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平安治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平安消费法》、《环境保护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职业健康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治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健康平安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平安、职业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三)设置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平安消费职能部门,并装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技干部,支持安技干部开展工作,保证平安消费治理经费和平安消费奖励资金的落实。
(四)矿长应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平安消费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健康平安消费工作经历和教训,研究和处理有关职
2、业健康平安消费治理中的严峻征询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的职业健康平安工作。
(五)审批本单位严峻危险源和重要环境要素清单及相应的治理方案或治理制度和操纵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平安检查工作,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特种设备的平安检查,对严峻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
(六)坚持五同时“,即在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消费的时候,同时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健康平安工作。
(七)工程分包、设备租赁必须签订平安消费和文明施工治理协议,协议书中必须商定各自的平安治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平安措施,明确专职平安治理人员进展检查与协调,严格执行平安风险抵押金制度,分包工程款结算时或承包兑现时必须有安技部门的签字。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健康平安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严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平安消费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良平安消费工作。定期向煤矿报告履行平安职责的情况。
(十)负责与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工种队、班组、合格分承包方)签订职业健康平安消费责任状。组织年度、季度、月度职业健康平安治理目的考核,按照考核情况,奖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