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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ocx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设技函2001002号文件关于成立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写工作组的通知的要求,由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其他参编单位组成规范编写组编写完成的。在编写过程中,规范编写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分析,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方面的实践经验,部分汲取了有关国际标准,以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为依据,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编写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

2、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多次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本规范主要内容是对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做出规定。本规范将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时,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83;地址:北

3、京清华同方科技广场),以供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华夏正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万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深圳鑫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寰岛中安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智厦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江亿孙述璞张青虎濮容生张宜孙兰崔晓东杨

4、维迅岳子平王家隽刘延宁龚代明王冬松杨柱石于凡黄与群王辉段文凯吴翘郝斌路刚陈海岩目次1总则12术语和符号23基本规定43.1一般规定43.2产品质量检查43.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53.4系统检测63.5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74通信网络系统84.1一般规定84.2系统检测84.3竣工验收145信息网络系统155.1一般规定155.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155.3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155.4应用软件检测165.5网络安全系统检测185.6竣工验收19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226.1一般规定226.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226.3系统检测236.4竣工验收287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297.1一般规

5、定297.2系统检测297.3竣工验收308安全防范系统318.1一般规定318.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318.3系统检测328.4竣工验收379综合布线系统389.1一般规定389.2系统安装质量检测389.3系统性能检测399.4竣工验收4010智能化系统集成4210.1一般规定4210.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4210.3系统检测4210.4竣工验收4411电源与接地4511.1一般规定4511.2电源系统检测4511.3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4611.4竣工验收4712环境4812.1一般规定4812.2系统检测4812.3竣工验收4913住宅(小区)智能化5013.1一般规定5013.2系统检

6、测5013.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5113.4安全防范系统检测5113.5监控与管理系统检测5213.6家庭控制器检测5313.7室外设备及管网5413.8竣工验收54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55附录B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56附录C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61附录D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记录65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1.0.3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

7、.4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执行本规范时应与之配套使用。1.0.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0.1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automationsystem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与通风、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热源与热交换、冷冻和冷却及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本规范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此条通用。2.0.2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networksystem是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

8、础设施。通过通信网络系统,可实现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和实现信息共享。2.0.3信息网络系统(INS)informationnetworksystem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2.0.4智能化系统集成(ISI)intelligentsystemintegrated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

9、的基础上,实现建筑物管理系统(BMS)集成。BMS可进一步与信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智能建筑管理集成系统(IBMS),以满足建筑物的监控功能、管理功能和信息共享的需求,便于通过对建筑物和建筑设备的自动检测与优化控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管理和对使用者提供最佳的信息服务,使智能建筑达到投资合理、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目标,并具有安全、舒适、高效和环保的特点。2.0.5火灾报警系统(FAS)firealarmsystem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等部分组成,实现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2.0.6安全防范系统(SAS)secur

10、ityprotection&alarmsystem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防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用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刑事犯罪及灾害事故为目的的,具有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停车场(库)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2.0.7住宅(小区)智能化(CI)communityintelligent它是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功能系统以及这些系统集成的智能化系统,具有集建筑系统、服务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人居环境等特点的智能化系

11、统。2.0.8家庭控制器(HC)homecontroller完成家庭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或网络系统,一般应具备家庭安全防范、家电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2.0.9控制网络系统(CNS)controlnetworksystem用控制总线将控制设备、传感器及执行机构等装置联结在一起进行实时的信息交互,并完成管理和设备监控的网络系统。2.0.10符号符号中文名英文名ATM异步传输模式asynchronoustransfermodeDDC直接数字控制器directdigitalcontrollerDMZ非军事化区或停火区demilitarizedzoneE-MAIL电子邮件elect

12、ronic-mailFTP文件传输协议filetransferprotocolFTTx光纤到x(x表示路边、楼、户、到桌面)fiberto-the-x(x:C,B,H,D;C-curb,B-building,H-house,D-desk)HFC混合光纤同轴网hybridfibercoax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I/O输入/输出input/outputISDNB-ISDNN-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integratedservicesdigitalnetworkbroadbandISDNnarrowbandISDN

13、SDH同步数字系列synchronousdigitalhierarchyUPS不间断电源系统uninterruptedpowersystemVSAT甚小口径卫星地面站verysmallapertureterminalxDSL数字用户环路(H-高速;A-非对称;S-单环路;V-甚高速)xdigitalsubscriberline(x:H,A,S,V;H-highdatarate;A-asymmetrical;S-singleline;V-veryhighdatarate)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3.1.2智能建筑分部工程

14、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子系统)。3.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3.1.4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中表A.0.1的要求。3.1.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3.2

15、产品质量检查3.2.1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3.2.2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3.2.3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3.2.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3.2.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

16、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3.2.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3.2.7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

17、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3.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3.3.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3.3.2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3.3.3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

18、:1.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B.0.3的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单;2.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3.3.4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3.3.5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中表B.0.1,具体要求如下: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

19、产地符合要求;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3.3.6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B.0.2填写隐蔽工程(过程检查)验收单。3.3.7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根据GB5

20、0300第4.0.5和5.0.5条的规定按检验批要求进行。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B.0.4的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3.3.8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3.3.9根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本规范各章规定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运行。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B.0.5填写试运行记录并提供试运行报告。3.4系统检测3.4.1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2.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3.4.2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

21、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3.4.3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3.4.4检测结论与处理1.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3.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3.4.5检测机构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C.0.1、表C.0.2、表C.0.3和表C.0.4填写系统检测记录和汇总表。3.5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3.5.1各系统竣工验收应包括

22、以下内容: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2.系统检测合格;3.运行管理队伍组建完成,管理制度健全;4.运行管理人员已完成培训,并具备独立上岗能力;5.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6.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应符合设计要求;7.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8.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规定,智能建筑的等级符合设计的等级要求。3.5.2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1.竣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2.本章第3.5.1条规定的各款全部符合要求,为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3.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4.竣工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时,建设单位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到重新

23、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3.5.3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D.0.1和表D.0.2的要求填写资料审查结果和验收结论。4通信网络系统4.1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安装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公用通信网之间的接口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4.1.2本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等各子系统及相关设施。其中通信系统包括电话交换系统、会议电视系统及接入网设备。4.1.3通信网络系统的机房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机房安全、电源与接地应符合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和本规范第8章、第11章的有

24、关规定。4.1.4通信网络系统缆线的敷设应按以下规定进行:1.光缆及对绞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2.电话线缆应符合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规范YD5048的有关规定;3.同轴电缆应符合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106的有关规定。4.2系统检测4.2.1通信系统工程实施按规定的安装、移交和验收工作流程进行。4.2.2通信系统检测由系统检查测试、初验测试和试运行验收测试三个阶段组成。4.2.3通信系统的测试可包括以下内容:1.系统检查测试硬件通电测试;系统功能测试。2.初验测试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如通信系统的业务呼叫与接续、计费、信令、系统负荷能力、传输指标、维护管理、故障

25、诊断、环境条件适应能力等)。3.试运行验收测试联网运行(接入用户和电路);故障率。4.2.4通信系统试运行验收测试应从初验测试合格后开始,试运行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应少于3个月。4.2.5通信系统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其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建设单位与生产厂商共同协商确定。主控项目4.2.6智能建筑通信系统安装工程的检测阶段、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7等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4.2.7通信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信道的传输速率、信号方式、物理接口和接口协议应符合设计

26、要求。4.2.8通信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的内容应符合表4.1的要求。表4.1通信系统工程检测项目表.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检测内容1.安装验收检查1)机房环境要求2)设备器材进场检验3)设备机柜加固安装检查4)设备模块配置检查5)设备间及机架内缆线布放6)电源及电力线布放检查7)设备至各类配线设备间缆线布放8)缆线导通检查9)各种标签检查10)接地电阻值检查11)接地引入线及接地装置检查12)机房内防火措施13)机房内安全措施2.通电测试前硬件检查1)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检查设备安装情况2)设备接地良好,检测接地电阻值3)供电电源电压及极性3.硬件测试1)设备供电正常2)告警指

27、示工作正常3)硬件通电无故障4.系统检测1)系统功能2)中继电路测试3)用户连通性能测试4)基本业务与可选业务5)冗余设备切换6)路由选择7)信号与接口8)过负荷测试9)计费功能5.系统维护管理1)软件版本符合合同规定2)人机命令核实3)告警系统4)故障诊断5)数据生成6.网路支撑1)网管功能2)同步功能7.模拟测试1)呼叫接通率2)计费准确率会议电视系统安装工程序号检测内容1.安装环境检查1)机房环境2)会议室照明、音响及色调3)电源供给4)接地电阻值2设备安装1)管线敷设2)话筒、扬声器布置3)摄像机布置4)监视器及大屏幕布置3.系统测试1)单机测试2)信道测试3)传输性能指标测试4)画面

28、显示效果与切换5)系统控制方式检查6)时钟与同步4.监测管理系统检测1)系统故障检测与诊断2)系统实时显示功能5.计费功能接入网设备(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安装工程序号检测内容1.安装环境检查1)机房环境2)电源供给3)接地电阻值2.设备安装验收检查1)管线敷设2)设备机柜及模块安装检查3.系统检测1)收发器线路接口测试(功率谱密度,纵向平衡损耗,过压保护)2)用户网络接口(UNI)测试a.25.6Mbit/s电接口b.10BASE-T接口c.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d.PCI总线接口3)业务节点接口(SNI)测试a.STM-1(155Mbit/s)光接口b.电信接口(34Mbit/s

29、、155Mbit/s)4)分离器测试(包括局端和远端)a.直流电阻b.交流阻抗特性c.纵向转换损耗d.损耗/频率失真e.时延失真f.脉冲噪声g.话音频带插入损耗h.频带信号衰减5)传输性能测试6)功能验证测试a.传递功能(具备同时传送IP、POTS或ISDN业务能力)b.管理功能(包括配置管理、性能管理和故障管理)4.2.9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在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阶段,应检查卫星天线的安装质量、高频头至室内单元的线距、功放器及接收站位置、缆线连接的可靠性。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3.卫星数

30、字电视系统的输出电平、接收天线功率增益及室内单元的Eb/N0门限值、天线G/T值、高频头噪声温度Kº及系统干扰和抗干扰性能的检测应按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GY/T149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主要指标应符合表4.2的规定;表4.2卫星数字电视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序号项目名称合格标准备注1系统输出电平(dBm)-30-602接收天线功率增益(dB)60-30553室内单元的Eb/N0门限值(dB)5.54.采用主观评测检查有线电视系统的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3的规定;表4.3有线电视主要技术指标序号项目名称测试频道主观评测标准1系统输出电平(dBV)系统内的所有频道60

31、802系统载噪比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无噪波,即无“雪花干扰”3载波互调比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图象中无垂直、倾斜或水平条纹4交扰调制比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图象中无移动、垂直或斜图案,即无“窜台”5回波值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图象中无沿水平方向分布在右边一条或多条轮廓线,即无“重影”6色/亮度时延差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

32、的高、中、低段图象中色、亮信息对齐,即无“彩色鬼影”7载波交流声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图象中无上下移动的水平条纹,即无“滚道”现象8伴音和调频广播的声音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无背景噪音、如丝丝声、哼声、蜂鸣声和串音等。5.电视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具体标准见表4.4。表4.4图像的主观评价标准等级图像质量损伤程度5分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4分图像上有稍可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3分图像上有明显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令人讨厌2分图像上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33、1分图像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6.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正向测试的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测试的侵入噪声、脉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的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检测其数据通信、VOD、图文播放等功能;HFC用户分配网应采用中心分配结构,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信号汇集均衡等功能;应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扰性能,其用户输出电平应取6268dBV。4.2.10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的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2.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3.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

34、符合设计要求;4.通过对在这里、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音响效果;5.功能检测应包括:1)业务宣传、背景音乐和公共寻呼插播;2)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其紧急广播由消防分机控制,具有最高优先权,在火灾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紧急广播功能检测按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3)功率放大器应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备用机自动投入运行;4)公共广播系统应分区控制,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的划分产生矛盾。4.3竣工验收4.3.1竣工验收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过程质量记录2.设备检测记录及系统测试记录;3.竣工图纸及文件;4.安装设备明细表

35、。5信息网络系统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信息网络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5.1.2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及网络安全等。信息网络系统检测和安装质量检查应按表5.1中规定的项目进行。5.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5.2.1信息网络系统工程实施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综合布线系统施工完毕,已通过系统检测并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2.设备机房施工完毕,机房环境、电源及接地安装已完成,具备安装条件。5.2.2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除遵照本规范第3.3.4和3.3.5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进行:1.有序列号的设备必须登记设备的序列号;2.网络设

36、备开箱后通电自检,查看设备状态指示灯的显示是否正常,检查设备启动是否正常;3.计算机系统、网管工作站、UPS电源、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等产品按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执行。5.2.3网络设备应安装整齐、固定牢靠,便于维护和管理;高端设备的信息模块和相关部件应正确安装,空余槽位应安装空板;设备上的标签应标明设备的名称和网络地址;跳线连接应稳固,走向清楚明确,线缆上应正确标签。5.2.4信息网络系统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试运行,有关系统自检和试运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3.8和3.3.9条的要求。5.3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5.3.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应包括连

37、通性检测、路由检测、容错功能检测、网络管理功能检测。主控项目5.3.2连通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1.根据网络设备的连通图,网管工作站应能够和任何一台网络设备通信;2.各子网(虚拟专网)内用户之间的通信功能检测:根据网络配置方案要求,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不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无法通信;并保证网络节点符合设计规定的通讯协议和适用标准;3.根据配置方案的要求,检测局域网内的用户与公用网之间的通信能力。5.3.3连通性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的连通性。5.3.4路由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

38、仪测试网络路由设置的正确性。一般项目5.3.5容错功能的检测方法应采用人为设置网络故障,检测系统正确判断故障及故障排除后系统自动恢复的功能;切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内容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对具备容错能力的网络系统,应具有错误恢复和故障隔离功能,主要部件应冗余设置,并在出现故障时可自动切换;2.对有链路冗余配置的网络系统,当其中的某条链路断开或有故障发生时,整个系统仍应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复后应能自动切换回主系统运行。5.3.6网络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网管系统应能够搜索到整个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图和网络设备连接图;2.网络系统应具备自诊断功能,当某台网络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后

39、,网管系统应能够及时报警和定位故障点;3.应能够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配置和网络性能检测,提供网络节点的流量、广播率和错误率等参数。5.4应用软件检测5.4.1智能建筑的应用软件应包括智能建筑办公自动化软件、物业管理软件和智能化系统集成等应用软件系统。应用软件的检测应从其涵盖的基本功能、界面操作的标准性、系统可扩展性和管理功能等方面进行检测,并根据设计要求检测其行业应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应用软件修改后必须通过回归测试。5.4.2应先对软硬件配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系统检测。主控项目5.4.3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按照本规范第3.2.6条的规定执行。应采用系统的实

40、际数据和实际应用案例进行测试。5.4.4应用软件检测时,被测软件的功能、性能确认宜采用黑盒法进行,主要测试内容应包括:1.功能测试: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行软件系统的所有功能,以验证系统是否符合功能需求;2.性能测试:检查软件是否满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性能,应对软件的响应时间、吞吐量、辅助存储区、处理精度进行检测;3.文档测试:检测用户文档的清晰性和准确性,用户文档中所列应用案例必须全部测试;4.可靠性测试:对比软件测试报告中可靠性的评价与实际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可靠性验证;5.互连测试:应验证两个或多个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连性;6.回归测试:软件修改后,应经回归测试验证是否因修改引出新的错误,即验证

41、修改后的软件是否仍能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一般项目5.4.5应用软件的操作命令界面应为标准图形交互界面,要求风格统一、层次简洁,操作命令的命名不得具有二义性。5.4.6应用软件应具有可扩展性,系统应预留可升级空间以供纳入新功能,宜采用能适应最新版本的信息平台,并能适应信息系统管理功能的变动。5.5网络安全系统检测5.5.1网络安全系统宜从物理层安全、网络层安全、系统层安全、应用层安全等四个方面进行检测,以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控性和可用性等信息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主控项目5.5.2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等网络安全产品必须通过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具有公安

42、部公共信息安全监察局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他规定时,还应遵守行业的相关规定。5.5.3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5.5.4网络层安全的安全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1.防攻击:信息网络应能抵御来自防火墙以外的网络攻击,使用流行的攻击手段进行模拟攻击,不能攻破判为合格;2.因特网访问控制:信息网络应根据需求控制内部终端机的因特网连接请求和内容,使用终端机用不同身份访问因特网的不同资源,符合设计要求判为合格;3.信息网络与控制网络的安全隔离:测试方法应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要求,保证做到未经授权,从信息网络不能进入控制网络;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4.防病毒系统的有效性:将含有当前已知流行病毒的文件(病毒样本)通过文件传输、邮件附件、网上邻居等方式向各点传播,各点的防病毒软件应能正确地检测到该含病毒文件,并执行杀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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