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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1∕T 1074—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南京市).pdf

1、 ICS 03.120.10 CCS A 00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 3201/T 1074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ood safety in wholesale market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BDB 3201/T 10742022 I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5 市场开办者 . 1 6 入场销售者 . 3 7 贮存服务提供者 . 4 DB 3201/T 1074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2、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有玉、钱军、王谷炜、胡飞杰、王辰、吴建胜。DB 3201/T 1074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

3、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72 食用农产品保鲜贮藏管理规范 DB3201/T 1051 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4.14.24.35.1DB 3201/T 10742022 5.1.3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包括: a) 应保持环境整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b) 应具有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设施; c

4、) 应配备与销售的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市场准入 5.2.1 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5.2.2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入场销售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 5.2.3 市场开办者应重点查验进口冷藏冷冻肉类和水产品, 留存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 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溯源信息、 南京市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或

5、进口冷链食品申报登记表,防止未经预防性消毒处理的进口冷藏冷冻肉类和水产品进入市场。 制度管理 5.3.1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食用农产品(食品)市场准入准出制度; b)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5.25.35.4DB 3201/T 10742022 5.4.2 市场开办者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包括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 培训考核 5.5.1 市场开办者应组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入场销售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一年不少于 40 学时。 5.5.2 所有的培训考核

6、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应考核并保留相关记录。 常规检查 5.6.1 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销售者的销售环境条件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5.6.2 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 追溯管理系统 5.7.1 市场开办者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对入场销售者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行电子信息归集溯源管理。 5.7.2 已建成的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宜与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或平台实现对接。 抽样检验 5.8.1市场开办者应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5.55.65.75.85.96.

7、16.2DB 3201/T 10742022 进货查验 6.3.1 入场销售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信息, 并保存相关凭证。 6.3.2 入场销售者宜使用电子追溯平台录入食用农产品信息。 6.3.3 入场销售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前应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溯源信息、南京市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或进口冷链食品申报登记表。 标识标签 6.4.1 按照规定应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包装或标签上应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 产地、生产者、 生产日期等内容; 对保质期有要求的, 应标注保质期; 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 应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食品添加剂名称。 6.4.2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等信息。 7 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条件 7.1.1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和保存进出货台账, 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 产地、 贮存日期、 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6.36.4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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