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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指引.doc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指引 (白云区) 2011-12-09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     政策法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名称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2、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组成广州市+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一般是指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内容要求     ①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业务范围,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用名称和两个备用名称。     ②举办者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须加盖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须亲笔签名。     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需要重新核准才能使用。

3、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一)     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登记所需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申办程序     1.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文、执业许可证;      3.向登记管理机

4、关申请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二)     申办须提交的材料     1.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的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举办者为单位的,须提供相关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福利托养机构分别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3.章程(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骑缝章)。要求:教育、劳动类的请按《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规范拟定;其他类别的请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

5、范拟定。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5.场所使用权证明。     要求: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用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2101表。     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104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需另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⒏《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110表,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⒐《民办非企业单位

6、内设机构备案表》2107表。     ⒑《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2104A表(如设有监事,另须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2104B表,均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拟任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12.场所消防合格资料。(需与许可证或批文地址一致,否则要出同一地址书面证明)     13.填写《党建工作情况表》一份     14.连标点符号在内不超过80个字的业务范围描述。     成立登记后应办理和提交的备案材料     1.应完善的手续申请人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到相关部

7、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等印章(用于备案。单位公章:4.2cm,内设机构章:4.0cm,专用章:3.0—4.2cm,中央刊五角星)(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原验资银行)→办理国税、地税登记(有关税务部门)     2.须提交的备案材料     ⑴《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2108表;     ⑵《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2109表;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⑷ 盖公章的章程2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申办程序首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8、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须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盖有公章的董(理)事会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与会理(董)事会成员签名〉     3.盖有公章的新章程2份(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     4.盖有公章的章程修改说明(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111表,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住所变更填写广州市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

9、准表》(2110表,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     7.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劳动、教育、福利类提供)或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9.新任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另须提供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     1.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104表,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名称需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获准后

10、提交:     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准通知书复印件;     2.本单位原印章。     变更住所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开办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111表,须由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须办理注销的情形: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而无法存续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11、     4.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5.作为合并源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6.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     7.民办非企业的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办理注销登记程序清算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时必须履行的一个重要程序,是终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债务

1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⒉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     注销登记须提交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盖有公章的董(理)事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③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④由

1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     ⑤剩余财产处理决定及财产移交、接收的证明文件;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2112表);     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备注凡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必须在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注销、组织机构代码注销和银行销户等手续后,将相关的注销证明文件交至登记管理机关才视为终结。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补发、换发     登记证书补发申办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登记证书换发申办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已满或将

14、至,应将证书正副本送达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发。     登记证书补发须提交材料     1.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要求补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申请,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在广州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遗失作废声明的当天报纸(原件);     3.没有遗失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     登记证书换发须提交材料申请人持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即可申请换发。     备注遗失声明须注明的内容:     1.遗失原因;     2.登记证号;

15、    3.证书有效期。     六、修改章程核准(备案)     (一)章程核准(备案)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110表,一式三份)       (三)章程修改说明     (四)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五)理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需理事亲笔签名)     重要提示: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

16、成立登记办事指南(广州市) 办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规定。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注册资金达到行(事)业规定的最低限额,且不低于3万元。 5.有必要的场所。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广州市民政局审批→换发登记证书及出具有关文件→窗口取件 所需材料 无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2

17、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并附章程草案(推荐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 4.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8.《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如设有监事,另须

18、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均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11.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须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5.章程草案(其中,民办教育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草案推荐按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拟订); 6.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验资报告(执业许可证明已注明注册资金的,无须提交)。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5楼520号窗口) 38920642 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83178693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3:00 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期间不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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