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讲 社会救助 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救助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是国家和社会,对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社会成员提供资金、实物或服务等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Ø 现代社会救助制度源于历史上的慈善事业 Ø 虽仍以救灾济贫为己任,但已不同于历史上具有浓厚恩赐、怜悯色彩的慈善救济活动,是一种通过立法规范并制度化的社保事业 Ø 与其他社保制度一样,都是立足于社会公平基础上并以保障国民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的制度安排 (二)特征 保障义务单向性: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需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 保障对象全民性:较之社会保险和
2、社会福利,救助对象全民性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特征。 保障条件限定性:只有真正陷入贫困境地的公民才有资格享受。 保障目标低层次性:只向救助对象提供保障最低生活需求和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或实物。 保障手段多样性:实物、现金;临时、长期;官方、民间。 二、社会救助的理念、原则、对象 (一)理念 救助理念已从传统的施舍恩赐发展到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 根本目的或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但现代更重要的是消灭贫困现象,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 Ø 传统社会救济是统治者居高临下的“恩赐”,是施舍与怜悯,受助者处于被动、感恩戴德地位 Ø 现代社会救助是法律赋予国家和社会的职责,是公民生存权利的一个方面
3、 (二)原则 政府为主,社会为辅; 全民性与选择性相结合; 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无差别待遇; 积极救助。 (三)对象 根据不同依据,有不同划分: Ä 以致贫原因分:按自身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分为三类:“三无人员”、灾民、城乡贫困者。或按职业竞争失败、个人生理原因、个人能力问题、遭遇自然灾害或不测事件,分为:失业者、孤寡贫困者、贫困户和灾民四类。 Ä 以人口群体分:儿童救助(含一般、特殊和不幸)、老年人救助、残疾人救助、失业者救助、病人救助、患难者救助、不幸者救助等。 Ä 以救助区域分:一般情况下,按人口平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地区属于贫困地区,通常被列入救助地区
4、三、中国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简介 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特指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以城乡二元分割为典型特征 Ø 在城市以就业为基础的单位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得救济对象趋于稳定,并相对固定为孤老残幼等“三无人员”和困难户 Ø 在农村,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确立,集体成为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主持者,并逐步建立了“五保“救助制度 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城市传统救助基本格局无质变;农村则在延续中发生了一定变化 (二)主要问题 Ø 救助制度二元分割:城乡建立各自管理机构,采取不同制度措施,制定不同救助标准,给付不同救助待遇。 Ø 救助范围狭窄:
5、覆盖对象仅限于“三无人员”及部分特殊对象 Ø 救助体系不健全:救助主要围绕特定人群,内容和项目都较单一,主要集中于自然灾害救助、五保户供养及城乡救济扶贫。对医疗、教育、住房和失业等很少涉及 Ø 救助标准偏低:一般以“不饿死人”为准则。社会救助“兜底作用”难以有效体现 唐均认为:除了孤寡病残救济尚能勉强维持救济对象的温饱之外,其余各项仅仅是道义上的支持 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及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一)改革的关键事件 P 低保制度是改革开放后最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安排:经历了从试点到定型、从城市到农村发展进程 P 农村五保制度经历了从农民分散供养到乡村统筹供养、从农民承担责任到政府承担责
6、任的发展进程:1994、2006年国务院两次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P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建立:2003.6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从严格管制到实施救助的重大转变 中国社会救助走过的是从城乡分割推进到城乡统筹推进、从城市优先到城乡并进、从低保制度单项突进到以低保制度为主体向综合救助体系建设推进的渐进发展道路 (二)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是一个以城乡低保制度为基础,以农村五保供养、灾害紧急救济、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制度相配套,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完整的社会
7、救助体系。 预示着中国社会救助的未来发展方向将是综合型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二节 城乡低保制度简介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与原则 (一)概念 是指对收入水平低于官方最低生活保障线(贫困线)而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现金或实物的社会救助制度。 1.目标:运用国家财力帮助那些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人口摆脱生活困境,达到最基本生活水平 2.低保制度的核心意义 当社会成员经过个人努力仍不能维持生存时,获得社会救助,是社会成员的法定权利;提供社会救助,是政府的法定责任。 3.中国低保制度的产生 有城乡之分,惯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城
8、乡低保。其建设与发展经历了三次重要事件: O 1997年9月,在上海等地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O 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O 2007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颁布的意义 (1)是中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 Ø 此前救灾救济并非是国民的一种法定权利 Ø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镇的率先确立与实施,标志着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从人道向人权转向,从慈善性救济向制度性救助转变,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大影响 (2)首次从法规层次上真
9、正确立了国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权益 Ø 一方面,明确了政府救助困难群体的法定责任;另一方面,明确了受助者的法定权利 Ø 国民基本生活权益的法定化,不仅能在强化政府负责条件下实现免除国民生存危机的目标,而且首次从制度层面上赋予了国民平等受助的法律地位,从而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Ø 为其它社会救助项目的法定化提供了示范 (二)原则 P 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P 普遍性原则 P 法制化原则 P 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一般贫困救济是以“饿不死人”为标准,而低保制度则按现行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确定保障标准,即所谓“维持有尊严的体面生活”的最低标准) 1.城市低保的原则、方针 P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10、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P 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2.农村低保的原则要求: 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二、城市低保的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1.原则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物质帮助的权利。 2.条件限定 Ø 一是非农户口 Ø 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所在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 具体两类人群: Ø “三无人员” Ø 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
11、①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②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居民) (二) 保障标准(贫困线) 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民政、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各负其责) Ø 是实施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Ø 存在地区差异 Ø 普遍采用“市场菜篮子法” Ø 标准调整(导致不同时间的标准差异
12、) (三)资金来源 政府为主。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鼓励捐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低保资金。 u 实践中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是主要来源;社团、非营利组织通过募捐善款、善物开办“慈善超市”等, 提供粮油衣被乃至大件家用电器等,给低保家庭带来了实惠,增加了福利。 (四)管理机制 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保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制定低保各项政策,并且负责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实施。 具体做法:国家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项具
13、体标准和范围;具体操作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实行。 如申请审批五环节:个人申请;居委会核实;街道办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复核备案。 (五)低保金发放 区别不同对象、享受不同待遇。“三无人员”全额享受;尚有一定收入者差额享受。 低保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实践中,有些地方还以配套政策形式给低保对象提供相应补助。 例题:已知济南市城市低保金450元/月、人。王先生每月收入1500元,家有寡母、没有工作的妻子和1个正在上学的孩子,请问,该家庭是否具备享受低保的条件?如果具备,每月能享受多少? 答:济南市城市低保金450元/月、人,王先生家每
14、人每月收入:1500÷4=375(元),低于低保线,该家庭具备享受条件 享受数额:450×4-1500=300(元) 三、农村低保的主要内容 (一)低保对象及其确定 1. 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2.低保对象的确定(以山东省为例)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许多城市规定了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
15、办理有关手续的排除情况) (二)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中央要求: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强化资金的管理监督。 (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提出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代会审批后执行…省级财政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贫困程度深、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 (四) 申请审批 中央要求: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
16、审批。 四、城乡低保制度的完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低保标准偏低,无法满足低保家庭的发展需求;法制不够健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已从制度层面予以了完善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 各地在认定城市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 P 规范户籍认定条件 P 规范家庭财产的类别和条件 P 规范家庭收入的类别和计算方法 P 规范家庭收入的减免类型和金额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2012.9.1颁发,国发[2012]45号) 从四个方面对城乡低
17、保予以了规范和完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Ø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Ø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Ø 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Ø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Ø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Ø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Ø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第三节 自然灾害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 一、自然灾害救助 所谓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界发生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所引起的灾害,其主要特点是人力
18、不能支配,而且还会造成物质财富的损坏和人身伤亡。 (一)自然灾害救助含义 是国家或社会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生产困难的灾区、灾民,进行抢救与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的一系列活动。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原则及其组织领导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 分级管理的救灾工作体制 Ä 根据造成的损失把灾害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 Ä
19、小灾主要由县级供款,发动群众互助互济,乡镇间相互协调援助;中灾以县救济为主,省给予补贴;大灾、特大灾以省救济为主,中央给予补贴 2.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P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承担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三) 自然灾害救助的主要内容 1. 救
20、助准备 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作了规范: P 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P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 P 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等等。 2.应急救助 (1)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包括: P 向社会发布规避风险的警告 P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 P 加强对易受危害地方的安全保障 P 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灾害发生并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 P 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P 紧急转移安置 P 紧急调拨、运输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P 抚慰灾民,处理遇
21、难者善后 P 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等等。 3.灾后救助 规范了灾后生活救助制度。 P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P 组织重建或者修缮损毁的居民住房 P 在受灾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 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二、农村五保供养 (一)制度的形成 肇始于50年代的救济,合作化运动时产生“五保”一词。1994年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2006年修改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背景下,国务院修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定了资金筹措中的政府责任)。 (二)五保供养对象及确定程序 1.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
22、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确定程序 申请:应由村民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委会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级政府审核。 审核:乡级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三)五保供养内容 A.吃、穿、住、医、葬(教):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
23、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应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办理丧葬事宜(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应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B.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四)两种供养形式:具体形式由供养对象自行选择 集中供养: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可由村委会提供照料,也可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五)经费来源 地方政府拨付: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集体经济补助: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可从收入中
24、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五保对象生活 中央财政补助: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Ø 五保供养资金,应专门用于五保对象生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Ø 五保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五保对象所有 将农村最困难群众纳入了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 第四节 医疗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医疗救助(是对缴费型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分城市和农村分别推进) 指对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家庭或低收入者给予帮助、以保障其基本健康权利的一种社会救助项目。
25、 Ø 对象确定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是贫困人口或重点优抚对象,二是必须是贫困人口中的病患者,三是必须是在实施了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之后仍然不能够支付医疗费用 Ø 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两个方面 (一)农村医疗救助主要内容 救助对象: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 救助办法:助参新农合、大病救助 资金筹集:各地建立医疗救助基金 农村医疗救助具体规定 Ø 开展新农合地区,资助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补助 Ø 未开展新农合地区,对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且
26、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救助 Ø 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规定补助 (二)城镇医疗救助主要内容 救助对象: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虽参加但负担较重者等 救助方式:地方政府制订 资金筹集: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的规范 2009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保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标志着我国医疗救助从制度创建迈入规范发展轨道。 主要政策规定 Ä 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 Ä 简化操作程序鼓励即时结算 Ä 扩大补助区域降低基金结余 Ä 加强医疗监管扩大救助群
27、体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制度的出台及其背景 2003.6.20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发,同时废止1982.5.12《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从严格管制到实施救助的重大转变。 制度出台背景是孙志刚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含义及其救助对象 1.含义 是指对在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立救助站的形式进行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临时性的社会救助项目。 2.救助对象 主要是“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
28、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三)相关规定 救助站的设立:级以上城市政府应据需要设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临时性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工作管理:职能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工作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临时性;政府、社会、家庭责任共担。 救助内容: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单位联系、对无交通费返回者提供乘车凭证。 • 还规定了救助站实施救助具体
29、规范及法律责任 • 民政部制定了实施细则 第五节 专项社会救助简介 一、住房救助(城市) 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或以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方建造住房,并以较低价格向低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救助制度。 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公共租赁房。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我国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 1.廉租房制度。这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1)廉租房的含义: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
30、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2)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2.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Ø 2007年有关部门就公租房开始调研重要背景:希望通过公租房“探索解决大学毕业生等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 Ø 2010.6.
31、12住建部等七部门指导意见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Ø 2011.9.19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1)公共租赁住房的含义 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租赁管理 P 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地区,可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P 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确定,并按年动态调整: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符合廉
32、租房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P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期限一般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 P 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二、教育救助 (一)含义 是指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从物质和资金上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在不同阶段所提供的援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政策 “两免一补”政策,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已形成了面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两免”,及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33、一补”;面向全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一免”及面向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的“一免一补”的政策体系。 A 全国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免除,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已成为一种教育福利 A 面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补”及面向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的“一免一补”,是义务教育阶段主要的教育救助制度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 1.面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P 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
34、中央继续设国家奖学金, 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学生。中央与地方共设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P 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职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职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P 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35、 P 师范生免费教育:录取为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P 对学校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2.高中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建立 2010.9.19财政部、教育部发布《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三、司法救助 (一)司法救助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
36、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实行司法救助的原因:一是出于社会稳定的需要;二是过高的诉讼费用使许多困难群众不得不依靠司法救助。 20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4修订完善,2007.7月正式确立司法救助法律地位。司法救助也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两者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相互渗透,又相互包含。 Ä 两者都是针对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保障其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 Ä 前者是由人民法院提供的减、免、缓交诉讼费;后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减、免律师费 Ä 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是由人民法院审批,法律援助的申请是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