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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doc

1、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交通局(委),大连、锦州、盘锦、葫芦岛市港口与口岸局,绥中县港口与口岸局,昌图县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5〕19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若干意见》 (一)细化具体落实方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贯彻《若干意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核心内涵,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晰本地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开展安全监管工作。要结合辖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逐项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水运管理和地方海事机构要对照《若干意见》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内河安全管理的专项工作。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

3、案,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组织实施内河交通安全检查,全面治理辖区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省厅港航管理局将于9月底前对各市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健全法规体系和标准 (三)加强内河交通安全法规建设 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十三五”期间,省厅将会同省法制办、辽宁海事局共同起草《辽宁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内河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地方海事监管法制保障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梳理并不断完善地方海事规章制度和监管办法,“十三五”期间省厅港航管理局将会同辽宁海事局以及内陆市地方海事机构

4、共同修订完善《辽宁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辽宁省内河客渡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办法》、《辽宁省地方管辖水域船舶安全检查实施办法》等内河海事监管规定,适时发布实施。 (五)推动内河交通安全监管标准建设 1.制定标准化船型。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力推进内河客渡船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的要求,省厅港航管理局将组织有关单位,针对不同类型的渡口,分别制定摆渡式渡口渡船和浮桥式渡口渡船的标准化船型,适时发布实施。 2.制定恶劣天气停航标准。各市地方海事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内河船舶和管辖水域实际,分别研究制定内河客船、渡口渡船以及水上漂流等遇大风、雨雪以及泥石流等灾害天气的停航、停渡、停漂标准,力

5、争年底前发布实施。 三、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六)明晰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通知》、《交通部辽宁省关于在辽宁实施水监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梳理本地区、本单位内河航运企业、船舶、船员、渡口渡船、水上漂流等方面的管理范围,明晰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边界清单以及履职规范,避免职责交叉和管理空白,确保监管无缝衔接。 (七)落实企业

6、安全主体责任 从事内河水上运输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安全培训教育、事故应急反应、企业内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船舶技术水平,确保船舶适航;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日常管理“清单化”、“痕迹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并继续修订完善企业、客运船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性应急演练。内河运输企业原则上每年应举办不少于2次的综合性水上应急演练。20

7、客位以上的客运船舶每月至少要举行一次弃船演练。 四、强化行业监管 (八)严格市场准入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对拟从事内河旅客运输、旅游运输的企业要严格资质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规定以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落实的不予批准。要严控新增运输经营主体,重点加强客运市场调控。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现集约化经营。鼓励企业购置符合高标准要求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船舶投入内河运输市场。 (九)严格市场监管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从事内河客运的企业开展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经营许可。

8、强化对老旧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开展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与海事、船检、国防科工、行业组织、检验检测等机构的沟通协调,到位而不越位的开展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禁止企业在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禁运的危险化学品。 (十)加强船舶管理 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现场监管,严厉打击船舶超员、超载行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力度,全面提升安全检查能力,确保检查到位率和整改率要达到100%。继续规范船舶登记工作,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建立并完善船舶登记数据库。督促县乡政府加强乡镇船舶管理,保证乡镇船舶责任状签状率达到

9、100%。 (十一)加强船员管理 各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流程,加快构建内河船员动态信息监管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内河船员信息造假违法行为。要按照部海事局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内河船员违法行为记分处罚,查处船员航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船员非法驾船等行为。组织开展内河船员信息采集工作,大力推进船员监管信息化建设。 (十二)加强渡口渡船管理 各级地方海事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渡口船舶的安全监管,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10、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督促未经审批的渡口经营人依法提交渡口设置申请,督促、指导经营人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渡运应急预案。督促县乡政府以及经营人大力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渡船,提高渡口渡船安全技术水平。要加强渡船检验、登记管理,强化渡工培训教育,继续实施救生衣生命工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渡运“公益化”,将渡运纳入公共交通运输体系。继续加大“渡改桥”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撤渡建桥。 (十三)加强防治船舶污染管理 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形成省、市、县三级地方海事机构和船舶经营人

11、防污应急预案体系,并力争逐步纳入本地区政府防治水污染预案体系;鼓励船舶油污水岸上回收及分离装置的研发,力争早日实现重点旅游景区水域船舶的含油污水及生活垃圾全部实施岸上统一回收处理。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基础上,鼓励航运企业对船舶实施“油改气”和“油改电”。引导扶持企业购置、更新清洁能源动力内河船舶。 (十四)加强航道巡查管理 在辽河、鸭绿江航道通航段,丹东、营口航道管理机构要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制定航道执法公示、执法承诺、执法过错追究、执法监督、执法评议考核、执法首问责任和执法培训上岗制度,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联合公安、水利、海事等部门,重点打击侵占、破坏航道设施、航道乱采乱挖、破坏航标等违法行

12、为,保障航道通航秩序和安全。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下级管理部门和内河航运企业的督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大监查力度,制定现场检查和水上巡航计划,制止和处罚无船舶营运证书、超范围经营等船舶违法违规行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通航水域船舶超载和“三无”船舶、报废船舶航行等违法行为。 (十六)强化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制度,组建和继续完善省、市两级内河交通事故调查专家库,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组织开展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相

13、应的处理意见和安全管理建议,全面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及分析能力。沿海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参加当地政府或直属海事机构组织开展的内河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 (十七)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地方海事机构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事故和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畅通事故隐患举报渠道,并及时核查举报内容。建立辖区企业、船舶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并与相关管理部门共享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十八)强化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各级地方海事机构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实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安

14、全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切实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从事内河船舶检验的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检验业务实际,配备足够的检验人员,确保内河船舶检验质量。要进一步督促乡镇政府在乡镇渡口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十九)加强内河航道建设 航道管理机构要加强内河航道建设,科学合理提高航道尺度和等级,提升通过能力。做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保证桥梁等跨河建筑符合通航标准和防撞要求。加强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航道条件,通过整治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航道通过能力,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二十)加快监管装备设施建设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机构要

15、拓宽水上安全监管资金投入渠道,形成国家、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通讯、车辆、船艇等设备设施,提升内河安全监管队伍的装备水平。 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海事执法执勤车辆配备管理规定》的规定,积极主动与所在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海事监管车辆编制。要继续发挥完善基层监督救助站功能,为救助站配齐海事执法装具、车辆、船艇等,实现“一站、一车、一艇”的水域监管救助模式。 (二十一)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河水上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争取本地

16、政府资金支持,建立和完善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积极配合省厅港航管理局客运船舶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集成安全监管监控、应急指挥救援等功能的信息平台,初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内河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 六、提高应急能力 (二十二)完善应急协调指挥机制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快内河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省厅港航管理局将继续加快省级指挥中心建设,各市要相应推动市级内河应急指挥分中心建设。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继续加强与当地政府以及安监、公安消防、

17、水利水库等应急指挥机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建设和不断完善水上监督救助站的现场应急指挥救助功能。 (二十三)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要继续加快内河水上救助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的,专业救助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内河水上救助体制。省厅将进一步完善与部救捞局、北海救助队以及蓝天救援队的合作机制。各级地方海事机构也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安消防、海洋渔业、水利水库以及义务救助队伍建立合作机制,继续开展义务救助船舶行动,充分发挥义务救助船舶在水上事故应急中的作用,更好地利用社会救助资源,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二十四)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机构要对现

18、有的各类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并修订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将应急预案报备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应急演练,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无脚本实战化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各市、县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地方海事机构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水上应急演练。 (二十五)强化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机构要加强与本地区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联系,推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大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灾害预警接受系统。要研究完善内河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明确安全预警和信息发布的主体、内容、方式等,丰富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确保及时、有效地将预警信息发布到航行船舶和船员。 辽宁省交通厅 2016年5月3日 来源: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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