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第 6 号桐乡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汪 建 根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桐乡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提高建设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
2、、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含有集体经济成分的混合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工程概算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工程概算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安装、构筑物、钢结构、园林、建筑装饰和地基基础工程等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协助其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依法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管理有序规定执行。第五条 凡参加招标投标的施工企业,都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散装水泥,且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散装水泥接收设备(流动罐)。否则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 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严格限制议标发包工程。(
4、一)公开招标。凡投资规模在25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选择具有承担该工程投标资格的三家(含)以上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招标。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实行议标。1、涉及专利权保护的;2、只有三家以下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3、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的;4、有其它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实行议标招樯的,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七条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
5、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预审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能力。不具备(二)至(五)招标条件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代理招标。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持有批准的立项文件和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二)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筑红线图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计工验证,能保证在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总包
6、形式招标,禁止分部分项工程单独招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应填写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单位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二)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并经市招标管理机构审核盖章,审核时间一般为三天,大型、复杂工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招标单位受理投标企业填报的投标报名书,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向选定的投标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五
7、)招标单位向选定的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踏勘工程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解答投标企业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七)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八)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标企业密封送达的标书;(九)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企业;(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依法签订承包合同。议标的程序可适当从简。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批准文号、工程建设规模及资金落实情况、工程内容和建设地点、发包范围、可供使用的场地和现场施工条件、工程质量及工期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
8、投标须知:组织现场踏勘、介绍招投文件、投标书编制、送达地点、截止日期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工程造价编制依据(包括采用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政策性调价的处理办法及设计变更的结算方法);(四)工程中钢材、水泥和特殊材料的供应和供应方法以及材料价差及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办法;(五)中标评定条件、评标小组组成;(六)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七)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 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按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标底工期应以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省建设厅浙建工(1985)196号关于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的精神,合理、科学地确定工期。
9、第十三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行编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定。审定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五天。在标底的编制和审定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第十四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公开招标一般不超过三十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五十天,邀请招标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天,议标招标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加投标:(一)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通过审查,均可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10、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协议,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三)投标单位如有分包必须注明分包单位的名称及资质等级。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经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一)企业名称(全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开户银行帐号;(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三)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四)企业简历(成立时间和近三年工程承建情况);(五)技术力量、资产负债损益表(外地施工企业由银行提供资信证明);(六)现有施工机构装备状况;(七)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拟开工项目、目前尚有施工力量等);(八)近两年企
11、业质量和安全管理状况;(九)被推荐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十)该项目经理近两年施工业绩。第十七条 在发标会上,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由招标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酬劳费。售出的招标文件(不含图纸)不予退还。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一)综合说明书;(二)工程总报价书,附预算书和材料分析单;(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总工期,工期保证措施;(四)质量安全承诺及近二年实绩,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技术措施;(五)施工方案(含总平面图、施工进度计划、施工
12、机构设备清单等);(六)施工项目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名单,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主要业绩;(七)如需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资质、等级等有关情况;(八)对招标文件中条款的确认;(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中途自行退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3、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布投标书,并公布标底。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市有关职能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其主管部门或重点建设工程办公室负责主持,投资规模在25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招投标项目,招标单位还应邀请市监察局参与开标、评标、定标,实施现场监督。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一)投标单位及
14、有关人员签到:(二)公证人员验证招标单位有关批准程序、法人资格、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其被委托人身份证,并在检验标底、标函密封状况后,当众宣布验证结果;(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宣读评标小组成员和评标、定标办法;(四)开标前投标单位可对标函作技术性补充说明,但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才有效,对总造价、工期和二材用量不得更改;(五)启封标书,分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由评标小组成员按定性计分办法进行评分,商务标由评标小组指定人员当众宣读标书和标底按定量计分办法打分;(六)公布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定结果,二项相加得分最高者为标单位,并进行询标
15、;(七)公证人员对开标、评标会议进行公证,宣读开标活动公证书及中标单位,招标单位拟定书面会议纪要;(八)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九)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开标、评标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经评标小组研究可另行确定定标日期。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招标投标管理机能批准,并提前一天(含)以上通知投标单位。第二十三条标书应分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门,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正本为准,并要求装订成册。(一)技术标:投标单位必须把标书内施工方案、项目经理,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等有关资料(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装袋密封,袋上标明技术标,注明
16、投标单位名称,并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二)商务标:投标单位必须把标书内总报价,预算书及材料分析单、工期、质量及安全业绩等相关资料(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装袋密封,袋上标明商务标,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并需要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凡密封袋上有接缝处均需贴封条,也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一)标书制作不规范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制作投标书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三)逾期送达的;(四)投标单位无故未参加开标会议;(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份有效的;第二十五条评标由评标
17、小组负责。(一)评标小组成员须经招标单位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主管部门代表和招标单位邀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含),为奇数。(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标单位代表担任,评标小组成员中招标单位和主管部门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组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抽签决定。工程总造价在250万元以下的专家组代表不少于四名,25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五名。第二十六条评标、定标的依据是根据标价、建设工期、主要建筑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业绩、项目经理的素质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综合考虑,择优选定施工企
18、业。第二十七条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第二十八条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依据,在优选方案范围内,技术、商务两标相加得分高者为中标单位。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工程当天定标,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处长延长5至10天,但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九条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经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副本
19、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标单位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招标单位严禁肢解发包。第三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向市招标管理机构缴纳建设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招标投标管理费,由招标单位支付,其中百分之三十由中标企业承担,可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招标单位有下
20、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一)未经市招标管理机构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四)故意泄露标底者。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投标单
21、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第三十五条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22、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桐政办1994115号文废止。0万U豆体验卡卡号:50D890668267e3349e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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