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尾矿坝平安治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坝平安运转,确保选矿厂尾矿排放正常,按照国家平安法规和尾矿坝治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习惯万城公司选矿厂尾矿排放和尾矿库的平安治理之用。
3、详细治理内容
3.1、尾矿的排放治理
3.1.1、尾矿的排放由选矿厂磨浮车间负责,每日所产生的尾矿在浓度25%的情况下,全部排放在尾矿矿区。
3.1.1、尾矿输送管线的维护由选矿厂机修车间负责完成,保证输送管线畅通无阻、无泄漏、无断裂,确保车间平安使用。
3.1.1、尾矿管线的巡检工作由精尾车间专职巡检员负责,有异常时向车间报告处理,并做好记录。
2、3.2、尾矿的巡检治理
3.2.1、尾矿巡检工作由精尾车间巡检员负责,每日24小时负责巡视,全面监控尾矿排放及尾矿坝平安消费工作。
3.2.2、尾矿巡检员实行三班作业制,每班至少巡检8次,即每小时一次,并按照要求填写巡检日志。
3.2.2、巡检重点及本卷须知
a、库区尾矿排放点均匀,保证库区堆积面平坦;
b、浸润线观测点有无异常;
c、坝基、坝体有无渗漏、有无裂缝现象;
d、排洪洞口无杂物,排洪效果良好;
e、尾矿回水有无明显跑混现象;
f、尾矿输送管线无泄漏、堵塞现象。
g、库区、排洪洞四周山体有无滑坡、塌方现象。
3.3、尾矿坝的平安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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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汛期前应对排洪设备进展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备畅通。
3.3.2、去除排洪洞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明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转水位和戒备水位。
3.3.3、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留意操纵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3.3.4、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展全面认确实检查与清理,觉察征询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3.3.5、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特别排洪通道。
3.3.6、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
4、井内井座顶部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3.3.7、 尾矿库运转期间应加强观测,留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操纵。
3.3.8、在尾矿库运转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操纵线,应经技术论证和平安部门批准增设或更新排渗设备。排渗设备施工可参照《尾矿设备施工及验收规程》及有关规程。
3.3.9、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a、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b、增设排渗设备,降低浸润线。
3.3.10、尾矿库设计抗震标
5、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展加固处理。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a、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b、对堆积坡进展削坡;
c、对坝体进展加密处理;
d、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备,降低坝体浸润线。
3.3.11、严禁在库区内违章爆破、取土、采石,防止山体因强震而造成滑坡的平安隐患。
3.3.12、严禁在坝体前断20米以内采挖尾矿,以免造成积水而威胁坝体平安。
3.3.13、严禁在坝体上端和库下建舍住人,巡坝值班房必须建立在便于观测,平安无隐患的地基结实处,以免构成隐患。
3.4、搞好尾矿库的环境治理工作,按要求搞好绿化。
4、本制度发布于2006年5月9日,2010年5月13日进展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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