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29.50KB ,
资源ID:6980194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698019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doc)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doc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上海市是如何进行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呢?下文是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  

2、 第三条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且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参

3、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   (二)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   (五)监督、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承担《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平、公正原则;   (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   (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以及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

4、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   (五)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   (二)调查核实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异议情况;   (三)跟踪调查处于观察期的著名商标;   (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条申报著名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

5、册证明;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证明;   (四)近3年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商品(服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申请认定商标的获奖及认证情况;   (六)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   (七)申请人近3年无严重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上述第(一)项中,申请人为本市户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和持证人住所地址的材料。   第十一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权属无争议

6、是指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申请认定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争议程序中;   (二)申请认定商标正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转让或者移转手续;   (三)申请认定商标因权属问题正在诉讼中;   (四)对商标权属有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的截止日为:当年著名商标申请受理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是指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是指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地址

7、或者身份证明上载明的住所地的区、县工商部门。申请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其所在地为相关证明上所载明的地址。   共有商标注册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当由该商标的共有人书面委托一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共有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区、县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未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的;   (三)其

8、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七条评审办公室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相关情况。   评审办公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评审办公室应当对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采取两轮制。认定申请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时,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评审。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及投票。   

9、第二十一条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评审办公室应当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评审办公室应当将审议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四章著名商标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包括“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等。   第二十三条“上海市著名商标”标识由标准图形和标准色构成(见附件),不得随意变化。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规范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著名商标所有人

10、应当监督著名商标许可使用人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后向市工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商标注册证明;   (三)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证明;   (四)著名商标认定证书。   著名商标所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公章;著名商标所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提交的材料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加强著名商标管理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查处:   (

11、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超出认定范围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未对核准变更的商标注册事项申请备案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四)著名商标失效后,原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继续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自动失效: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已经丧失商标权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者死亡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迁出本市或者《上海市居住证》失效的;   (四)著名商标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工商部

12、门应当指导、鼓励、支持著名商标所有人开展下列商标保护工作:   (一)建立健全商标维权保护制度;   (二)规范商标许可使用行为;   (三)开展商标保护培训和教育;   (四)异地商标维权;   (五)其他商标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跟踪了解著名商标所有人的经营状况。   第三十条市工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收集有关著名商标商品质量的信息,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著名商标商品进行质量跟踪调查。   第三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存在《办法》第二十七条所指情形的,评审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查处记

13、录、有关社会团体提供的消费者投诉记录等信息,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三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是否撤销著名商标存在重大争议的,可以视情况设立不超过3个月的观察期,由评审办公室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有关表式由评审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7日。1996年8月14日颁布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如何申请著名商标  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6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