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范砂资源开采秩序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砂资源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无证开采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采砂等违法行为,规范砂资源开采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年月日开始,利用个月时间,对我县区域内各类违法采砂行为实施集中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采取部门共
2、同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执法、分类处置、依法打击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方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要求采砂等违法行为,使砂资源开采行为,有序进行。 二、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月日—月日)。 1、县、(乡、镇)办事处两级政府分别召开动员大会,对集中整治进行安排部署。 2、县政府发布整治通告,责令违法行为人在10日内依法自觉纠正无证开采和不按开采利用方案要求采砂等违法行为。 3、各(乡、镇)办事处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并以《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公路法》、《河道管理条例》、《
3、X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为重点,采取组织宣传车、悬挂横幅、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设置群众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影响河流采砂的违法案件举报电话:;破坏环境采砂的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公路两侧选砂的违法案件举报电话:;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要求采砂的违法案件举报电话:)。 (二)调查摸底阶段(年月日—月日)。由各(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各类违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排查结果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后,报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逐一下达
4、相应法律文书。 (三)分类处理阶段(年月日—月日)。各(乡、镇)办事处XX县区直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案件,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逐一制定具体的处理意见。能完善相关手续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要制订出强制拆除或处罚、没收等意见。 (四)集中整治阶段(年月日—月日)。对拒不完善相关手续或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违法行为,由领导小组牵头,各相关单位、(乡、镇)办事处参与,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强制拆除、依法处罚、依法没收等措施,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做到该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该复耕的复耕;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移送纪检部门的坚决移送纪检部
5、门,追究违法相关人的党纪或政纪责任;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对应予以拆除的各类违法采砂行为,以属地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法向违法当事人发出公告,限期拆除各类违法采砂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1、已由县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由县人民法院XX县区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司法强制执行。 2、在公路两侧选砂的,以属地政府为责任主体,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等部门配
6、合,强制拆除违法采砂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 3、对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中顶风违法的,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打击一起。 4、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五)巩固提高阶段(年月日—月日)。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单位对整治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长效管理制度,不断巩固扩大整治成果,确保采砂行为依规有序进行。 三、分类处理措施及责任单位 (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集中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意见并组织实施现场拆除工作,同时,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群众信访稳定工作。
7、1、对破坏环境违法采砂的,牵头单位为环保局,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 2、对占用林地违法采砂的,牵头单位为林业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 3、对占用河道、水面及河堤外滩涂违法采砂的,牵头单位为河务局,环保、林业、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 4、对占用公路两侧选砂的,牵头单位为公路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
8、 5、选砂或采砂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的,牵头单位为国土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 6、对在拆除或没收过程中胡搅蛮缠、阻挠破坏、暴力抗法的,牵头单位为公安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7、对违法采砂、选砂已供电的,牵头单位为电业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断电。 四、部门职责 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为搞好这次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县
9、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姚莲叶同志为组长,副县长贾源培同志、县公安局局长赵明同志为副组长及XX县区四个街道办事处、6个中心镇XX县区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集中整治工作,日常工作由县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县直各单位、各街道、中心镇要高度重视这次集中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建立起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深入扎实地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集中行动过程中,各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又要相互配
10、合、形成合力。各街道、中心镇对辖区内用地秩序和建设秩序的稳定负总责,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做好辖区内的集中整治工作,对拒不配合整顿的“钉子户”要及时提交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工作领导组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要加大案件的侦查和调查取证力度,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以围攻、谩骂、暴力等手段干扰、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继续顶风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施工的业主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要坚决绳之以法,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重点案件要快查快办,努力在全县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领导组
11、办公室要定期会同效能监察组深入到街道办事处、中心镇XX县区直单位检查指导,对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在全县总结推广。要对专项活动进行跟踪督查,对行动不力、效果不明显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入股参与非法占地建房、建厂、建住宅、搞房地产开发活动或为非法占地行为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村组干部要坚决进行严查重处,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闻部门要配合专项活动的开展,加强对专项活动的新闻报道,对重点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始终保持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力推动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12、 (四)健全制度、长效管理。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共同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土地违法和建设违法行为。对违法用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在违法用地问题未妥善处理前,发改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受理房产权属登记申请,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供电和供水部门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工程招标办不得受理工程建设招标申请。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登记注册。 附件:XX县区城镇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集中整
13、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XX县区城镇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长:姚莲叶(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副组长:贾源培(县政府副县长) 赵明(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范欣(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马国奇(县政法委副书记) 杨小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曹高升(县法院副院长) 冯一牧(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郭鸿强(县发展改革委主任)王献春(县财政局局长) 徐群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唐海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赵红光(县电业局局长)马文奇(县水利局局长)申松阳(县规划局负责人)李
14、国庆(县房管局局长)张新泉(县广电局局长)刘兵战(县信访局局长)申松阳(县规划局负责人)潘常青(县林业局局长)陈民敬(县河务局负责人)赵庚臣(县公路局局长)陆利祥(县地税局局长)张海强(县国税局局长)陈甫(县工商局局长)叶生员(县委督查室主任)闫晓峰(县政府目标主任)陈强(县政府督查室主任)祝卫东(县纪委常委) 石磊(县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李新杰(鲁阳办事处主任)刘志民(琴台办事处主任) 刘海亮(汇源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负责人)贾建宏(露峰街道办事处主任)郭伟民(张良镇镇长)刘海波(梁洼镇镇长)李先应(下汤镇镇长)谷红涛(尧山镇镇长)冯建党(瓦屋乡乡长)
15、 尹录军(张官营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负责人)闫同来(县法制办副主任)祝全智(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和案件查处组、现场整治组、效能监察组三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和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办公室 主任:闫晓峰(县政府目标办主任)副主任:何会远(县住建局副局长) 高占涛(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海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工作人员由国土资源局3人、建设局3人组成。职责:负责负责综合整治的会议筹备、文件印发、会议通知,有关事项协调、数字统计及总结汇报等日常工作,协调各工作组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作组及有关
16、单位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进行督查与督办。 案件查处组: 组长:范欣(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副组长:徐群生(县住建局局长) 唐海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李泓民(县公安局副局长) 郝富强(县财政局副局长) 高占涛(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何会远(县住建局副局长) 高付民(县水利局副局长) 樊留太(县林业局副局长) 许延军(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工作人员由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抽调组成。 职责。负责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
17、处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整治组 组长:马国奇(县政法委副书记)副组长:徐群生(县住建局局长) 唐海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曹高升(县法院副院长) 杨小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成员:刘兵战(县信访局局长) 祝全智(县公安局副局长) 何会远(县住建局副局长) 高占涛(县国土资局副局长) 高付民(县水利局副局长) 樊留太(县林业局副局长) 梁鹏(县电业局副局长) 袁建德(县河务局副局长) 黄新志(县公路局
18、副局长) 许延军(县国土资源副主任科员) 职责。负责集中整治执法环境保障和现场整治工作,对拒不拆除或恶意阻挠整治的行为人,依规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对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效能监查组 组长:祝卫东(县纪委常委)副组长:叶生员(县委督查室主任) 陈强(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石磊(县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职责。负责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问效、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第二篇: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
19、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1主要内容 本规范是监测海砂开采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海洋设施以及海岸、海底地形变化等影响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方法。包括监测的内容、范围、技术方法和监测报告的编写等。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其它管辖海域内进行海砂开采活动的项目。 2监测项目、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 2.1海底地形 2.1.1监测内容 监测海砂开采造成海底地形的变化以及附近海砂回填对周边开发活动的影响,在海砂开采期间,定期进行海底地形、水深测量,并给出海砂开采前后的地形定量变化
20、数据。 2.1.2监测范围 海砂开采区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延伸3km,垂直主流向向两侧各延伸1km。 2.1.3监测比例尺 海砂开采区:1:5000,向外延伸区:1:10000。 2.1.4监测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gb17501-1998执行。 2.1.5监测周期 海砂开采后每6个月监测一次。 2.2海底及岸滩冲淤动态 2.2.1海底动态 2.2.1.1海底沉积地貌剖面监测内容 剖面地形重复测量,根据重复监测资料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冲淤变化趋
21、势; 剖面水下地貌侧扫,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地貌演化特征; 沿剖面采集表层样,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剖面上底质变化趋势。 2.2.1.2监测范围 从海砂开采区起向岸延伸5公里或至岸滩低潮位止的区域。 2.2.1.3海底沉积地貌监测剖面布设 垂直岸线方向最少布设3条海底沉积地貌观测剖面,即海砂开采区中间位置布设1条,两端点各布设1条。沿剖面线,在不同底质及地貌部位处布设底质取样站位。剖面较长时,可按500m间距加密布设站位。 2.2.1.4沉积地貌重复监测周期 海砂开采后每6个月监测一次。 2.2.
22、2岸滩冲淤动态 2.2.2.1监测内容 在可行性论证中涉及可能造成岸滩侵蚀后退的岸段,进行岸滩动态监测。运用监测结果计算滩面冲淤幅度,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岸滩堆积与侵蚀的动态变化。 2.2.2.2监测范围 垂直海岸方向:沙质岸段从海岸地貌形态特征改变的地方,即海岸陡崖或沙丘的基部(相 当于高潮位时波浪对岸滩作用的上限)至最低低潮位之间的完整海滩;淤泥质岸段高潮位附近一般修建海堤,从海堤基部至最低低潮位之间的潮间湿地。 沿岸方向。岸滩动态监测站点的布设可根据最大潮流程(与岸平行)和波浪输沙作用范围确定。 2.2.2.
23、3技术要求 布设与海底沉积地貌监测剖面相连接的岸滩动态监测剖面。在不同沉积地貌相带埋设固定监测桩,如在剖面较长的岸段,则每间隔100m加密埋设固定监测桩,进行沉积地貌监测。固定监测桩桩顶高程由水准测量确定。海砂开采期间,在监测桩周围1m处量取滩面相对桩顶的高差值,并换算成滩面1985国家高程基准。 2.2.2.4监测周期 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可选择在大潮、小潮时观测,遇灾害性天气加密监测。 2.3流场及波浪 2.3.1监测内容 海砂开采可能使海底沙脊降低或造成断口,使越过沙脊(或断口)传向岸边的流场和波浪场发生变化,增加海
24、岸动力作用,从而加剧海岸泥沙冲淤活动时,应加强对岸滩附近流场和波浪场的监测。开敞海域、海湾及XX县区,进行波浪定位监测和流场监测;隐蔽海湾,只进行流场监测。 2.3.2监测范围 波浪定位监测站布设在波浪折射波脊线汇聚点岸滩附近;在采砂区中心及沿主流线方向各外推至采砂区边缘,布设连续测流站,沿主流线方向各外推5海里布设大面测流站。 2.3.3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2-91)执行。 2.3.4监测周期 每6个月一次,安排在丰水期和枯水期进行。 2.4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2.4.1
25、监测内容 常规水质监测内容为悬浮泥沙、油类、ph、溶解氧。根据现场特点,可以适当增加相关项目。 常规沉积物监测内容为粒度、硫化物、有机质、油类、重金属。根据现场特点,可以适当增加相关项目。 2.4.2监测范围 采砂区及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外推5海里水域。 2.4.3监测周期 监测周期为6个月,时间尽可能分别安排在丰水期(6-8月)和枯水期(12-2月),每期原则上要求进行大潮和小潮期监测。 2.4.4技术要求 按《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91)和《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的有关
26、要求执行。监测层次为离海面1m、中层、离底3m、离底2m、离底1m。水质和沉积物环境质量监测站与连续测流站和大面测流站相同。 2.5对资源及生态系统的影响监测 2.5.1对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2.5.1.1监测内容 叶绿素a和初级生产力。调查表、底层叶绿素a和初级生产力的分布和变化。 微生物。调查表层水体中总细菌数、粪大肠杆菌、石油降解菌的数量分布和变化,以及表层沉积物细菌总数的变化。 浮游植物。调查表层和亚表层浮游植物种类组成和分布。 浮游动物。调查表层水体内种类组成和分布。 底栖生物:
27、以阿氏网定性拖网采样,调查水体内种类、数量变化和分布。用开口面积0.05平方米或0.10平方米采泥器进行定量取样,调查底表种类组成、生物量和个体密度。潮间带生物:选取不同环境的潮间带(岩礁、泥涂、沙滩、砾石滩),自高潮区至低潮区共取7个站位,按0.25m×0.25m取样框取样,经5.0、1.0、0.5mm孔径的套筛过滤后,调查种类组成、生物量、个体密度。 2.5.1.2监测范围 采砂区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外推5海里水域。 2.5.1.3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91)和《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执行。监测站布设
28、与连续测流站和大面测流站相同。 2.5.1.4监测周期 监测周期为6个月,分冬、夏季进行。 2.5.2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影响 2.5.2.1调访内容 渔业资源种类及分布;渔业资源量估算;主要经济鱼幼体种类及其分布;渔业生产现状:包括浅海捕捞、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含围塘养殖)、渔业作业方式、渔业经济。 2.5.2.2技术方法 对海砂开采海域附近海洋水产部门及当地渔民进行调访。 2.5.2.3调访周期 海砂开采期及结束后一年内,每年一次。 3监测报告的编写 3.1监测概
29、况 3.2监测方法和完成工作量 3.3监测结果 3.3.1海砂开采对海底地形的影响 对比海砂开采前后,海砂开采区海底地形以及附近海砂回填对周边地形的定量变化数据,计算海砂资源损益。 3.3.2海底及岸滩动态 海砂开采区至岸滩之间的海底地形、地貌和底质的变化。 海砂开采区岸滩滩面高程、坡度、底质及沉积地貌相带的变化。 通过海砂开采前后,海底及岸滩剖面的坡度、底质、沉积地貌相带等资料对比,分析海砂开采对海底及岸滩动态的影响程度。 3.3.3流场及波浪场变化 通过分析观测资料或数值
30、模拟,研究海砂开采导致海底地形的改变、引起流场及波浪折射而造成海岸动力的变化,分析这种变化对海底和海岸动态的影响。 3.3.4环境质量状况影响分析 对比海砂开采前后环境质量状况,在已经建立水动力数值模型的敏感海域,利用现有模型,进行采砂海域环境质量影响预测。计算悬浮泥沙和再释放污染物浓度变化、扩散和输运途径。对照水质保护目标,进行环境质量影响范围预测。在没有建立水动力数值模型的海域,可根据监测结果,对照水质保护目标,进行单因子指数法评价。 3.3.5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分析 对比海砂开采前后海砂开采区及邻近海域海洋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变化,论证
31、海洋生态变化并估计可恢复性,分析海砂开采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 3.4监测结论与对策、建议 根据监测资料,对照《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报告书》,给出海砂开采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及对其它海洋开发活动的影响程度。从海岸动力、沉积地貌方面确认海砂开采造成或加剧海岸侵蚀时,则应报告主管部门,要求业主立即停止开采;影响程度在资源和环境允许的范围内时,应提出减轻有害影响的对策建议,并提请采砂业主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篇。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根据《XX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XX省
32、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皖政办〔2005〕64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 为统领,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全面实现我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我县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到2007年底全面
33、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建立。 二、整顿的内容和要求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
34、民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证照不全的开采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有关部门要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县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
35、本辖区内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XX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要认真核查矿业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矿业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矿业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等。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圈而不探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
36、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并予以关闭。 (四)
37、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进行专项整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的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对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以及铁路、
38、重要公路沿线附近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对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对《XX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设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坚决予以 关闭淘汰。2006年12月31日前,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发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 (六)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或未获得行政
39、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尾矿 库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价设计、未经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规范的内容与要求 (一)严格矿业权管理。要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禁止非法干预设置矿业权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二)切实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严格按照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
40、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抓紧制定部分矿种和矿产地密集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引导矿业投资人向鼓励探矿、采XX县区聚集,切实调整和优化矿业权布局。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对矿产开发集中区的小矿,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走集约、规模、联合开采的道路,切实减少小矿数量。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到2006年底,凡达不到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XX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皖国土资〔2004〕179号)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凡达不到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五”末减少小矿数量目标的市、县,不
41、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三)完善矿业权市场。要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完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办法。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完善市场监管办法。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逐步解决矿业权无偿与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凡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种,不得设立探矿权。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矿业权,一律缴纳矿业权价款。凡过去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一律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四)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研究
42、制定保护条例,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废弃的矿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和国有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力度。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今后,凡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矿山开采设计必须以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
43、用方案为依据,凡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必须补编,否则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六)加强勘查、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勘查、开采设计单位和有关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有关资质审批管理机关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评审资格。 四、工作安排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2005年10月下旬—12月中旬,为学习宣传和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发〔2005〕28号文件
44、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等。 2005年12月下旬—2006年底,为整顿阶段。各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业权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2005年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土资〔2005〕171号)中规定的“三查”任务。 2007年1月—10月,为规范阶段。各有关部门
45、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监管、地质环境恢复补偿等进行规范,要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2007年11月至年底,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和规范任务完成后,县政府将分阶段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 五、职责分工 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
46、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开发项目的核准工作;公安部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设计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经费;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特定矿种矿产品的出口;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
47、能,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采取停电措施。 第四篇。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定稿]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为了巩固和发展矿山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XX县区的生态环境,维护矿业秩序稳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特制定XX县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
48、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49、 到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
50、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釆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矿山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