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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110kV电网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1、某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35kV-110kV电网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集团公司高压配电网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35—110千伏输变电新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 第四条 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列入项目单位考核设计质量的范畴;因非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最终出具设计联系单

2、不列入项目单位考核设计质量的范畴。设计变更单和设计联系单统称为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设计原因是指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引起的变更;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或因项目单位等的要求发生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设计变更采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变更的程度和金额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工程设计方案、规模、标准等原则意见的设计变更,或单项变更增减投资超过基本预备费20%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

3、 第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计划基建部是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单位上报的重大设计变更;负责审批累计超出批准概算基本预备费(以下称基本预备费)50%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负责审批项目单位提出的变更;负责一般设计变更的备案,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检查监督。 第十条 项目单位总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负责上报改变了初步设计原则意见的重大设计变更;负责上报自身提出的设计变更;负责上报累计超

4、出批准概算基本预备费(以下称基本预备费)50%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负责审批累计批准概算基本预备费(以下称基本预备费)50%以内的由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负责设计变更的实施和文件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的计算过程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参加有关设计变更过程的审查,监督设计变更的实施;及时统计设计变更及其费用,并提交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设计变更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包括设

5、计变更的提出、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实施和文件归档。参建单位可以根据设计问题、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出具相应的沟通联系单;在不同的权限范围内,经项目单位或计划基建部批准,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后,下发现场执行。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的原因,不涉及增加费用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自行出设计变更通知,下发项目单位执行。 第十六条 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单位进行审核,分公司审定,确认设计变更的原因、责任和必要性;因设计原因需变更的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非设计原因需变更的出具设计联系单。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提出的累计

6、费用在基本预备费50%以内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经相关单位提出意见,项目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分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审定,由设计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形成设计变更文件,下发现场执行,同时报计划基建部备案。 第十八条 参建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出基本预备费50%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以及由项目单位提出的变更,经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分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计划基建部,计划基建部应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由设计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形成设计变更文件,下发现场执行。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次签署确认。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准确说明工程名称、变更的

7、卷册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工程费用变化额,必要时应提出变更附图。 第二十一条 涉及费用变化的设计变更,必须附有工程量明细和预算书,并由相关单位技经人员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前,设计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工作,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得到完整真实的体现。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均应将设计变更文件及时归档。引起费用改变的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及时整理报送建设管理单位备案,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七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分类统计并上报集团公司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

8、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做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工程设计变更未按本规定履行手续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第二十六条 由于建设单位造成工程缺陷引起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所引起的费用累计超出基本预备费时,不允许参加集团公司优质工程的评比。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明确设计变更奖惩条款,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工程缺项、漏项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增加的,要按照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额扣除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亦应明确设计变更奖惩条款,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要扣除相应的施工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某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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