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事项名称 基坑工程施工许可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 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5.审批条件 6.申
2、请资料 说明:若由于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施工单位不同而需同步办理该项目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申报资料中的立项文件、《参保登记证明》、缴费凭证、视频监控合同、《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可两个事项共用一份。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用地批准书及红线图;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 □3、土地权属证明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 □4、已办理监督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原件两份); □5、加盖市住建局公章的基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6
3、已办理保函备案的提交:加盖市住建局备案章的保函复印件; 未办理保函备案的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和《业主支付担保》公证文件原件(已包括《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和《业主支付担保》原件),另附:《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和《业主支付担保》各三份复印件。 □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监理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合同由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合同应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合同第一部份及第三部份应填写完整,加盖合同双方的骑缝章。法定代表人
4、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采取企业注册地或广东省(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监制格式;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企业公章。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合同由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合同竣工日期不得早于办理施工许可时间,否则不予受理;合同应当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省建设厅制),并含人工费总额专门条款,协议书与专用条款应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采取企业注册地或广东省(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监制格式,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企业公
5、章。 9、立项文件: □(1)发改部门立项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立项文件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2)非发改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出资方)信息登记表》及项目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出资方)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注: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出资方)信息登记表收取原件,其他资料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3)招标工程还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人公章,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须提交拟中标单位工程量清单报价审核意见备案
6、证明复印件;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否则将不予通过办理。 □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章); □11、基坑工程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12、基坑专项方案: 深度不超5米且地质条件相对简单的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提供基坑的专项施工方案(原件2份,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施工、监理企业法人公章及总监执业资格注册章)。并提交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图纸(
7、不需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对应地下室建筑平面图、基础平面图(注:上述图纸中,道路及场地的标高应标注清晰,并注明±0.00与绝对标高的关系)及承台大样图(基础选型及承台厚度等数据应标识明确,基坑不能超出建筑红线范围)。 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应提供专家论证审查通过的基坑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和文字资料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测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3、社保机构的基坑工程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注: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8、 □14、施工企业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系统合同原件,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原件(需加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核意见)。 注:视频监控系统合同必须与经市住建局批准的公司签定,详情请咨询市安监站,电话:22981323。 □1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联系表》。 注: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68号)。 □16、加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查合格意见的《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原件。 注: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东建质安〔2009〕57号),若现场核查时工程
9、已开工的,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后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
10、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表格”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质安科 电话:22207283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