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工会范文之教职工暑期疗养施行意见
指导思想
组织教职工暑期疗疗养是落实《老师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详细表达,是广大教职工熏陶情操、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丰富阅历、增进友谊的好方式,是学校进一步开展“凝聚力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
疗养对象
于2012年教龄已满三年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疗养年段
从2012年—2014年,三年为一轮。
四、疗养地点
依照每年区教育工会推荐的疗养地点,供教职工选择,后由学校统一安排。
疗养费用
1、享受本轮暑期疗养活动补贴费的规定:
(1)教职工在参加区教育工会组织的疗养活
2、动时,方可享受全额疗养活动补贴费。
(2)教职工参加暑期疗养总经费等于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疗养补贴费时,学校金额支付疗养补贴费后,其余超额部分由教职工本人自理;假设总经费少于本人可享受的疗养补贴费时,学校仅支付游程的经费。
(3)教职工自行外出旅游或因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区教育工会组织疗养活动的,作自动放弃这轮疗养,学校不作任何补贴。
(4)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第四年)起的在岗教职工,方可享受本轮疗养活动补贴费。
(5)教职工在本轮内参加暑期疗养活动享受根本补贴费1000元,另可依照工作年限,享受在岗疗养补贴费,视工龄每一年补贴20元。
(6)本轮疗养工龄以实足计算。
2、凡本人已确定疗养时间、地点、交好款,而因本人缘故造成不去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本人负责。
3、本施行意见仅适用本轮(2012年至2014年)疗养活动。
六、考前须知
1、教职工暑期疗养只限本人享受,不得由家属或其别人员代替。(如家属要一起伴随疗养,经学校同意,费用由其本人自负)
2、在疗养过程中,遵从领队指挥,互相照顾,遵纪守法,假设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凡参加区教育工会组织的疗养活动,工会负责宣传、发动报名工作,疗养活动自出发起全程由组织部门负责。
4、本施行意见解释权第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