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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贫基金担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x

1、 ⅩⅩ金融扶贫基金担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ⅩⅩ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 (以下简称“双到”)工作,通过多方考察,决定委托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作为承贷行,发放金融扶贫“五户联保贷款”工作,彻底解决贫困农户发展农牧业生产及经营资金的不足,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基金通过金融帮扶方式,承贷行以个人和指定企业担保或以三户(二带一)、五户(五带二)联保贷款的手段,协助贫困户发展农牧业生产(含种植、养殖)、自主创业、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的工作方针,向ⅩⅩ辖区内的

2、贫困农户发放的的扶贫贷款。 第三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经批准通过财政划拨的有关资金、集中对口帮扶单位支持资金和社会捐助扶贫资金等方式,成立ⅩⅩ金融扶贫担保基金,在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开设专户,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担保基金专户资金用于担保扶贫对象向村镇银行借款,除扣划应承担担保债项外只进不出。 第五条  旗扶贫办是运作扶贫基金的专门机构。旗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盟、旗两级人民银行全力支持扶贫贷款资金的贷款规划,实行专项批复,不占用其他贷款规划;村镇银行按扶贫基金金额5倍

3、额度发放小额担保或联保贷款,借款人须在村镇银行设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工作由旗扶贫办组织实施并派驻承贷行1--2名工作人员协助办理。贫困户申请扶贫贷款,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报其扶贫办初审,然后上报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进行贷款前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转旗扶贫办办理担保手续后,由村镇银行或所在乡、镇分支机构进行授信发放贷款。 第七条  申请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贫困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持有旗扶贫办核发的《帮扶记录卡》。 (二)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有养殖项目、有生产发展项目。 (三)贫困户家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四)符合村镇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村镇银行规定每户贫困户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最高2万元,个别发展项目效益较好,资金需求大的可适当放宽额度,最高至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含3年)。 第九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60%计算)。在贷款期限内(含延期),由“双到”帮扶单位或个人给予50%至90%的贴息(具体必须经过“双到”帮扶单位或帮扶责任人核实),剩余利息由贫困户负责,且不低于贷款利息的10%,贷款逾期不

5、贴息。贴息资金必须在贷款发放时,按借款期限一次性存入贫困户在村镇银行开立的帐户,由旗扶贫办监督落实。贫困户授权村镇银行在帐户中扣划贷款利息(包括“双到”帮扶责任人存入的贴息资金,不足部分由贫困户存入),贷款逾期后的利息由贫困户承担。 第十条  申请办理扶贫基金贷款的程序。 (一)贫困户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由所在村委会核实后加盖印章。 (二)旗扶贫办派驻村镇银行工作人员和村镇银行客户经理联合办公,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及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初审,并在《贷款受理通知书》上签署意见,符合相关条件的村镇银行客户经理开始调查、审查、审

6、批、发放。 (三)村镇银行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应在5至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决定,不同意贷款的具体说明原因。旗扶贫办收到经村镇银行同意贷款的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担保的结论,若同意担保的,则依法办理相关担保手续。村镇银行从收到旗扶贫办已承诺担保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授信发放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后定期汇报有关情况、填报统计表,村镇银行每月汇总填写《ⅩⅩ贫困户扶贫贷款清单》,送旗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  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用途。农村信用社应当将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重点用于支持贫困户发展种养等生产经营性项目或购买生产工具、加工储运及职业

7、技术培训等方面。旗扶贫办和旗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村镇银行金融扶贫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为扶贫贷款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  扶贫基金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金融扶贫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承办行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扶贫贷款。 (二)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1.如遇市场原因,造成贫困户生产项目失败而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经旗扶贫办和村镇银行核实批准,可延期偿还,延期期间的利息由农户自行解决; 2.对不能按期归还的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由扶贫基金履行担保责任,在贷款到期日当天直接代还贷款本金,村镇银行(承贷行)可在扶贫基金专户中直接扣划,扶贫办可直接向

8、扶贫单位和个人继续追偿,并承担最终损失风险。对超过扶贫基金偿还能力的,由旗财政负责补充偿还80%。 3.如遇天灾人祸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造成贫困户生产项目经营失败的,为减轻贫困户负担,经旗扶贫办和村镇银行核实批准,可提前通过扶贫基金实施救济帮扶,替帮扶对象(贫困户)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十三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扶贫贷款对象职责。 1.在征得“双到”帮扶单位或个人同意后,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等有关资料,按村镇银行、县扶贫办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承诺勤劳致富、诚信致富和共同致富; 3

9、按规定办理扶贫基金小额贷款借款手续; 4.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5.接受村镇银行及旗扶贫办关于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管理要求。 (二)村委会职责。 1.核实申请贷款的贫困户的个人、家庭基本信息和发展生产项目是否属实,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定期向旗政府、旗扶贫办和村镇银行汇报本辖区的贫困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3.协助村镇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三)旗扶贫办职责。 1.规划扶贫贷款项目,监控项目进展情况; 2.监督扶贫基金使用情况,确保扶贫基金账户余额与扶贫贷款余额相匹配; 3.会同旗直有关部门驻村工作组和旗直驻村工作组共同审查贫困户

10、发展生产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 4.按规定为扶贫基金贷款提供担保,在专户留足担保资金; 5.参与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的确认工作; 6.按规定承担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80%的担保责任。 (五)村镇银行(承贷行)职责。 1.对经旗扶贫办进行初审的贷款户进行可行性审查,并根据村镇银行的规定,对借款对象申请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查、审批,对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2.对经旗扶贫办审核同意担保的扶贫贷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授信发放贷款; 3.对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旗扶贫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

11、当不良贷款率达20%时,应及时停止发放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对超过该控制指标继续发放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对扶贫基金不良贷款损失和处置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积极采取措施对到期及逾期扶贫基金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6.建立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台账; 7.按规定承担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20%的追收及损失责任。 第十四条  监督和审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及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旗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村镇银行等部门每半年要对扶贫基金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扶贫贷款对象、村委会、镇落实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列入诚信记录,造册建档,作为下一步工作推进的依据。定期召开扶贫基金贷款联席会议,对扶贫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旗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扶贫办负责解释,村镇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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