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为了确保平安消费、文明施工,强化在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治理,订立本制度。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是由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且通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视检验合格的产品。二、起重机的安装须由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进展,安装施工前须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三、起重机械安装过程须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平安技术标准要求进展监视检验合格。四、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携带起重机械出厂技术材料、安装过程监视检验材料、作业人员资历证件等材料到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获得检验合格标志并悬挂于起重机械明显位置后方可投入使用。五、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六、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平安操作标准、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展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七、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平安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