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实用手册 1.1版 增值税使用手册 (或者增值税实践指南、增值税札记等等) 黑体:增值税暂行条例 宋体: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华文中宋:规范性文件 楷体:自我解释 幼圆:专题 楷体:第一次修改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
2、细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部分征收增值税的消费品,因此按照征税对象划分,流转税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 货物的流转税征收划分: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有形资产中,动产缴纳增值税,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受托加工最后体现在委托方(对方
3、的销售里,而加工(包括委托加工)反映在(己方)销售里面,不需要另外规定纳税义务。 《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自己货物的修理修配含在(己方)销售里。 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
4、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劳务的流转税征收范围: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其他营业税条例列举的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 七、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288号文件有两个版本,因为总局发文的时候出现了疏漏,即有两个第三条。后来通行的文本都作了修正,即把第二个“第三
5、条”改为第四条,后面的条文顺延。但总局近年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单采用的是原先的版本,因此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的规定,288号文件上面这条没有失效。)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内部职工的应税劳务包含在销售里面。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现实的经济利益复杂,包含许多间接的利益传送,比如货物置换等,纳税人容易以此逃避纳税
6、义务,所以作这样的规定,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判断。 完全没有利益的赠送是否缴纳流转税? 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销售必须是有偿的,那么无偿转让所有权是否构成销售呢?增值税的细则第四条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兜底性规定。营业税无此规定。但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企业的业务往来标准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仅限于货物,不包括应税劳务,如无偿受托提供加工业务、修理修配劳务。 视同销售规定是对税法销售概念的补充,是税法特有的概念。理由是:1、税法与财务制度的差异,需要对经营活动作出符合税法原则的实质性判断;2、管理上堵
7、塞税制的漏洞,防止税收的流失。其负面作用是扩大征税范围或者重复征税,与税法原则相悖。 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人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 制定税法目的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每个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诉求不同,所以财务制度是企业的事情。人大多是风险规避者,因此采用谨慎性原则。而税法需要统一和同等的规范。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8、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
9、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县级是财政的计算单位,也是税务管理的基本单位,将县级之间的货物移送作为销售出自地方财政体制和税收管理,并不符合税法原则。 这条规定的关键在货物移送的目的是用于销售,不以销售为目的的不在此列,并对“用于销售”的判断标准作出限制。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营业税
10、应税项目,不再属于增值税的链条内,在完成生产加工过程后确认纳税义务。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进项转出,而自产、委托加工的视同销售,因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纳税人自身生产加工的增值=出售的货物,在价值上等同与购进货物。 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概念: 集体福利应该指由企业承担的职工福利,增值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参照财务制度集体福利费的内容判断。个人消费应该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实质上应当由个人(职工或者其他人员)承担支出的消费行为。 购入车间使用的饮水机、职工食堂的饭盒是否允许抵扣? (六)将自产、
11、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三项内容从实质判断上可以分解为先作销售(也可以理解为销售给自己)+投资或者分配、赠送两项行为。而此三项内容把购进的货物等同于自产、委托加工不做进项转出而是视同销售,可以理解为其属于不同经营(纳税)主体之间的经营(限于应征增值税,下同)行为,而用于非增值税应税行为、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属于非经营行为(包括同一和不同的纳税主体),应税行为可能存在一个增值或者产生利润的空间。(对应内容: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12、一款) 赠送行为比较复杂,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内容,这部分是否单独作视同销售呢?理论上讲存在一个同一纳税主体的经营行为,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我的理解是:所有的赠送行为都是视同销售。差别在于赠送行为完成以后,是否仍然存在于该纳税人的增值税链条之中。理论上讲存在一个同一纳税主体的经营行为,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结果应当是不做处理。 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规定可以理解为对销售货物必须是无偿的补充。 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进项转出 1、购进钢板100万,取得进项17万,将其用于制造自用厂房。 2、购进钢板100万,取得进项17万,
13、先制成钢材,再将钢材用于制造自用厂房。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 这两个例子的区别在于后者的将钢板制成相应的钢材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假如按照该纳税人同期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110万(100+100×10),销项18.7万,那么视同销售额为:18.7-17=1.7万元。而不得抵扣为:17-17=0。那么可以这样理解:进项转出=平价的视同销售。 我们习惯讲把进项转出或者视同销售单独拿出来计算(这是习题的做法),假定原先的17万进项已经低扣,那么进项转出与视同销售分别补税1
14、7万和18.7万。 3、购进钢板100万,取得进项17万,将钢板作为投资给G公司,取得相应的股份。 投资可以分解为将钢板卖给G公司+将所得资金入股。 按照经营钢板批发(或者零售)企业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102万,销项17.34万,那么视同销售额为:17.34-17=0.34万。 4、购进钢板100万,取得进项17万,先制成钢材,再将钢材用于制造自用设备。 前面跟第2题一样,视同销售为18.7万。但这个18.7万视同销售的钢材用于制造设备是允许抵扣的。就是说即使作了视同销售,以后还是允许抵扣的。而允许抵扣的就是18.7万,等于购入18.7万的钢材用于设备制造,结果是这个18.7万视
15、同销售的结果仍等于不作处理。 换一个题型:直接购入设备18.7万,那么允许抵扣的金额是18.7万。这等同于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的自制设备。 理论上讲,视同销售的规定只是增值税的一个环节,并不意味在以后的环节不能抵扣,仍然可以成为下一道生产环节或者最终销售的进项。 那么什么时候产生真实的纳税义务呢?1、脱离纳税人自己的经营(即纳税义务)范畴。比如将产品销售给其他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转给其他纳税人,那么需要履行已经产生的纳税义务。到了法定纳税时间产生纳税义务,未履行并不是没有纳税义务,而是时间性差异。2、脱离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链条。像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等。而视同销售(包括
16、进项转出)只在这样的情况才能产生真实的纳税申报义务。否则,即使理论上属于视同销售,仍然有可能成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抵扣,结果抵消了原来的视同销售。 税收实践的一个很大区别是在增值税管理方面,如果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取得不得抵扣的进项发票,那么视同销售意味着重复纳税。 二、所得税的处理 所得税没有进项转出的概念。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进项转出是增值税独有的。相对与所得税,对应成本费用的是不得税前扣除;对应收入的是视同销售。二是所得税不存在非应税项目,增值税只覆盖部分流转额(另一部分属于营业税),而所得税是覆盖与所得相关的所有收入。因此在概念上约定,增值税的进项转出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那么
17、所得税视同销售产生纳税义务的界限是什么呢?只有一种情况,即脱离自己的经营(纳税义务)范畴。《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资产处置以资产所有权属改变作为销售的标准也是基于这样的判断。 比方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等要作视同销售。 从法理上应该将分解为先将货物等销售给对方+将销售所得捐赠给对方。前面的销售行为是等同于按照市价出售货物。后面的捐赠等行为按照税前扣除的标准予以扣除。 那么为什么不将内部处置规定为视同销售呢?因为即使将其作为视同销售,那么也仅仅是时间性差异。 4、购进钢板100万,取得进项17万,先制成钢材,再将钢材用于制造自用
18、设备。 如果做视同销售,当期增加应纳税所得1.7万。假定设备的折旧期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那么这1.7万的应纳税所得将分10年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每年以0.17万税前扣除。或者说不作视同销售的话,以后每年的折旧是0.17万,视同销售是0.187万,前提是当年先要增加应纳税所得1.7万。 交际应酬的香烟是否视同销售? 实物应酬可以分解为两个行为。以香烟为例,购买100元的香烟,然后赠送给客户。等于把100元买来的香烟卖给被赠方(可以合理认定为平价销售,但即使按照成本+利润计算也不影响整个判断),然后赠送100元,即视同销售+赠送。因为是平价的视同销售,那么实际结果等同进项转出。 从被赠
19、方这边也可以这样分解,等于从赠送方接受100元,再用100元去买香烟。 那么我们就这样看赠送方的行为:先拿100元(1)买香烟,然后将香烟卖给被赠方获得100元(2)收入,同时向被赠方赠送100元(3)。 先从税法原理来分析:视同销售行为100元(2)—进项100元(1)=0,而赠送100元(3)可以抵扣。或者将100元(3)与100元(2)相抵,等于抵扣100(1)。这样与不作视同销售的结果相同,等于不作处理。 问题是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交易应酬费用不得抵扣,即100元(3)不能抵扣,那么与不作处理的差别等于要补100元(2),因为认定为平价销售,结果等于进项转出,即100元(
20、1)不得抵扣。这跟我们的常识认知相符。 可问题还在于税法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那么100元(1)可以说几乎不能取得进项发票,因而不能抵扣。 所以这样最大可能就是要征100(2)的增值税了,而且税率的最大可能是17%。 所得税的处理:视同销售100(2)-100(1)=0 捐赠100(3)在允许的范围内税前扣除60元。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复: 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厂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4日 根据上述规定,经销商的买车赠油,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经销商按上述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
21、税;同时企业所得税上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并计入赠与当期的业务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按限额税前扣除。 委托外单位印刷宣传资料并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宣传资料赠与他人,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12-19财税[2008]170号)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消费型增值税的特例,
22、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但价值的转移还是需要一个时间段。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征税原则以纳税人为区分标准,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的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指一项行为兼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整体经营行为既有增值税也有营业税应税项目。 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涉及货物销售。由于非应税劳务
23、没有对应的进项,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应税项目,设立独立的纳税人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注意涉税风险,即通过关联交易降低销售价格并转嫁到营业税应税劳务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整。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理论上还有非应税劳务的概念,即不属于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
24、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对应的条文) 《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
25、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
26、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对应的条文)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例,采用与兼营行为相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再实行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原因可能在于税务管
27、理的因素以及增值税的征收率已经低于营业税税率。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对应的条文)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子的同时赠送家具等设施,如何计算缴纳流转税? 一、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28、混合销售的定义需要具备两项条件,增值税的货物+营业税的劳务;而增值税的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不能过程税法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这个例子属于增值税货物+营业税不动产,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能一并征收营业税(房地产行业属于税法规定的其他单位,即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所以混合销售范围比较小。从税法规定理解,等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不动产销售)+无偿销售,这个案例的争论点在于这个无偿赠送是否真的无偿。实际上这是捆绑销售行为,所谓赠送家具是以买房子为条件的,实质上不属于无偿赠送,而是包含在房子的销售价格里的。但是否把它归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呢? 二、换一个例子,销售汽车
29、赠送汽油。 三、如果这个案例按照混合销售的条文理解,就比较有趣了。混合销售按照企业的性质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这个案例属于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的销售都是有偿的,但增值税多一个尾巴,就是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而营业税没有同样的规定,那么套营业税条例的话,无偿赠送不征收营业税,这部分赠送即使构成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话也无须纳税了。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一种说法是指海关的
30、关境。 关境的概念: 《海关法》中没有设专条对关境加以描述,但法中的“境”都应当理解为关境。关境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一个概念,指适用同一部海关法的领域(含保税区等)。我国关境是除单独关境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目前我国法律已明确的单独关境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和澳门这两个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 关境与国境存有区别,一般等于,也有大于小于国境的。 参考文件: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2009.02.02国税发【2009】7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进口免税品和国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31、批复》(国税函〔2006〕31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外发生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
32、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 (续前)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前款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支持国境的说法认为从法律意义上关境是说不通的,只能是国境。之所以不包括
33、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因为根据香港和澳门特区基本法规定特区不实行全国性的法律除了基本法以及相关辅助法律以外,这样就从法理方面讲通了。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上述境内即关境的文件大致也属于此理。 增值税遵循完全属地原则,跟纳税人的身份无关。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流转税与所得税纳税人概念的差异: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单位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法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个人所得税)。非法人单位纳税人(独立核算、报账式的分支机构等)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
34、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增值税是完全属地纳税的税种。属地原则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或者物或者经济活动行使税收管辖权。只要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不管这个纳税人来自境内还是境外都要完全纳税。境内纳税人在境外发生的行为不会产生境内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所得税是属地兼属人的税种,实行居民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是指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根据这种隶属关系主权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公民和居民身份的人实行税收管辖。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先按照属地原则在收入来源地缴一部分所得税,然后回到管辖地完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的所得先要缴纳部分所得税(非居
35、民所得税),回去后仍要按照所辖国的所得税法纳税。国际税收处理的主要就是所得税和营业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应税劳务以及无形资产改为按照承担、支付者的身份确认境内、境外所得)的税收管辖权以及带来的税收抵免等问题。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承包人和承租人作为纳税人是流转税法的特殊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进口货物销售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不在境内。之所以列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因为国际税收通行消费地纳税原则。消
36、费地纳税即货物在哪个国家(地区)消费就在哪个国家纳税,反之是生产地原则。这就是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原由。 因此,出口退税不是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税的依据是因为进口要纳税。从理论上讲,出口退掉的那部分税收要在进入他国(地区)的进口环节纳税。 税收与经济增长的主要差异就是进口。GDP(国内生产总值)=投资+消费+净出口(出口-进口),进口是GDP的减项。税收的计税基础=投资+消费-出口+进口(财政方面出口退税由中央负担大部分,出口增值税收入反映在免抵税额里面。),或者=GDP-出口+进口×2。 《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一、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
37、用税率为17%。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 复合胶是以新鲜
38、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一、下列货物
39、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
40、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
41、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为什么不把这部分内容上升到条例里面呢?财政部没有设定税率的权限。 《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8】99号)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并调整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行相应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附件所列税目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
42、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税率的调整应当由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税率缺乏法定依据。 《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
43、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税率,即征多少退多少,将出口货物所含的流转税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其可以用不含税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我国税法规定,出口退税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退税是以退税率来体现,大部分退税率低于税率,因此不是完全零税率。 出口产品计价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出口产品按照离岸价的零税率计算销售价格(许多产品的退税率不等于适用税率,在计算销售收入时有些差异),等于含税价;而内销产品是以不含税价计算。 同样销
44、售行为,出口产品的价格比内销多一个增值税额,这样税负就不一样了。比如117万(含税价)的销售,适用税率17%,5%税负。内销的话,销售额100万,销项17万,进项12万,应纳税额5万;而相同税负的出口,销售117万,销项19.89万,应纳税额是5.85万;而取得的进项却是14.04万,比内销多2.04万(即12*17%)。同样一笔销售,按照同样的税负计算,出口的进项增加了17%,恰好是相当于税额的那部分。 按照出口零税率(适用税率=退税率)计算,出口销售额中含的增值税额是由退税产生的,这部分实际上是没有相应的进项的。所以正常的销售额中内销和出口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 将适用税率与退税率的差
45、额作为进项转出,其含义是在计算销项税额的时候已经将增值税额计入销售收入(含税价),差额进项转出正好与其相抵。税率17%、退税率8%,进项转出9%,那么与内销销售相比,销项中已经增加8%的税额;同样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已经含有8%的收入。 出口跟内销的差异,源自取得的出口退税。这部分与进项税额或成本没有任何关系,它只是将企业取得的退税款计入计税基数,即将税款作为销售额,同时将税率退税率的差额和销售额的乘积作进项转出。 销售额/(1+适用税率)×(同等内销产品税负率+适用税率×退税率) 出口销售税负率=
46、 销售额 =(同等内销产品税负率+适用税率×退税率)/(1+适用税率) 同样上面的例子,退税率为11%。 出口产品增值税税负率应该是:(5%+17%×11%)/1.17=5.87%。 所得税的税负率(税负水平)为2%。 出口产品所得税税负率=(2%+17%×11%)/1.17=3.3% 将内销与出口收入混在一起管理,实际上降低了出口销售的税负控制水平。这样的做法同时给了企业一个错误的信息,以为销售额中的增值税额也是有相
47、应的进项和相应的成本,于是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取得进项或成本的发票达到降低税收负担,形成实际上的需开。当退税率没有变化的时候,问题还是被掩盖的;一旦退税率调低后,进项税额转出6-8%进入成本,财务上的虚假就完全暴露出来。 在税收管理中简单地将出口和内销收入等同管理,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差异,降低了出口收入的税负水平,形成税收管理的隐患。应该把出口和内销销售额区分开来,使日常管理触及企业真实的税收负担水平,杜绝需开进项发票的管理漏洞。 选择出口退税的临界值 出口销售按照含税加计算应纳税额,所以实际出口退税率比名义退税率要低,这样在理论上存在一个退税的临界点,低于临界点的出口,退税负收益,因此应
48、当选择内销合算。 先不考虑退税的成本。假定退税率为X,进项税额为a(常量),出口销售额(不含税)100万,税率17%,那么退税的收益=(100×(1+100×17%))×X-((100×(1+100×17%))×17%-a)=117X-117×17%+a;内销的收益=-(100×17%-a)=-100×17%+a。当117X-19.89+a=-17+a时,临界点X=2.89/117=2.47%。如果退税率为2.47%的时候,不考虑出口退税对企业增加的业务成本,出口退税得不到任何好处。 出口退税对纳税人来说需要增加包括财务等方面的成本,现实考虑到这部分因素。假定成本为b,那么调整后的临界点
49、为2.47+b/117。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从制度层面鼓励准确核算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同样道理适用于兼营免税项目。但在兼营和混合销售涉及营业税的不再采用。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
50、额 一般纳税人抵扣为当期进项税额,那么抵扣的时间应当判断为取得进项的当期。增值税的原则为凭票抵扣,那么取“票”的时间就是抵扣的时间。当然抵扣时间的判断还要考虑到: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税法对抵扣行为的限定。2、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因素。比较普遍的是一些纳税人没有在法定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而是货物结算完毕或者购买方约定的时间开具发票。 与财务制度、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某些税务管理的收付实现制不同,增值税的抵扣实际上是“凭票抵扣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