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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喜:驯化民族主义.docx

1、高全喜:驯化民族主义 进入专题: 民族主义 ● 高全喜 (进入专栏)      与民族这一共同体相比,作为一种思想理论的民族主义却只有二、三百年的历史。15世纪以降,民族主义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呈现出三种基本的表现形态。第一个历史阶段是文艺复兴以来,特别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西方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所逐渐锻造出来的对于西方各主要民族的政治认同,以及围绕着这种认同所日渐丰富的文化形态。这一政治与文化双重推进的民族主义伴随和促进着欧美各主要民族国家的建立与发展。   民族主义的第二阶段,则是20世纪以来亚非拉各弱小民族在摆脱政治奴役时,产生出来的

2、民族独立运动和民族文化认同意识。这一时期的民族主义是在帝--殖民主义的刺激下发生的,与前一种形态的民族主义有着重大的区别。它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诉求和各个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呈现出全权主义的强势特征。   民族主义的第三个阶段可以说是20世纪末随着美苏两大阵营的解体以及当今政治、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进程所表现出来的对于各自民族全方位的政治和文化认同,这一阶段目前还刚刚开始,它的发展趋势以及内在的问题虽尚未明朗,但端倪却已出现。   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同,但总的来看,现代以来的民族国家作为一种以民族为核心凝聚力的政治共同体,都具备种族、地域、人口等民族国家的基本要素,并将合法性建立在主权

3、的基础之上。相应地,民族主义也就有了种族、文化、政治等多个层面。笔者认为,中国作为现代国家还没有成熟完整地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文化认同的迫切意义是相对有限的。而政治认同的基点在于建立民族国家,特别是建立什么样的民族国家,政治认同是要承担重大责任的,而且也是迫切攸关的。因此,我们目前最大的问题不是族群认同,也不是文化认同,而是政治认同的问题,这是一种政治层面的民族主义。      担负现代国家合法性的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不同于古代那种对于民族的一般认同与忠诚,它是一种特定的民族意识,是以民族国家为诉求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无论是西方的民族主义问题,还是中国的民族主义

4、问题,无论是第一阶段的,还是第二、三阶段的民族主义形态,它首先是一种政治学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是一种政治的思想意识形态。对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和忠诚,乃至奉献,是民族主义的核心特征。   何谓民族认同?初步来看,民族认同首先是一种民族情感,这种民族情感源于一定的民族文化。按照对民族的一般定义,构成一个民族的基本要素是种族、地域、人口等,因此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民族共同体中的情感维系和文化认同,可以说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族认同。这种民族认同自各个民族形成之日起就存在着,往往是心理的、情感的、文化的、宗教的、血缘的,等等。不过,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认同还不是现代性意义上的民族认同。作为与现

5、代民族国家一同产生的民族主义意义上的民族认同,在核心意义上是政治性的。虽然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民族认同并不排斥文化、心理、宗教、情感等方面的认同和归属,甚至还与它们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作为民族主义形态上的民族认同,首先且主要应具备政治和法律意义,也就是这种认同是建立在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合法性这一基点上的。没有民族国家的建构,民族认同便失去了基础。   合法性的政治认同体现为明确的政治诉求,它的目标是建立民族国家或民族自治的政治形态。正是在这种追求政治共同体的独立主张中,民族作为一种政治身份或法律身份得到了认同,这种认同无疑具有法权上的意义,它的突出标志便是主权。因此,主权是民族认同的基本标识

6、只有在主权的框架之内,所谓民族才获得了存在的依据。在此之下,民族认同还意味着对于民族文化和民族传统的价值认同。也就是说,除了种族、地域、人口等基本要素之外,任何一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和传统。这种文化也许源于不同的宗教,也许源于不同的习俗,但经过长时间的演变和凝聚,它们构成了一个民族之所以具有自己独特的身份并得到其他民族的普遍认同的正当性依据。   民族认同在现代性民族国家这一框架之内,具有主权与文化双重的意义。作为一种现代性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所诉求的正当性首先是它的合法性,其次才是它的文化性。不过,考察现代社会的世界历史进程,我们看到,民族主义的主权意识和文化意识并不是天然和谐的

7、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甚至这种矛盾和冲突有可能导致民族主义政治理论的内在危机。   文化作为一种经过长时间的历史积累的结果,早在民族国家产生之前就已经塑造出来,而它的标志未必就一定与其国家主权相一致,甚至某个时期的国家主权,未必就是其民族文化的正当性代表。主权诉求的是一种政治和法律的权利主张,与文化并不一定合拍,甚至有些时候,一定的民族文化未必需要通过主权来表达,并不是任何一种民族的文化都非要与主权结合在一起。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民族国家是一种卡西尔意义上的“国家神话”。现代民族国家作为现代性的政治文化形态,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虚拟化的政治主张,似

8、乎天然地把民族与国家联系在一起。依照这种理论,仿佛一个民族就必然应该成为一个国家,民族对于成为国家的政治诉求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然而,这种政治逻辑,其实只是西方历史在从中世纪转向现代进程这一时期的特定形态,“民族”与“国家”这两个维度的结合只是19世纪的一个巧合。虽然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但是否具有普世的意义,至今依然还是一个问题。      民族的还是普世的?      就西方政治理论来说,伴随着民族国家而产生的民族主义并不是一种普世性的政治理论。对于这种民族国家的政治与法律意义上的剖析,也远不是民族主义所能完成的。可以说,与这种民族国家相关联的具有普世性的政治理

9、论,并不是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而是贯穿于民族国家建构之中的自由主义,甚或共产主义的政治理论。而就民族主义的实质性来说,它只能是自由主义的,即只有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才能为民族认同提供理论基石。这是因为民族主义只是一种中间性的理论话语,它所依据的只是一种以民族共同体为本位的政治框架,在这种框架之内,其民族认同就内外两个方面来说都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从中不可能引申出现代性的法治社会、民主国家和立宪体制。   从对外层面上来看,民族主义所诉求的民族认同往往是一种以民族共同体的国家主权为轴心的外部关系。它所追求的认同,是其他民族或国家对于某个民族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单位的认同。这种民族认同在现代性意义

10、上往往诉诸于国际法的政治法律框架,它强调的是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权利主体。主权是民族认同的核心标志,也是民族认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对于民族主义来说,一个没有主权的民族,显然还不能说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民族,只有拥有了主权地位并得到其他同样拥有主权地位的民族国家的认同,民族认同才能得到证成。这样一来,民族认同实际上就是一种国际法意义上的政治承认,至于这种主权的真正合法性与正当性,其实在民族主义的认同理论中并不具有核心性的意义。也就是说,究竟由谁来代表这个民族的主权,这个代表者有什么资格来成为代表,民族主义的认同理论并不深究,它诉求的只是外部关系的承认,即要求外部社会或国际社会对于民族主权以及这

11、种主权下所包括的民族利益的承认。   显然,在国际社会中,如果每一个民族都基于民族主义、以自己的至上性作为权利诉求的依据,就很难达成合理的政治承认,往往会出现国际法中的“强权即公理”的非正义局面。对此,民族主义是无法给予最终解答的,它显然只能以更高的具有普世性的国际正义为基石。这种国际法中的政治正义原则,在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中可以得到恰当的应对,罗尔斯在《万民法》一文中曾对此给予阐释。   就国内政治来说,民族主义尊奉民族至上,作为个体的民族成员并不具有核心性的意义。民族作为一个政治单元,它所诉求的是一种国家或准国家的主权独立或区域自治,为了达到这个最高目的,个体成员无论如何应该从属于

12、这一总体目标。因此,民族主义就其内在逻辑来说,是一种强势的政治逻辑,对于个人,它更主要的是强调个体对于民族或国家的忠诚与奉献。这种以无数的个人为手段的总体主义在民族主义的政治主张中具有天然合法性。上述民族主义的政治逻辑在20世纪以来的后进国家中越来越成为主导性的逻辑进路,对于这些国家,追求国家独立、实现民族发展、摆脱殖民统治成为压倒一切的首要政治任务,“民族解放”全面压倒了“个人自由”。这种情况在当今世界的后进国家中也普遍存在,主权已经成为虚拟的专制符号,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可以在主权的名目下胡作非为。   应该指出,这种民族至上的政治神话在西方现代国家的形成中虽然也曾或多或少地出现过,甚至在

13、法德俄的国家进程中曾经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总的来看,现代西方的民族主义在其国家化的进程中实现了一种积极性的政治转换。这种转换的基础在于,自由主义通过一种新型的政治架构有效地将民族主义所内含的强势政治逻辑,扭转成一种哈耶克意义上的、否定性的法律价值和自生自发的宪政秩序,从而使得民族主义在西方现代社会成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副产品和补充。   如果排斥自由主义的政治理念,民族主义就有可能变成一种未经驯化的全权性力量,这种力量在人类历史中,其产生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政治诉求和情感认同虽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所内涵的暴虐成分、无秩的蛮力和怨恨的毒素却是相当可怕的,甚至具有制造地域冲突、国家分裂,

14、乃至解体人类文明的可怕后果。因此,给予民族主义一种建立在自由主义政治理念中的驯化和改造是极为必要和迫切的。这样,在我们面前就提出了一个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是否可能的问题,或者说以如何建立以自由主义为政治理论基础的民族认同问题。      以自由主义规训民族主义      从普遍的层面来看,“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已是当今国际政治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对于当今的中国社会来说,这个问题则是一个更为内在和迫切的问题,在意识形态的高压趋于松动之后,这个问题会更加突出,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所面临的问题便是一个例证。   如果依然延续过去那种话语体系,单纯从策略上寻求解决显然是无效的。

15、我们认为,应该积极地寻求一种具有普世性的政治理论,并由此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度框架加以解决。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以其宪政主义、法治主义、共和主义和民主主义的理论模式,为解决民族主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因为自由主义的政治解决,不是民族主义的二元对立的强权政治,也不以意识形态的共识为前提,它所提供的乃是一种以个人的自由权利与幸福为核心的政治框架,并试图通过民主与法治的途径,以多元的自治为制度形态,在共和主义的协调中,来解决民族主义所提出的问题,这样其实也就是提出了一个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理论。   其实民族主义无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它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便是如何实现阿克顿意义上的那种将国家视为

16、多个民族和每一个个体成员繁荣发展的大熔炉的问题。在此,我们并不刻意要证成一种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我们所强调的关键是如何通过自由主义来驯化民族主义,特别是驯化民族主义内含的毒素,并通过宪政主义的方式来整合民族主义,使民族认同的内外两个方面能够达到有效的协调。   宪政主义吸收了民主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合理要素,并形成了一种成熟的制度模式和自由主义的价值指向,具有普遍的意义,并且也是在近现代的西方政治理论中得到了有效实践。可以说,一种宪政主义的民族主义,为解决民族主义的理论问题提供了一个不但在价值层面而且在制度层面上的可行方案。宪政主义对民族主义的解毒和重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17、立宪主义的国家,是一个阿克顿意义上的多个民族共和一体的以自由为价值核心的大熔炉式的国家。立宪主义的国家不是“国家神话”,而是一个宪法意义上的国家熔炉,它的主权是虚拟的,其资格享有者可以是这个国家中任何一个参与者,即所谓的人民主权或多元民族的主权,此时的主权为人民所共有或多个民族所共有。这个被公共享有的主权只能是虚拟的主权,正像英国的虚位君主一样,它不具有实体性的绝对地位,而只具有虚拟化的象征意义。主权是一种虚拟化的法律符号,它作为一种工具和手段,目的是为了促进它所包含的各个民族、乃至各个个人的自由、幸福和繁荣。它是为了一个共同体的多样目的而设定出来的,它的权力资格是被授予的。 第二,由于取

18、消了国家主权的实体性地位,立宪主义的政治制度所围绕的中心便是多样性的自治原则。立宪主义的自治并不是极端民族主义的那种单纯追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政治独立诉求,(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而是一种联邦体制下民族自治,即每个民族都享有政治共同体的自治权利,都可以在保持自身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身份的前提下得到联邦政治的宪法性认同,至于自治的具体内容、运作模式、制度架构、权力划分等,则可以因时间和地域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第三,宪政主义的核心正像前面所说的是通过一套法律制度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因此这里涉及的一个中心原则便是个人自治原则。从个人自治原则来看,宪政主义之所以高于民主主义和共和主

19、义,并能够有效地整合民族主义之类的问题,关键也正在于它通过吸收自由主义的价值立场而确立了个人自治的法治原则。从宪政主义的角度来看,民族自治固然体现了民族主义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其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却是民族主义中的个人自治与民族共同体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无疑应该纳入法治主义的轨道,并得到宪政层面上的解决。在这种关系中,个体的价值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的确认,而民族主义那种将民族至上视为最终目标的总体主义制度指向,显然是有悖于宪政主义的民族理论的,也不是真正法治主义意义上的民族认同。   宪政主义的民族架构是多元的、自治的,在组织形态上是民主的和共和的,在目标上能够有效地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

20、个人权利的保障。而狭隘民族主义由于局限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政治诉求,因此是与宪政主义的多元共识相矛盾的,如果不对民族主义加以宪政主义的约束,其后果很可能是血腥的。      宪政民族主义对中国的意义      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是在西洋列国的炮舰刺激下展开的,上述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之间的张力和冲突问题在近现代的中国历史上表现得尤为激烈和富有戏剧性。回望百年中国历史,在备受列强欺凌的屈辱之下,中国的情况如同伯林所谓的“压弯的树枝”,民族主义以激进主义的表现形态一路畅行。晚近30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演进,革命党的色彩日趋淡化,民族国家的构造意识日益凸显,但与之

21、相关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同步解决。   首先从内部方面来看,当今面临的日益严峻的港台以及新疆、西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我们未能及时建构一个具有政治意义上的“民族认同”的现代民族国家。在对外层面上,困境也同样是严峻而明显的。今年8、9月间由钓鱼岛争端所引发的大规模抗议活动,其民族主义的狂热,是耶非耶,值得深思。在 “和平崛起”的过程中,在处理类似钓鱼岛或南海问题时,什么是我们的长远和根本利益,这需要审慎的考虑和衡量。   民族主义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它与民粹主义的勾连。自近代以来,经过不断的政治动员,“人民”走上了神坛,变成了图腾,并最终演化为“文革”的癫狂。时至今日,“人民

22、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对“人民”的“质疑”本身都是可疑的。在此次“反日”游行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民粹主义的幽灵依然纠缠着现代中国,在其背后,其实隐藏的是严重的贫富分化、社会不公。种种敌对情绪和仇视心态,令人触目惊心。“中华民族”尚未成型,而“人民”却已真真切切地分裂了。只有在完成了政治合法性的制度构建之后,基于一种类似于“宪法爱国主义”的政治认同,“我们人民”才能团结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熔炉之中,锻造出“中华民族”来;只有借助于宪政主义和法治主义,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才能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此时亟须为狂热、极端的民族主义解毒,以免重蹈德日俄早期现代国家的覆辙。      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文化纵横》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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