秋色。全美律师协会的官方意见是:虽然传统的“苏格拉底教学法”仍然继续在一年级学生的课堂上起着极其有效的传送法律分析技巧的作用,它在高年级的课程(二者可以在选择适用对象上进行区分)中已经不占主导地位了。它被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所取代。

41、这些方法如同“苏格拉底教学法”一样起着开发学生基本技巧的作用,并要求学生在履行律师的角色过程中学会运用法律材料。[14]2、法律诊所教育和课堂案例分析 课堂案例分析与普通法国家实行的案例教学法有所不同,后者是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讲授系统的法律,而前者则是在对系统法律的讲授中,穿插具体的案例,以帮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更好地理解成文法规定的意义。我国法学院在部门法的教授中,大多数教师运用这种方法,使部门法的讲授更为生动和活泼、更有吸引力,学生也有更强的参与性。但是这种方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教学的生动性,而不是答案的开放性,学生们在经过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讨论后,更希望得到的是案例的最终结果和教师的

42、意见。教师们根据自己的教学需要选择或编撰一些案例,这些案例的事实要么是经过过滤的、要么是刻意编排的,其目的是要告诉学生法律规定就是这样理解的。虽然,相比单一的讲授,课堂案例分析在学生的参与性、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已经有了很好的改进,但是学生仍然没有接触到真正的真实案件,经过编排和过滤的案例更多地使学生将精力放在对案例的学理分析上,而不是着眼于培养学生自己持续学习、解决问题的能力,更不会涉及培养和传授法律执业人员的执业技能问题。 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目的并不是讲授法律本身,不追求法律理解的系统和完整性,而是从学生办案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传授律师执业技能、法律的检索和运用、社会公正心的追求和法律执

43、业道德的教育,更注重对学生法律执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自己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依赖教师提供标准答案。所以,法律诊所教育不仅在追求教学方法上表现出生动和活泼,而且始终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在课堂和课堂外都仅仅是一个“主持人”。 当然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例如中国的法学教育中,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于部门法的讲授仍是一种比较好的教授方法,但是其教学目标和效果不能与法律诊所教育相等同,更不能替代法律诊所教育。3、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实习 法律实习是中国很有特点的一种学习法律的模式,是中国所有法学院系学生的必修课程。法律实习课程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法学教育中理论脱离实践的欠缺,但是这样的教学目的已经越来越

44、收到人们的质疑。法律实习课程的初期(作者作学生的那个年代),学生们尚能在实习中接受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实习中遇到地问题进行讨论和反思,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门课程已经越来越有“放羊”的感觉,学生们自己毫无目的地寻找实习单位,没有任何人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指导,学生们在实习单位并不能完整地办完一件案件,却象个真正的“零工”,被指挥着干着干那,很难真正地、主动地进行学习,更不要说能够相对系统地学习系统完整的法律执业技能和法律执业道德。 有人认为,中国并不缺少法律实践课程,进而认为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实习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课程。但是作者恰恰认为,虽然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实习作为法学

45、教育中两门实践性的课程,其共同点是学生都会接触真正的案件,但是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实习有以下的区别: 第一,法律诊所由法学院系的教师主持,学生不能决定接受怎样的案件和是否接受案件,法律诊所接受的案件一般由教师决定,教师选择真实而又适合的案件让学生办理,即达到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目的,又达到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救助目的。而在法律实习中,很多法学院系对学生选择的单位并没有刻意地限制,学生有可能办理的案件就是实习单位提供的案件,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单位不可能让学生独立办案,所以一个实习期结束,一些学生在非诉法律业务中还不会起草一个合同,在诉讼业务中还不会搜集证据以及撰写相关的司法文书。第二,在法律诊所教育中

46、无论是课堂教学环节还是办案过程中,学生们始终在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作为法学教育的一门课程,法律诊所教育有两个部分组成,即课堂面授教育部分和课下的办案实践部分。在课堂面授部分,法律诊所教育有完整和较为系统的教学大纲,有每一堂课的具体的教学计划,这些计划虽然会根据学生办理案件的需要作随时地调整和改变,但是总体上将,不会脱离总体的教学目标。学生们在教师的指导下,基本能完整地办完一件完整的案件,从而系统地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和法律执业道德。但是在法律实习中,学生们被安排在或自己找到有关的实习单位,学什么、干什么完全不能由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决定,学生们处于被动地位。他们不仅脱离了法学院系教师

47、的指导,其实也并不能得到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系统地指导。他们学到的技能和方法是零乱和不系统的,得到的经验也许是片面甚至是消极的。所以,有很多学生戏言:法学院的课堂教育是有理论无实践,而法律实习则是有实践无理论。 4、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实务课程 法律实务课程(或叫律师实务课程)也是绝大多数中国的法学院系开设的一门课程,有许多学生选修这门课程。这门课程与法律诊所教育的共同点是都有教学大纲和计划,甚至法律实务课程还有统一的教科书。有的学校在法律实务课程中安排了“模拟法庭”等教学训练和演示,对于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有一定的帮助。但是综观我国大多数法学院系开设的法律实务课程的内容和使用的教材,其实还是将法

48、律事务或律师实务作为一门学科来介绍和讲授,有的学校甚至使用“律师学”这样的字眼来突出这门应该具有很强实践性课程的理论性,因而使这门应该有学生参与多个课堂实践环节组成的课程变成了以教师教授为主的课程,学生们并不能得到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学到的是程序知识而不是经验和技能。 法律实务课程和法律诊所教育的根本区别在于:即使再好的法律实务课程和再好的教师,用于教学的案例和当事人都是模拟的,无法也不可能完全复原于现实,学生们并不能真正面对当事人,承受真正的压力,再真实的案件中学习技能、锻炼和培养能力。(关键还是真实性的问题)当然不可否认,在现有的条件下,我们改革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方法,增加和加强法

49、律实务训练的内容,可以收到比较好的教学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弥补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结合薄弱的欠缺,但就实践效果而言,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对学生的能力的提高要更为突出。 三、法律诊所教育和传统法律课堂教学的区别如果说法律诊所教育和相关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面对真实案件、真实当事人、真实压力、和进行系统法律执业技能和道德方面的区别的化,则法律诊所教育和传统课堂法律教授的区别就更多了,具体归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对学生灌输某种既定的知识,而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目标则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How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以令人震惊的速度在不断增

50、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令人目瞪口呆。如果要把所有这些基于现行法律条文之上的知识都灌输给学生,我们的学制就会成为名副其实的终身学制。这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是不可能和不必要的。其实,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15]即便是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我们现在教的东西中有多少是我们当时在课堂上学到的呢?二十、三十年前的法律课程与现在根本无法同日而语。如果我们现在要给我们的学生灌输这种凝固的知识,在他们毕业后,这些知识的适用性就会大打折扣。与此相反,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则致力于培养学生如何在解决办理案件时出现问题的过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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