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认真开展定期平安大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检复检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及时觉察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2、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各采掘承包队负责人,必须经常深化井下消费现场,及时觉察和查处本区域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关于严峻事故隐患的处理,要有打算、有步骤、有措施。 3、安瓦员必须贯彻巡回检查制度,觉察事故隐患当场指出,并要求现场施工单位立即进展整改,假设有严峻事故隐患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升井后,还必须填定好汇报记录。 4、安监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对检查出来的平安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留意跟踪检查,确保平安隐患的及时有效处理。关于处理隐患不及时的要查出缘故,假设是主观要素的要追查责任。 5、施工单位或者隐患处理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处理各种平安隐患,处理隐患时要指定人员现场指导,并把整改通知单及时反响到安监部门。 6、安监部门要随时追踪各种平安隐患的处理情况,关于难度较大的,要派专人负责监察,甚至下达停产整改意见通知书。 7、关于查出的严峻平安隐患,矿安监站必须追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本矿无法排查的事故隐患,由安监站书面汇报矿务局协助处理。 8、严峻事故隐患处理后,要按照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那么,进展分析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