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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doc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下文是关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   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3、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视同大案要案处理: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

4、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七)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第五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厉行节约、注

5、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差旅费,是指办案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及杂费。   (二)邮电费,是指办案人员在集中办案或者异地办案期间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不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三)会议费,是指召开与办案直接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会议场地租用费、印刷费等。   (四)设备购置费,是指为查办税收案件购置必需计算机、摄像器材、传真机、复印机等办案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五)租赁费,是指集中办案过程中

6、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六)培训费,是指集中办案期间,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七)检举奖励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奖励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检举有功人员的经费。   (八)协查办案费,是指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支付给案件协查单位的有关费用,复制、翻拍、传递情报材料的费用以及组织、委托有关方面人员进行专题情报研究的费用等。   (九)误餐费,是指办案人员在市内调查取证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用餐的补助。   第七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支出,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支出。

7、   (一)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的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严控制设备购置支出,办案所需设备原则上使用已有设备。需新购置设备的,所需经费从基本支出经费中安排,确实无法安排而办案又急需的,可从设备购置经费中安排。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租赁设备支出,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应当在参照当地相关设备租赁价格水平的基础上,从严控制租赁费支出。   (四)检举奖励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邮电费、误餐费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协查办案业务量,从严控制协查办案费支出。   

8、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八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批复程序,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批复国家税务总局部门预算后,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下级预算单位批复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年底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

9、费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和稽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实施日常会计核算。稽查部门负责提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申请,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支出的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和培训费,凭有效发票(单据),经专案负责人和稽查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本级稽查办案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局)审批。   (二)购置办案所需设备,应当由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经专案交办单位或者批准立案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同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

10、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购置。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相关财务审核审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办案经费购置的设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租赁办案用房、办案设备由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经专案交办单位或者批准立案单位相关领导审核,报主管局审批。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办案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凭有效单据报销。   (四)检举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协查办案费,应当由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经专案交办单位或者批准立案单位相关领导审核,由办案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报主管局审批。   (六)误餐费,应当由办案单位

11、的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标准,凭有效单据报销。   第十四条 使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对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上级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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