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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意见.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关于实施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意见陕建发2005102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计价规则)及其配套的计价文件实施以来,由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高度重视,各类市场主体积极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现就准确实施计价规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 1工程量清单不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应作为工程计价、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及工程索赔的依据。 2

2、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则、施工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准确、规范负责。 计价规则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的描述主要表现为提示性,清单编制人应熟悉设计图纸,准确表述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对于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不同的,应分别编制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若招标人因特殊原因确需供应部分材料时,其供应的范围及结算方法应在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明确。 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实际、常规的施工方法,按照计价规则所列措施项目,实事求是的提出措施项目清单,不得缺项。对于计价规则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增列。 6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可由招标人自主确定是否列项

3、,若列项应给出相应金额及结算方法。 7招标人一般不得指定分包项目及分包人,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指定分包者,应列清分包项目及估算金额,同时总承包服务费也应列项。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零星工作项目费,可由招标人自主确定是否列项,若列项应给出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规格等相关内容及结算方法。 二、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 9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现的是风险分担的原则,招标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的风险。 10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时,最高限价按计价规则及相应计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是否设置最低限价,可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评标办法中确定。 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

4、经发出,即为计价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确需修改时,必须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12投标人采购的材料价款,应全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且材料单价必须与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相一致;对招标人采购的材料价款,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应全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应全部计入其他项目清单内。 13对于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计价时可根据施工方案调整、补充,并自主报价。 1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依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精神,仍按计价规则第3.3.2条及

5、规定费率计取。 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环境保护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工程最高限价时,应按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考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自主报价。 16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应按招标人给出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 17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分包项目,自主报价。 18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零星工作项目费,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入投标报价。 19规费、税金必须按相关规定计取,不得增减。 20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对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并自主报价。中标人与

6、招标人是否约定材料价格波动范围,由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确定。 2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或全部设备费进行报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列出详细的“设备一览表”,其设备费计入其他项目清单内。 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是否填写及填写内容,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填写。 三、关于工程合同价款约定、调整与结算 2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模式。其合同价款实行综合单价与总价相结合,以综合单价为准,合同总价是可变的。投标人中标的综合单价,即为合同单价,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不变。 24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

7、不符时,按实计算。 25执行计价规则第.2.8条对新增计价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执行已有综合单价。 (2)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26投标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应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 (1)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增加。 (2)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费用的增加。 (3)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按

8、本实施意见第25条规定办理;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 27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零星工作项目费,为预测价款,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按实结算,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 28发、承包双方应对零星项目和工程施工合同以外的增加项目,如实做好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委托的现场代表签字的变更签证及双方协商确认的索赔费用等,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29发、承包双方应认真执行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好工程价款的结算。 四、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

9、监督管理 30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其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标准。 (2)负责全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 (3)指导市场主体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组织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检查,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及时发布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信息,为市场主体服务。 (5)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31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招投标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必须由中级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完成,并由造价工

10、程师签章。 32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招投标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出现失误,引起造价纠纷的,可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3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提供虚假造价文件的,一经查实,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4承包人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和计价规则,恶意竞标,造成亏损,要求提高综合单价或增加相关费用的,不予支持。 35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反馈到陕西省建筑经济定额办公室。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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