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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公司电量电费计算.doc

1、安徽省电力公司电量电费计算 一、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供电营业规则》 4、水电财字《电热价格说明》 5、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6、发改价格[2004]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 7、皖价服[2005]306号《关于

2、印发安徽电价说明的通知》 二、术语解释 1、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2、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3、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4、峰谷分时电价是按一天中用电高峰时段、低谷时段和平时段分别计算不同的价格。峰谷分时电价中仅目录电价部分参与时段调整计算,代征款按各自标准分别计算,不做任何比例调整计算。 5、单一制电价是以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的多少为计算电费依据的电价。 6、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7、装接容量(又称装见容量):指竣工装表接电时现场

3、用户实际接入受电电压电网上的用电设备容量或受电变压器(包括直配高压电动机)受电容量。对低压用户而言,指实际安装的用电设备容量;对高压用户而言,指实际接在受电电压电网上的变压器和直配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包括一切冷、热备用和运行的设备。 8、计费容量指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计收基本电费的容量。 9、受电容量-对单电源用户而言,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容量;对双电源用户而言,同时供电互为备用时,每路的受电容量为断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容量;一供一备时,每路的受电容量为该路可能供电的最多的主变容量之和。 10、合同容量指在供用电合同中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容量,即供电部门许可的用户用电容量。

4、 11、热备用变压器是指变压器高压侧断路器(即油开关)处在合闸状态或虽未合闸,但用户可自行合闸送电的变压器,即未经供电企业封停,或运行与备用变压器之间未装闭锁,其停止与运行状态都属供电企业无法控制的变压器。 12、计量方式是根据计量电能的对象不同,选择电能计量装置的种类、结构不同,一般分为高供高计、高供低计和低供低计三种方式。 13、高供高计是指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专变用户受电变压器的高压侧。 14、高供低计是指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专变用户受电变压器的低压侧。 15、低供低计是指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低压线路上的用户处,一般为公变用户的计量方式,包含三相四线带(TA)计量方式、三相四线直接接

5、入方式和单相直接接入方式等。 16、供电点指受电装置接入供电网的位置。 17、受电点指用户受电装置所处的位置。 18、电能计量装置是电能表和与其配合使用的互感器、电能表到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接线、电能计量柜(箱)的统称。 19、抄见电量根据电能表所指示的数据计算的电量。 20、计费电量是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最终结算电费的电量。 21、本期有功示数是指当期抄见有功电表示数; 22、上期有功示数是指上期抄见的有功电表示数; 23、本期无功示数是指当期抄见的无功电表示数; 24、上期无功示数是指上期抄见的无功电表示数; 25、功率因数也称力率,是有功功率与视在功率的比值,等于电压和电流

6、间的相角差φ的余弦,用符号cosφ表示。用户实际功率因数通常取在电费结算(两次抄表)期内功率因数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26、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功率因数水平的高低增收或减收的电费。 三、基本规定 (一)、计费单位的规定 1、以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同一受电装置有不同回路或电源供电,都视为一个受电点,应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为计费点。 2、同一用户(法人)在不同用电地址的用电与供电企业分别确立供用电关系时,电量电费结算应按不同受电点分别计算。 (二)、结算时间的规定 1、以两次固定抄表日的时间间隔为一个结算时间。 2、如用户发生业务变更时,以变更日为基准,分段计

7、算。 (三)、量价对应的规定 1、按用户不同电价类别的实际用电量,分别计价。 2、损耗电量按不同电价类别用电比例进行分摊。 (四)、损耗计收的规定 1、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2、在计算用户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四、电量计算 (一)、计费电量的计算 1、单表计量方式用户计费电量的计算 (1)执行一种分类电价的用户 ①抄见电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有功抄见电量=(本期有功示数-上期有功示数)×计算倍率 无功抄见电量=(本期无功示数-上期无功示数)×计算倍率 计算倍率=表用电压互感器(PT)变

8、比×表用电流互感器(CT)变比×电能表倍率 ②计费电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计费有功电量=有功抄见电量+变压器有功损耗+线路有功损耗 计费无功电量=无功抄见电量+变压器无功损耗+线路无功损耗 (2)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 ①抄见电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有功抄见电量(总)=(本期总有功示数-上期总有功示数)×计算倍率 有功抄见电量(峰段)=(本期峰段有功示数-上期峰段有功示数)×计算倍率 有功抄见电量(平段)=(本期平段有功示数-上期平段有功示数)×计算倍率 有功抄见电量(谷段)=(本期谷段有功示数-上期谷段有功示数)×计算倍率 无功抄见电量(总)=(本期总无功示数-上期总无功示数

9、)×计算倍率。 其中:计算倍率=表用电压互感器(PT)变比×表用电流互感器(CT)变比×电能表倍率 说明: (1)当峰谷分时计量装置为缺平段示数显示时,则平段有功抄见电量计算如下: 平段有功抄见电量=总有功抄见电量-峰段有功抄见电量-谷段有功抄见电量 (2)因居民分时电价无峰段电价,其抄见电量计算公式如下: 总有功抄见电量=(本期有功示数-上期有功示数)×计算倍率 平段有功抄见电量=总有功抄见电量-谷段有功抄见电量 谷段有功抄见电量=(本期谷段有功示数-上期谷段有功示数)×计算倍率 ②计费电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计费有功电量(峰段)=有功抄见电量(峰段)+变压器有功损耗(峰段

10、分摊)+线路有功损耗(峰段分摊) 计费有功电量(平段)=有功抄见电量(平段)+变压器有功损耗(平段分摊)+线路有功损耗(平段分摊) 计费有功电量(谷段)=有功抄见电量(谷段)+变压器有功损耗(谷段分摊)+线路有功损耗(谷段分摊) 计费无功电量 =无功抄见电量+无功铁损+无功铜损+线路无功损耗 其中,损耗分摊计算如下: 变压器有功损耗(峰段分摊)=有功抄见电量(峰段)/有功抄见电量(总)×变压器有功损耗; 变压器有功损耗(平段分摊)=有功抄见电量(平段)/有功抄见电量(总)×变压器有功铁损; 变压器有功损耗(谷段分摊)=有功抄见电量(谷段)/有功抄见电量(总)×变压器有功铁损;

11、线路有功损耗(峰段)=有功抄见电量(峰段)/有功抄见电量(总)×线路有功损耗; 线路有功损耗(平段)=有功抄见电量(平段)/有功抄见电量(总)×线路有功损耗; 线路有功损耗(谷段)=有功抄见电量(谷段)/有功抄见电量(总)×线路有功损耗; 说明: (1)、对于不执行力率调整的用户,无须计算计费无功电量。 (2)、对于高供低计用户,在电量计算时需计算变压器损耗。对于高供高计用户,无需计算变压器损耗。 (3)、对于属于用户资产的线路,按产权分界点需计算线路损耗。对于公共线路不加收线路损耗的用户,无需计算线路损耗。 2、总表并列计量方式用户的计费电量计算 对于执行多种电价类别、且采用

12、总表并列方式计量的用户,计算公式如下: 计费总有功电量=∑计费有功电量(i) 计费总无功电量=∑无功抄见电量(i)+变压器无功铁损耗 i为第1只…N只总表。 其中,第i只总表的计费有功电量计算公式如下: 计费有功电量(i)=有功抄见电量(i)+变压器有功损耗(分摊)+线路有功损耗(分摊) 变压器有功损耗(分摊)=有功抄见电量(i)/∑有功抄见电量(i)×变压器有功损耗 线路有功损耗(分摊)=有功抄见电量(i)/∑有功抄见电量(i)×线路有功损耗 3、总分表套接计量方式用户的计费电量计算 对于执行两种电价、计量方式为总分表套接的用户,分表计费电量对应一类电价,总表扣减分表的后的

13、计费电量对应另一类电价,因此总表扣减分表关系可视为存在一个虚拟分表。在满足总分约束条件下,其计算可按总表并列计量方式进行计算。 总分约束条件:虚拟分表计费电量=总表抄见电量-分表抄见电量。 定量和定比计量是总分表套接中特殊的计量方式,计算方法如下: (1)定量方式 对于执行两种电价、计量方式为总表定量的用户,定量常数对应一类电价,总表扣减定量常数的计费电量对应另一类电价,其总分约束条件如下: 虚拟分表计费电量=总表抄见电量-定量常数。 (2)定比方式 对于执行两种电价、计量方式为总表定比的用户,其总分约束条件条件如下: 虚拟分表计费电量=总表抄见电量-总表抄见电量×定比值。(其

14、中:0<定比值<100%) 4、其他说明 (1)对于总表为分时计量装置,分表无分时计量功能(包括定量方式)且分表计量执行照明电价时,将这部分照明电量按总表抄见电量的峰平谷比例予以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表有功计费电量(峰段)=总表有功抄见电量(峰段)-分表抄见电量×(总表有功抄见电量(峰段)/总表有功抄见总电量。 虚拟分表有功计费电量(平段)=总表有功抄见电量(平段)-分表抄见电量×(总表有功抄见电量(平段)/总表有功抄见总电量。 虚拟分表有功计费电量(谷段)=总表有功抄见电量(谷段)-分表抄见电量×(总表有功抄见电量(谷段)/总表有功抄见总电量。 分表计费电量=分表抄见电量或

15、分表计费电量=定量 (2)在损耗电量分摊计算过程中,定量数值不参与分摊计算,始终为常数。 (二)、损耗电量的计算 1、变压器损耗电量的计算 变压器的损耗分为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两部分。 有功损耗包括两部分:即与变压器负荷无关的空载损耗称为有功铁损;与变压器负荷有关的短路损耗,称为有功铜损。计算公式如下: 有功损耗电量=有功铁损电量+有功铜损电量。 有功铁损电量=空载损耗×720h/月; 有功铜损电量=按二次侧电能表抄见电量×铜损率系数。 其中,铜损率系数的确定如下: (1)变压器容量在4000KVA及以上为0.005; (2)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为0.01; (

16、3)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为0.015 无功损耗包括两部分:与负荷无关随变压器空载电流百分数而变化的固定损失,称为无功铁损;根据变压器短路阻抗百分比,并随变压器负荷的平方而变化的可变损失,称为无功铜损。计算公式如下: 无功损耗电量=无功铁损电量+无功铜损电量。 无功铁损电量=720h/月; 无功铜损电量=有功铜损电量×K值 其中,K值= 式中: --变压器额定容量(KVA) --空载电流百分数 --短路电压(或阻抗电压)百分数 --空载损耗有功分量(kW) --短路损耗有功分量(kW) 说明: (1)、根据《华东电管局印发节能型变压器换耗计算数据表》的通知的规定

17、凡在运行的符合所指国标(86标准)的节能型变压器,可按照附表数据表计算变压器的铜、铁损。 (2)、用户装用节能型变压器(86标准),当其实际实验数据超出86国标时,应取用该变压器实验数据,按上述基本计算公式计算损耗数据。 (3)、对于一些尚未下达统一标准新型及干式变压器前,可暂按变压器出厂参数或变压器实际试验数据计算。 2、线路损耗计算 线路损失简称线损。就是线路本身带电后所消耗的电能。凡用户投资建设,并自行维护运行或暂时未移交给供电部门的线路设备,其损失电量应由用户承担。 三相线路有功功率损耗计算公式如下: △A=3I2R×T×10-3 式中: △A--线路损失电量,kWh

18、 R----线路电阻值,Ω T----用电时间,h I--线路中的电流值。 线路损耗常用的有均方根电流法、平均电流和最大电流法。线路损耗计算应遵循《DL/T 686-1999 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规定。 五、电费计算 (一)、电费计算模型 用户电费是由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构成。因用户电价模式不同,电费计算模型分别如下: 1、单一制非力率考核用户 电费=电度电费 2、单一制力率考核用户 电费=电度电费+力率调整电费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

19、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非工业用户、非居民照明用户、商业用户、临时用电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趸售用户。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电。 3、两部制用户 电费=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 两部制用户适用范围:凡以电力为原动力,或以电力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含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电动机千瓦数视同千伏安,下同)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均执

20、行大工业电价。如: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航运、电车、下水道及部队等单位所属加工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等用电。 (4)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二)、电度电费的计算 电度电费=∑计费有功电量(i)×电度电价单价(i)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 1、按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 按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电费=计费容量×容量基本电价单价/30×(本期抄表时间-上期抄表时间) 说明: (1)

21、计费容量是参与计算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容量值。一般情况下为直接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变压器和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 (2)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其容量不计入计费容量;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供电企业加封的变压器,不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计费容量。 (3)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4)用户专门用于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其容量不计入计费容量。 (5)用户未申请办理暂停、减容等手续而自行停运的受电设备,视同正常运

22、行受电设备,其容量计入计费容量。 (6)用电用户因拖欠电费、违章用电、窃电等违约行为被停止供电,供电企业应告知用户到供电企业办理违约处理手续,并根据需要办理暂停或减容手续。如用户未办理暂停、减容等手续,停电期间其受电变压器视同正常运行,其容量计入计费容量。 (7)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8)中小化肥企业用户含有其他用电分类时,中小化肥和其他用电分类基本电费应分别单独计算。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电费=计费需量×需量基本电价单价/30×(本期抄表时间-上期抄表时间) 用户申请的需量最少为受电变压器总容量的40

23、并以供电企业核准数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抄见的最大需量≤供电企业核准数时, 计费需量=供电企业核准数。 (2)、当抄见最大需量>供电企业核准数时, 计费需量=供电企业核准数+(抄见的最大需量-供电企业核准数)×2。 说明: (1)、对于用户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设备时,计算抄见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正常时同时使用,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不论抄见最大需量是否同时出现,均累加计收基本电费。互为备用应选择其最大需量较大的计收基本电费。 (3)、计量装置因故未安装在产权分界点,线路与变压器的有功

24、无功损耗电量应折算成需量,按产权归属予以加减,合并计入计费需量。 (4)大工业用户含有居民生活等其他用电分类时,其对应的用电容量、需量在计算基本电费时不予扣除。 (5)如因供电企业有计划的检修或其他原因造成用户倒用线路,增加的最大需量,其增大部分可在计算时合理地扣除。 (6)对于逾期不申报最大需量的用户,则逾期日起改为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7)中小化肥企业用户含有其他用电分类时,中小化肥和其他用电分类基本电费应分别单独计算。  (四)、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基本电费+电度电费-代收代征部分)×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率 用户实际功率因数通常取在电费结算(两次

25、抄表)期内功率因数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为。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率可用查表法得出。 说明: (1)、不论高压供电或低压供电者,计算功率因素均包括生活照明的有功、无功电量,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均不包括生活照明电费。 (2)参与计算功率因数的无功电量应和有功电量一一对应,对退补业务发生的有功电量不参与功率因数计算。 (3)对于当月抄录无功电量为零的用户,要纳入异常处理程序,当月不实行力调电费奖惩考核。 六、业务变更时电费计算 当用户业务变更(除新装、销户外)和计费参数发生改变时,电费计算应以更换日为基准,分段计算电费。  (一)、分段计算模型 1、电度电费的分段计算 电度电费的

26、分段计算以更换日抄见电量作为本期抄见电量为基准进行分段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更换前抄见电量=(更换日示数-上期示数)×更换前计算倍率; 更换后抄见电量=(下期示数-更换日示数)×更换后计算倍率; 当计量装置未改变时,更换后计算倍率=更换前计算倍率。 变压器损耗和线路损耗电量以更换日为基准按实际用电天数进行分段计算,每日按月损耗电量的三十分之一计算,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更换前有功铁损电量=空载损耗×24h/日×(更换日-上期抄表日) 更换前无功铁损电量=×(更换日-上期抄表日) 更换后有功铁损电量=空载损耗×24h/日×(下期抄表日-更换日) 更换后无功铁损电量

27、×(下期抄表日-更换日) 当变压器容量、型号改变时,更换后损耗计算应采用新的参数值。 2、基本电费的分段计算 基本电费的分段计算以更换日为基准按实际用电天数进行分段计算,每日按三十分之一计算,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按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分段计算公式如下: 更换前基本电费=(更换日-上期抄表日)×更换前计费容量×容量基本电价标准÷30 更换后基本电费=(下期抄表日-更换日)×更换后计费容量×容量基本电价标准÷30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的分段计算公式如下: 更换前基本电费=(更换日-上期抄表日)×更换前计费需量×需量基本电价标准÷30 更换后基本电费=

28、下期抄表日-更换日)×更换后计费需量×需量基本电价标准÷30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分段计算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分段计算公式如下: 更换前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更换前基本电费+更换前电度电费-更换前代收代征部分)×更换前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率 更换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更换后基本电费+更换后电度电费-更换后代收代征部分)×更换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率  (二)、新装用电 新装用户,首次算费以装表接电日期为起始日至第一次抄表日为终止日为一结算周期。 第一次算费结算天数=第一次抄表日-装表接电起始日。 新装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的容量

29、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三)、增容 用户增加用电容量,以增容投运日为基准,根据实际用电天数,按日分段计算。 (1)增容前结算天数=增容投运日—上期抄表日。 (2)增容后结算天数=下期抄表日—增容投运日。 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的容量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四)、减容 1、用户减少用电容量,以变压器加封日为基准,根据实际用电天数,按日分段计算。 (1)减容前结算天数=变压器加封日—上期抄表日 (2)减容后结算天数=下期抄表日—变压器加封日 其他说明: (1)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

30、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减容用电后,变压器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仍按两部制电价计算。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3)减容不足六个月又申请增加用电容量的(含恢复减容设备用电的),减容期间基本电费应予补收。 2、用户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以变压器启封日期为基准,根据不同用电容量的实际用电天数,按日分段计算。 (1)减容恢复启用前结算天数=变压器启封日—上期抄表日 (2)减容恢复启用后结算天数=下期抄表日—变压器启封日 (五

31、)、暂停用电 用户减少用电容量,以变压器加封日为基准,根据实际用电天数,按日分段计算。 (1)暂停前结算天数=变压器加封日—上期抄表日 (2)暂停后结算天数=下期抄表日—变压器加封日 其他说明: (1)暂停后受电变压器总容量达不到大工业用电标准的,仍按两部制电价执行,并按实际容量计算基本电费。 (2)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3)暂停期满或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电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均视同已恢复用电,供电企业从期满之日起按恢复用电状态计收基本电费。 (六)、暂换用电 用户暂换变压器,以变压器暂换日为基准,根据实际用电天数,按日

32、分段计算。 (1)暂换前结算天数=变压器暂换日—上期抄表日 (2)暂换后结算天数=下期抄表日—变压器暂换日 其他说明: (1)、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2)、暂换后容量标准达到两部制电价的用电用户,从暂换之日起,执行两部制电价。 (3)、紧急状况下暂换,应在暂换前报供电企业核实变压器容量,否则按私自增容收取违约使用电费。 (七)、销户 用户销户,以解火停电日为基准,结清最后一次电费。 销户结算天数=解火停电日—上期抄表日。  (八)、改类 用户改变用电类别,以改类日为基准,根据实际用电天数,按日分段计算。

33、 (1)改类前结算天数=改类日—上期抄表日 (2)改类后结算天数=下期抄表日—改类日 (九)、其他业务 过户、分户和并户,以过户日、分户日和并户日为基准,分别计算分户前后各户的电费。变更前电费计算比照销户计算,变更后电费计算比照新装用电计算。 七、电费违约金的计算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居民用户 (1)自抄表之日起,15日之内按供电企业规定的交费方式内交清电费,超过15日者为逾期。 (2)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 其它用户 (1)月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每月一次交清电费。自抄表之日起,7日

34、之内按供电企业规定的交费方式交清电费, 超过7日为逾期,每日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3)月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供电企业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用户应按合同(协议)规定的付费方式,分期交清电费。未交清电费者,即为欠费。从规定分期交纳之日起,超过5日为逾期,应收取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分期交纳电费总额千分之二计算。 3、跨年度计算 凡跨年度欠费,居民用户违约金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八、计量异常时电量计算 1、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

35、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1/2时间计算。应退补电量=错误电量/(1+实际误差)×实际误差。 (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使用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2、

36、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熔断器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其计算公式为: 根据正确接线时与错误接线时的功率表达式之比,求出更正系数 式中:  一一 电量更正系数。  —— 正确接线时的功率表达式  —— 错误接线时的功率表达式 退补电量公式: 若,,则电量计算正确,不退不补。 若,,则电量少计,应补电量。 若,,则电量多计,应退电量。 若,则说明错接线造成表计停走,此时应按用户的平均功率、平均功率因数、用电时间计算用户的用电量或按用户的同期电量参照计算应收电量。 根据退补电量公式:,则 差错电量 。 若考虑电能表在错接线下的相对误差,则 应退补电量 (2)电压互感器熔断器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 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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