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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探析刑CMX事被害人CMX救助.doc

1、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祝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刑事被害人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进行补救的法律依据。这一法律规定,为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因案件未破获

2、或者虽经人民法院判决,因被告人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被害人权益迟迟得不到有效保护,以近年来发生的大要案为例,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的4名大学同学无一人得到赔偿;杀害11人的邱兴华已伏法,11个被害人家庭都拿到了判决书,但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成了一纸“法律白条”,他们几乎不可能从同样贫困的邱兴华家人手里得到法律所要求的赔偿。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所以,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十分必要。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

3、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

4、救助。   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学说,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国家责任说,该理论以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认为国家独占防卫力量,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刑事被害人所受到伤害是国家没有尽到责任,因此,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理应予以救助。世界上首部关于被害人的立法——新西兰的《刑事被害人补偿法》就以此理论作为依据;二是社会保险说,该理论认为各种社会保险的缴纳其目的就在于能够应对威胁其生活稳定或安全的意外事故,因此在被害人不能从其它渠道获得足够补偿和救助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理应救助,而不是由被害人独自承受。以此作为立法依据的是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三是社会福利说,该理论认为对被害

5、人的救助应为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国家、社会出于道义应当对刑事被害人伸出救助之手,荷兰的《暴力犯罪补偿基金会临时设置法》即采此说。此外,还有公共援助说等等。这些学说,为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各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由,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因为国家没有有效地保护好公民的安全,对被害人因此陷入困境负有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强调“人文关怀”,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对被告人保护的规定已十分完善的情况下,也应该对被害人的保护立法,要做到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平衡发展。   二、在我

6、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过去20多年来,我国在刑事领域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该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要么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

7、无法提起赔偿;要么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这种情况下,刑事被害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张君、靳如超、马加爵、邱兴华这些为大众所耳熟能详的名字除了意味着一个个鲜活生命的凋落,一个个家庭的破败之外,其它似乎都是一片寂然,被害人家属面对“法律白条”的痛楚,旁观者除了报以同情之外,更多的是沉默。但是,作为国家和社会,面对被害人无法完全恢复的精神上的创伤和物质上难以弥补的现状,绝不能熟视无睹,这事关法治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稳定发展。   法律强调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也应该作为刑法的首要价值。刑事被害人是犯罪的受害者,由于受犯罪侵害,其身心已遭受很大痛苦,财

8、产蒙受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努力争取,但往往因缺乏法律强有力保障,身心再次遭受伤害。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的权益理应受到充分保障。只有充分关注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其一定的救助,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法治。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发展的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人权保护、权利保障均衡和公平正义等理论为基础的被害人学得以建立并不断臻于完善,并且很快将研究重点定位于对被害人的权利的保护和救助上来。在欧美等国反思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地位,并立法对其予以保护和救助之时,我国也逐渐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都应予

9、以有效保护,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并在近年来积极倡导和筹划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06年在广西大学成功地举办了“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国际研讨会,探讨了被害人保护的国际趋势和中国的应对策略。2008年5月17至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均等委员会共同主办、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了“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讨会”,研讨会围绕“刑事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及其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理论与实践”、“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三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一致认为应当注重被害人与犯罪人权利保护上的平衡性,加强和完善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助。2008年5月9日,由检察日报、《方圆

10、法治》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和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研讨会,介绍并研讨了关于被害人救助的制度探索与理论思考。在全国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州市检察院等20多个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以河南为例,全省检察机关从2005年开始先后在11个市级检察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检察救助工作,通过采取实施法律救济、释理维权,实施经济救济、解决生活困难,实施社会化救济、提供长期帮助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进行积极救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尽管各地救助的形式、方法、途径各种不同,但在救助的原则、对象、标准、程序等方面都

11、积累了一定经验,可以从不同角度为国家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有益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早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今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已经是大趋势。   四、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想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范实施。关于其具体内容,可以从救助原则、救助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等方面来确定。   1、要明确救助原则。一是补充性原则,即刑事案件被害方只有在无法

12、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救助。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二是有限性原则,即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三是及时便捷性原则,救助程序不能过于繁杂,作出决定的周期不能太长。   2、应当设立被害人救助的专项基金。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分级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贫困地区的救助资金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事业提供捐助,省、市、县应分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体系,救助资金应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发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3、

13、确定救助对象及范围。救助对象一是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包括致死、致残人员原抚养、赡养的人。二是发案后急需医疗救治且加害方不明或加害方不具备赔偿能力的生活困难被害人。三是因犯罪行为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殆尽,生活无着落的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救助:(一)刑事被害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死亡或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家庭生活困难的;(二)与刑事被害人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受养人,没有及时得到赔偿,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14、障的;(三)刑事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经济来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四)刑事被害人因致伤、致残,抢救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而加害人无力赔付,或赔偿的数额明显低于抢救、治疗等需要支出的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影响其基本的正常生活的。另外,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精神病、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致人死亡、伤残,造成刑事被害人及其受养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酌情予以救助。   4、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等因素,区别救助等级。救助的标准以当地上

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根据情况确定救助时间。比较困难的,在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救助;困难的,在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救助;特别困难的,在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之间救助。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或近亲属之间(包括同居)引起的加害行为,确定救助时应严格掌控,可以裁量降低救助等级,减少救助数额。   刑事被害人救助只适用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组织。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对刑事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二)干扰阻挠办案,向司法机关虚假陈述案情或提供假证的;(三) 曾接受过其他社会救助,或加害人已赔偿、从保险机构等部门获得补助的。   5、救助程序。应建

16、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政法委牵头,法、检、公、司及财政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政法委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可以协调政法、综治各部门,当法检公司机关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救助有分歧或异议时,其能够召集相关各方进行协调处理。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的,在案件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提出救助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提出救助建议,在审判、执行阶段由法院提出救助建议,并及时报送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六个月以内不能破获,或案件立案满六个月至案件最终审结后十二个月以内,可以向正在受理案件的办案机关或最终办理

17、案件的机关书面提出救助申请。受理救助申请的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审查救助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伪。对存疑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提出救助意见。给予救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可以实现“既保护犯罪人权益、又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和谐司法,促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发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低价购买卖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QQ174788632旺旺whx0910怎么增加百度文库财富值 怎样增加 如何增加 增加百度财富值 如何快速增加百度文库增加财富值 或者 不用百度文库财富值,破解百度文库下载 site:妙用 首先,我们按照平常的习惯

18、找到自己要的,文章不能复制,题目总是可以的吧。我们把题目记住之后,在搜索引擎的框框里输入:site: +题目【site命令是指在制定的网站里搜索,加号也是要的,如果嫌输入加号麻烦,可以用空格代替。】如搜索雷锋事迹,输入:site:雷锋事迹(中间有空格) 谷歌快照有点难,百度快照是不用爬的。搜索引擎都有网页网页快照,如百度有百度快照,谷歌有网页快照,我们点击快照进入网址. 打开网页快照或百度快照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到以网页形式显示的百度文库正文内容了。最后,我们只需要将内容复制下来就可以,粘贴到WORD等文本编辑器里,就可以保存下来了。 这方法只能对文字有用,对图片就没辙了,所以只能算小小的破解,还是建议大家用正规手段下载文件。最新破解联系:Q Q 1 7 4 7 8 8 6 3 2 为了您的安全,请只打开来源可靠的网址 打开网站    取消 内容来自 内内容来自: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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