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由工程部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及各只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施工现场至少每月进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至少进展一次防火巡查。
二、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展巡查、检查时必须佩戴统一制造的证章。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觉察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觉察的征询题需现场即时责令其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单。
四、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参加防火检查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五、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
2、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平安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备、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常闭式防护门是否关闭紧密;
5、消防设备治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动火作业是否增设防火及灭火设备;
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六、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平安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平安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备正常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平安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治理情况;
7、消防操纵室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要进展防火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