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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1.doc

1、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序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上海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加强人权建设,有利于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在正常的人文环境中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建设性力量,起到尽可能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对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市委、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上海自2002年起率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已进入第6个年头。几年来,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了大量的有益探索,需要我们及时梳理、提炼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探索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同

2、时,需要我们思考上海社区矫正工作下一步的发展方向,继续为全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作出上海应有的贡献。为了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市司法局组织力量编写了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这本指导手册凝聚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智慧,体例结构合理而完整,信息量大,兼具操作性、探索性、前瞻性。希望它能成为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具体开展工作的“好帮手”,更希望大家以此为新的起点,开拓奋进,积累更多鲜活的经验,不断丰富指导手册的内容,为上海的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也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2007年1月修订说明2007年1月,在市司法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与直接推动下,我们

3、编印了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深受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欢迎,有力地推动了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发展。一年多以来,随着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推进,尤其在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个性化教育矫正、心理矫正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新的经验,因此,指导手册已不能完全适应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需要。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本市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我们决定对原指导手册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把握两条原则,一是原指导手册的基本框架保持不变;二是及时补充完善以科学矫正方法为重点的新的经验、新的做法,确保修订后的指导手册能充分反映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发展。基于以上修订原则,本次修订,主

4、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一)社区矫正基本工作内容与方法。充实心理矫正的内容与方法,新增信息化管理、补偿性公益劳动、关爱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活动,补充心理诊疗工作室、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中途驿站等社区矫正设施(项目)建设内容。(二)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充实了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的内容。(三)评估与奖惩的运用。修订社区矫正质量评估表,规范奖惩程序和材料,提高了奖惩实施的可操作性。(四)其他。对社区矫正有关表式进一步梳理、统一。由于水平有限,我们觉得修订后的指导手册仍然需要实践检验并充实完善。因此,修订后的指导手册下发施行后,热忱欢迎工作在社区矫正第一线的全市司

5、法行政干部和社会工作者,对修订后的指导手册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使指导手册更具有针对性、实践性和操作性,真正成为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和社会工作者的良师益友。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修订工作小组2008年6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职责1一、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职责3二、区(县)司法局职责4三、街道(乡镇)司法所职责5四、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职责6五、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职责7第二部分工作流程9一、接收11二、矫正17三、终止18第三部分基本工作内容与方法23一、日常管理25二、教育学习29三、心理矫正33四、公益劳动35五、帮困解难39第四部分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41一、分类矫正43二、分阶段分级矫正51第五部

6、分评估与奖惩的运用59一、风险评估61二、矫正效果评估63三、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65附录75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一、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职责1.负责指导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2.负责规划、协调与推进全市社区矫正工作;3.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开展课题研究;4.检查和考核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5.按规定审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奖惩,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建议;6.做好与政法各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7.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及经费核定、申请;8.负责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论与业务培训,逐步

7、建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9.监督、指导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的工作;10.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宣传与对外交往工作;11.其他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二、区(县)司法局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2.负责与区(县)综治办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通报工作情况,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3.指导、监督、检查街道(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4.按规定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奖惩,初审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建议;5.全面掌握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汇总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6.开展本区(县)街道(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7.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帮困、

8、社会保障等工作;8.监督、指导并评估本区(县)有关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的工作;9.其他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三、街道(乡镇)司法所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及帮困解难等工作;3.动员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对参与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提出相关的工作要求,定期对社会工作者作出评估,关心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生活,帮助其改善办公条件;5.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四、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职责1.接

9、受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2.负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的招聘、管理、考核等工作;3.按照社会组织的运作规律,改进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自主运作能力;4.组织社工开展相关工作理论与实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工的帮教服务能力;5.领导区(县)工作站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帮教服务工作;6.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7.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创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品牌,提升专业化水平;8.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完成社区矫正的其他工作。五、市社会

10、帮教志愿者协会职责1.接受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服务工作;2.负责社会帮教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与绩效评估等工作,积极发展单位会员,增强社会帮教的合力;3.指导区(县)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开展帮教服务工作;4.组织开展社会帮教志愿者业务交流、培训、督导活动,帮助社会帮教志愿者掌握帮教技能,改进帮教方法,不断提高帮教效果;5.与社区服刑人员结对帮教,了解其思想动态,指导其正确认识自身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责任,帮助其妥善处理就业、升学、交友、家庭责任等问题,早日融入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6.完成与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部分 工作流程社区矫正

11、工作流程分为接收、矫正、终止三个主要环节。一、接收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的第一个环节。该环节主要包括缓刑假释前征求意见、接收法律文书、矫正开始宣告三项工作。(一)缓刑、假释前征求意见1.目的缓刑、假释前征求意见,是为法院的判决、裁定提供参考,有利于增强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合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配合,促进工作对象教育改造、回归社会、保持社区和谐。2.依据(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实行缓刑前征求意见。相关法院可以征求区(县)司法局意见,区(县)司法局可指导相关街道(乡镇)司法所开展有关调查。司法所一般应在收

12、到情况调查表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通过区(县)司法局向相关人民法院反馈意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狱管理局与市矫正办会签下发的关于试行监狱(所)上报假释前征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意见的通知及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监狱(所)上报假释案件前,须征求罪犯原实际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意见,区(县)司法局可指导相关司法所开展调查,司法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区(县)司法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狱(所)反馈意见。3.途径(1)街道(乡镇)派出所;(2)居(村)委会;(3)被告人或罪犯的家庭、亲属;(4)相关的社区居民,与

13、被告人或罪犯有交往的人;(5)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被害单位);(6)其他有关的部门或人员。4.内容(1)被告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受教育情况、工作与生活情况及对未来的态度和计划等);(2)犯罪情形(犯罪原因、主观恶性、认罪表现);(3)家庭状况(家庭结构完善与否、履行家庭责任的情况、家庭成员关系是否和谐);(4)在社区的表现(或入狱前在社区的表现)、社区居民的态度。5.反馈街道(乡镇)司法所接到判处缓刑意见征求表或办理假释意见征求表后,应按要求对犯罪被告人或罪犯的综合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对是否适用缓刑或假释出具意见,区(县)司法局对司法所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在规定时间反馈至

14、征求意见方。对于可能裁判缓刑、假释的人员,司法所应做好矫正前期准备工作。(二)接收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依据,在社区矫正开始宣告前,必须收集齐全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种类对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必须接收的法律文书有:(1)被判处管制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2)被宣告缓刑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法院判决的:生效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监狱(公安)机关批准的:生效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延长通知书。(4)被裁定假释的:生效判决书、假释裁定书。(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单处剥夺政治权

15、利: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生效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其他改变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裁判文书。2.途径(1)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派出所提供法律文书(复印件);监狱、看守所决定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或人民法院宣告裁定假释的,由监狱、看守所直接交付或送达司法所。(2)法律文书收集不全的,司法所可从以下途径协助收集: 从区(县)检察院收集; 从区(县)公安分局收集:适用于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公安看守所释放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 从原判法院收集:适用于法院判决管制、缓刑的人员,裁定假释的人员,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从市监狱局(或原押监所)收集:适用于

16、监狱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人员,监狱刑满释放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3)由外省市法院或执行机关裁决的,发函向所在省市的原判法院、原决定机关、原押机关收集法律文书。外省市监狱局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可通过市监狱局收集法律文书。(4)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应认真查验,发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不齐全或有误的,应立即通知人民法院或执行机关补正。(三)矫正开始宣告矫正开始宣告,标志着社区服刑人员正式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应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社区矫正执行开始宣告会。1.责任部门宣告会由公安派出所组织召开。2.宣告地点一般在公安派出所进行。3.参加人员公安派出所通知司法所派

17、员参加,司法所应通知社工一并参加,可邀请居(村)委干部、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参加。4.宣告程序(1)公安民警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司法所的日常监管、接受社工的帮教和服务。(2)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按规定参加个别教育、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日常管理活动,并按时上交个人活动情况书面报告。(3)社工向社区服刑人员介绍社工的职责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4)帮教志愿者参加宣告会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工向社区服刑人员介绍帮教志愿者,签订帮教协议书,并介绍志愿者帮教的相关内容。(5)公安民警、司

18、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名。二、矫正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的核心环节。具体内容,详见第四部分“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三、终止终止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分为期满终止和非期满终止。(一)期满终止1.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期满鉴定(1)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届满前一个月,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完成自我鉴定。(2)召开由公安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参加的评议会,对矫正期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结论,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3)对矫正期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除外),公安派出所审核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

19、定表后,签发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期届满前1个月,由司法所出具鉴定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原决定机关签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考察期满通知书。2.召开矫正期满宣告会告知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出要求,标志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完毕。(1)宣告地点通常在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2)参加人员公安派出所通知司法所、社工参加,可邀请居(村)委干部、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参加。矫正期满宣告会由公安民警主持。(3)宣告程序 司法所宣读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意见,发放社区矫正期满

20、宣告书; 公安民警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布矫正期满,并发给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 社区服刑人员在期满宣告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期满宣告会开始后,一般应由社区服刑人员宣读自我鉴定。3.对刑期未满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办理刑期未满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外执行期满,应当作出期满鉴定,并及时与原执行机关联系,办理收监手续。4.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分三种情况:(1)管制、缓刑、假释人员期满后,纳入安置帮教;(2)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刑期期满的,纳入安置帮教;(3)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在社区矫正的期限未满五年的,进入安置帮教。(二

21、)非期满终止1.因死亡终止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书面通报当地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或原押监狱、公安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服刑人员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自然终止。2.因重犯或收监终止对依法决定撤销缓刑或假释而收监执行以及因重新犯罪被依法惩处的社区服刑人员,自作出收监决定或判决之日起,其社区矫正即告终止,公安机关应及时向司法所提供因重新犯罪而收监执行的法律文书。社区服刑人员涉嫌重新犯罪的,在刑拘未决、取保候审期间期满的,暂不宣告,待处理结果出来后,判决有罪的,其社区矫正自然终止;判决无罪的,进行延期宣告并说明延期宣告的理由。第三部分 基本工作内容与方法社区矫正的

22、基本工作内容包括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帮困解难等五个方面。一、日常管理(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1.要求对纳入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建立矫正档案。矫正档案应当正确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的类型和期限;应当全面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客观评价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状况,评估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效果。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工作。接受矫正期间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应当存放在司法所,社区矫正期满后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按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2.内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社区服刑

23、人员基本情况;(2)法律文书(复印件);(3)社区矫正开始、期满宣告书;(4)分级矫正文书;(5)社区服刑人员季度、年度考核表;(6)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7)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活动情况报告;(8)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9)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二)社区矫正工作台帐1.要求社区矫正工作台帐是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工作台帐应及时准确地登记,客观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和状况。2.内容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日常管理工作情况;(2)教育学习情况;(3)开展心理矫正情况;(4)组织公益劳动情况;(5)帮困解难工作情况;(6)志愿者开展工作情况。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是

24、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台帐的必要形式,包括网络版(区县适用)和单机版(街镇适用)。社区矫正工作台帐主要内容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记载并保存。无法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工作资料,由司法所按台帐分类要求进行保管。(三)社区服刑人员报告活动情况1.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生活、学习、思想及社会交往等。其中,本人或家庭有重大变故,住址、电话变更等情况必须报告。2.报告形式与次数社区服刑人员报告活动情况的形式与次数,按照分类矫正规定执行。(四)外出请销假与迁居的审核司法所应当认真审核社区服刑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因事暂时离开本市及改变居住地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书面意见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遵

25、守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假等相关手续。对迁居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认真审核其迁居的理由,并提交公安机关审批。对经司法所审核、公安机关批准外出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司法所应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所的联系,依托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所落实监管措施。(五)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实际居住地管理,并按规定办理转递、接收手续,落实矫正措施;对尚未查明现住地的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司法所先行管理,并落实矫正措施;转递和接收手续未按规定完成之前,现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不得造成脱管。因管辖发生异议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六)考

26、核奖惩的实施1.日常行为奖惩的种类日常行为奖励包括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日常行为处分包括警告、记过。2.司法奖惩的种类司法奖励包括减刑、缩短考验期、缩短剥权期、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假释或减刑;司法惩处包括重新判决、收监执行等。二、教育学习(一)常规教育学习1.集中教育(1)主要内容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社会保障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其它动态教育等。(2)形式可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形式。(3)要求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教育计划,司法所应认真组织落实,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应认真做好集中教育学习记录,重点记录教育主题和内容,并通过

27、适当形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反应。社区服刑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教育的,应书面请假并经司法所批准;因主观原因不参加集中教育的,视情进行个别教育、日常行为处分直至提请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处置。2.个别教育(1)主要内容认罪服法教育、社区矫正告知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法制纪律教育、思想文化教育、行为矫正教育、生活辅导、期满总结教育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矫正阶段、不同的表现,个别教育内容各有侧重。(2)形式主要通过个别谈话、家庭走访等形式进行,电话方式仅限于特殊情况下使用。(3)要求应主要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问题。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执行方式、案由、年龄、矫正阶段开展个别教育;结合集

28、中教育的内容开展个别教育;个别教育应有连贯性,清晰、全面、客观地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全过程的思想、表现变化情况。个别教育时间每次一般不少于半小时,应当做好个别教育记录,包括教育主题、教育内容、拟采取的工作措施、教育效果初步分析等。对故意逃避个别教育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予以日常行为处分直至提请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处置。(二)个性化教育矫正1.适用对象(1)经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评定为高风险度的人员;(2)违法犯罪恶习较深,有2次以上(包括2次)犯罪前科或劳动教养处罚记录,现实矫正表现起伏不定的;(3)经心理量表测试或经诊断为存在心理危机或心理疾病症状明显,不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疾病治疗,可能重

29、新违法犯罪的;(4)受到日常行为处分和司法惩处的;(5)有事实或行为证明有明显偏执或缺乏自控能力,严重影响其接受社区矫正的;(6)社会交往或家庭环境不良,影响其接受社区矫正,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7)社会矛盾、家庭矛盾或个人问题尖锐特殊、影响其接受社区矫正,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8)其他需要开展个性化教育矫正的对象。2.主要环节(1)选择确定对象;(2)设置预期工作目标;(3)落实工作措施及跟踪评估;(4)撰写结案报告。3.措施(1)强化日常管理;(2)加强常规教育;(3)主动帮困解难;(4)培养文化素养;(5)实施心理矫正;(6)提高自助能力;(7)注重亲情辅助;(8)动员社会力量;(9

30、)进行科学激励;(10)及时跟踪评估。4.应把握的要领(1)仔细筛选,以现实表现为主,合理确定个性化教育矫正对象;(2)准确把握对象存在的问题症结,重点了解对象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最大的愿望是什么、谁对其最有影响力等,设定主要措施与辅助性措施;(3)根据对象现实表现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工作措施;(4)撰写结案报告时,评估要客观,着重总结科学有效的矫正方法。三、心理矫正(一)目的运用心理学专业方法和手段,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与行为,促进其个体身心健康,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二)基本内容1.心理健康教育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整体安排心理健康教育,将心理健

31、康教育纳入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通过心理学讲座、小组心理辅导等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2.心理咨询利用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依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结合心理测试报告,开展门诊咨询、专栏咨询、通信咨询、电话咨询等。3.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治疗对存在心理疾病症状的、有严重行为偏差的、经过测试存在心理危机的,甚至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生活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心理学专家及心理医生进行危机干预处理或临床心理治疗。(三)工作资源心理矫正应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既注重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心理学专业培训,又大力发动心理学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加入志愿者队伍,加强与心理咨询专业机构和心理治疗机构的合作

32、。(四)心理矫正项目建设心理矫正项目建设,是指以项目为载体,开展心理问题预防、评估、诊断与治疗活动,是心理矫正工作的拓展与深化。心理诊疗室是现阶段心理矫正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积极建立和发展心理诊疗室,目的是要以心理诊疗室为专业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心理矫正中协调、指导与心理治疗方面的专业优势,提高心理矫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身心和谐,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四、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刑罚执行的性质,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作出补偿,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手段。公益劳动分为常规性公益劳动和补偿性公益劳动。(一)常规性公益劳动1.适用对

33、象凡男不满70周岁、女不满65周岁并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保外就医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均应当在社区矫正执行宣告后1个月内开始参加公益劳动。2.劳动场所公益劳动场所须具备以下条件:(1)签订公益劳动协议书;(2)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规定的公益性劳动项目。3.劳动项目(1)在公共场所从事清洁、环保、看护等辅助性劳动;(2)在公益劳动场所从事由签约双方认可的为社会服务的公益活动;(3)在工作单位从事非本岗位性、非赢利性、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工作;(4)其他适宜社区服刑人员从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劳动。(二)补偿性公益劳动补偿性公益劳动是指在征得被害方或

34、被害人家属同意的前提下,由社区服刑人员主动地、积极地采用向被害方或社会提供切实可行的补偿劳动或服务,争取修复被社区服刑人员犯罪行为所破坏的与被害方或社会正常关系的一种公益劳动方式。1.适用对象按社区矫正规定必须参加公益劳动,且自愿提供补偿性劳动或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2.劳动类型补偿性公益劳动可分为修复谅解型、社区服务型和经济补偿型三种类型。(1)修复谅解型。其内容包括为被害人或其家庭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补偿劳动或服务;为被害人或其家庭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物质或经济资助;为被害单位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为被害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发明,并取得一定效果。(2)社区服务型。在征得被害方或其亲属的同

35、意,可以选择向社会进行补偿劳动或服务等方式,其内容包括担任社会公益场所或社区敬老院义工;为社区居民或敬老院的老人免费提供各类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身特长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等。(3)经济补偿型。经济补偿是辅助性的补偿性公益劳动方式,应当在完成一般公益劳动的情况下,可以为社区困难家庭、贫困学生或老人提供资助;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助;为社区敬老院捐款捐物;参与其它爱心帮困活动并提供资助等。(三)劳动管理1.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应在指定的公益劳动场所参加公益劳动。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司法所同意,工作单位愿意接受,可允许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单位参加公益劳动(处于“一级矫正”阶段的社区服刑人员一

36、般不准安排在本单位参加公益劳动)。2.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落实公益劳动场所时,应当由司法所、公益劳动场所、社区服刑人员三方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内容包括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劳动区域、劳动纪律、公益劳动场所应当负有的管理职能、司法所的教育职责及违反劳动协议应负的责任。3.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落实当地公安机关监管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依托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公益劳动,不能在当地落实公益劳动的,应当要求每季度回沪参加10小时的公益劳动。4.公益劳动场所的联络员负责对公益劳动的考核和管理,记录劳动内容和时间,并及时将劳动情况反馈司法所或社工。5.因病或身体残疾或患有精神疾病按规定可不参加公益劳

37、动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区级以上(含区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相关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报区(县)司法局批准。6.社区服刑人员参加补偿性公益劳动,应当由司法所、被害方、社区服刑人员三方签署补偿性公益劳动协议书,并明确补偿性公益劳动或服务的内容、时间、区域范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司法所应将补偿性公益劳动的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及时向被害方反馈。五、帮困解难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困解难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顺利建立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的良好互动关系;消除社区服刑人员服刑的后顾之忧,改善其社会支持系统,减少其与社会的对立,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通过整

38、合社区资源,可充分发挥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独特优势;体现社区矫正的亲和力,丰富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一)内容1.对社区服刑人员中存在的户口、就业、居住、生活、学习、教育等特殊问题或困难,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帮助解决。2.联系落实技能培训,实现助人自助。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实际需求,制定就业技能培训计划,联系当地劳动部门为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各类就业技能培训提供支持和帮助。3.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培养和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责任和家长意识,帮助修复家庭功能,促进家庭支持系统在矫正过程中的作用发挥;降低父母服刑对未成年人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社区服刑人员未成

39、年子女违法犯罪。(二)途径1.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挖掘政府部门自身掌握的资源,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相关困难或问题。2.司法行政部门动员和整合相关的社会资源,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相关的困难或问题。3.社工依托社区,发动志愿者,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相关的困难或问题。(三)帮困解难项目建设1.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技能培训中心建设是社区矫正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除刑罚执行以外的社会关爱和人性化帮教的性质,是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和就业成功率,凸显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重要手段。2

40、.中途驿站中途驿站是社区矫正帮困解难工作的重要设施,主要为无家可归、无亲可靠、无生活来源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居住和工作的地方,并帮助上述“三无”人员解决暂时性困难。第四部分 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是总结几年来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的重要探索。其中,分类矫正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年龄、案由确定不同的矫正内容,是加强社区矫正措施针对性的基础,是当代许多国家的重要实践;分阶段矫正是明确各个矫正阶段的法定程序与主要任务;分级矫正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现实表现,确定不同的矫正内容和措施,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与效果的关键和必然途径。一、分类矫正(一)目

41、的社区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及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罪犯。根据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为加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必须结合不同的年龄与案由作进一步的分类。(二)根据年龄与案由分类社区服刑人员可按年龄分为如下两种类型:1.青少年犯罪类人员;2.非青少年犯罪类人员。对非青少年犯罪类人员,根据案由作进一步分类:(1)暴力犯罪类人员;(2)侵财犯罪类人员;(3)涉毒犯罪类人员;(4)其他犯罪类人员。根据年龄与案由进行上述分类,有利于合理配置工作力量、确定工作重点,并根据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制定并实施不同的矫正计划,落实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三)

42、各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与分类矫正措施1.青少年犯罪类人员指25周岁以下的社区服刑人员。对青少年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帮教成为身心健康、生活态度积极、人际交往良好、具有一定的文化和就业技能,能较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青少年为工作目标。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要在全面落实现有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以严格管理为基础,以关爱为主导,以惩罚为辅助,以分类、分阶段、分级管理为主线,加强教育管理力度。(1)特征 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抵御外界诱惑、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容易冲动、感情用事,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难以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缺乏法律意识。犯罪的动机容易受外界诱因而引起,较为简单且少预谋

43、,易走极端,偶发性犯罪居多,有暴力倾向的犯罪居多,群体性犯罪比较明显。 家庭功能不完善。家庭亲情教育和稳定性弱化,使青少年在经济、精神生活上都不可避免地发生缺损,身心受到伤害。 以强烈的自我满足为主,追求过高的物质享受,满足个体感官刺激,大多具有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加强法制教育、行为养成教育; 利用家人、亲属力量,营造家庭关怀的环境; 对未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人员,督促其参加学历教育; 改善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团队合作意识,根据年龄与身心发展特征,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娱等辅助活动; 推荐参加相关的就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3)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

44、是开展青少年分类矫正的重要平台,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矫正,要大力培育、发展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充分发挥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的作用。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对缺乏就业技能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同时为存在就业、居住、生活、学习、教育等特殊困难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以下4类人员,均指25周岁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2.暴力犯罪类人员主要指杀人、伤害、强奸、抢劫、寻衅滋事5种案由的社区服刑人员。对暴力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改变其不顾后果的不良心理与行为习

45、惯、建立以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处事模式为工作目标。(1)特征 法律意识淡薄; 对社会的认识偏激,往往夸大社会的消极面,未能客观看待社会积极向上的主流; 心理情感层次低,自卑感强,缺乏责任意识,有的性格粗暴,感情冷漠,有较强的反社会心理,自控能力差; 生活质量普遍较低。(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组织法制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充分认识其行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 开展人际关系教育,使他们学会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人际关系; 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社会问题,认清社会发展的主流; 加强心理矫正与行为训练,必要情况下进行生理矫正; 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在条件许可时向被害人提供补偿服务,条件不具备的则应加强

46、公益劳动强度。 落实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3.侵财犯罪类人员主要指盗窃、诈骗2种案由的社区服刑人员。对侵财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树立健康向上的道德观、价值观,掌握必要的谋生技能,提高自助能力为工作目标。(1)特征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明显偏差; 对钱财的占有欲强; 贪图享受,好逸恶劳; 缺乏谋生技能; 劣根性较强; 部分人员具有两面性,高智商; 普遍存有侥幸心理。(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开展法制教育,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引导他们以合法途径实现个人的发展; 强化劳动教育,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 对惯骗、惯窃犯罪的人员,强化心理矫正; 整合资源,强化帮困解难,提供基本生存条件。4.涉毒犯罪类人员主要指因吸食、注射毒品而实施犯罪的人员,及部分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情节轻微的人员。对涉毒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远离毒品,掌握一技之长,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工作目标。(1)特征 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大,结交不良朋友; 人生空虚,追求享受、刺激; 缺乏诚信与耻辱感,惯于说谎、欺骗; 亲情关系普遍较差; 普遍存在自暴自弃心理; 反复性强,容易诱发各种犯罪。(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增加接触、教育的频率,密切关注其人际交往状况,避免或减少不良交往; 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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