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川府发201017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称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合川府发20103号)和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合川府发201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合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川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合川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统一实施。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
3、,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我区招投标工作规范性文件,对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执法等工作。区监察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协助区级有关部门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所有招投标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市级以上项目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五条 招标人进行项目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项目可研(立项
4、)批复及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文件。(二)招标最高限价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三)有满足招标需要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四)有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第六条 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
5、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第七条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第八条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第九条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
6、进行招标。第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投资项目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实行邀请招标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规模及范围一经审批,不得随意调整;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项目业主须按原审批渠道报批。第十一条 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前款所称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第十二条 建立合川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及信用评价制度,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交易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及考
7、评工作,每年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对信用等级评为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名录库中清除,对新的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补入名录库。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区交易中心在相关部门监督下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日常维护及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工作。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网上不报名的招标方法组织招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遗答遗、图纸及相关资料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下载,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前1小时内在区交易中心开始接受投标文件,区交易中心接受委托收取投标保证金及招标文件费。不采用网上不报名招标方法招标的项目需由招标人按程序送区招投标管理
8、办公室审查并报经分管招投标的区领导审批。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除技术比较复杂(大型场馆、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公用建筑或设施、特大桥及长大隧道等工程)的项目外均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方式的由招标人按程序送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并报经分管招投标的区领导审批。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和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房屋市政工程同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为了扩大信息知晓范围,招标人还可选择其他媒介发布,所有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视为未公告。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且对招投标工作具有实质
9、性影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15日前,将按规定审查同意后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过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予以发布,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可通过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向招标人提交质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按规定审查同意后的答疑书通过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向所有投标人发布。第十六条 坚持招标文件会审制度,科学合理确定资格审查条件及评标办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提交区交易中心后,由区交易中心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项目行业及行政主管部门等会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还可邀请相关专家共
10、同参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会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交易中心备案后方可对外公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审招标文件时应同时报送项目可研(立项)批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最高限价评审文件、招标代理合同等资料,否则,区交易中心不予受理。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资质等级和能力、人员要求、业绩要求、财务状况等条件需根据项目类别、性质、建设规模来确定,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集中标明重大偏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
11、绝;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能作废标处理。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的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除此之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向投标人收取报名费、图纸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最高限价的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相关要求转入区交易中心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最高限价下的无标底招标。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只设经济标,不设技术标,采用最高限价下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等技术特别复杂的施工项目以及勘察、设
12、计、监理等服务性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价中标法是指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推荐第二、三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如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理由和依据,投标人无法提供出正当的理由和依据的,视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其中投标报价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50%,投标报价越低,所得分值应越高。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13、,以此类推推荐第二、三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一条 首次招标项目经评审合格投标人数不足三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的,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重新招标后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该依法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小时内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合川片区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不得在其他专家库中抽取;市级以上投资项目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14、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提出建议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定同意后可以直接确定。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程建设廉洁诚信准入制,工程建设廉洁诚信准入制的主要方式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区检察院,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在区交易中心,未通过廉洁诚信准入查询的为不合格投标人。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投诉异议不成立的,区交易中心应3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招标鉴证书,招标人应在收到招标鉴证书2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
15、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交易中心备案。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交工程保证金(10%的履约保证金和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足额提交工程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工程保证金交完的时限按照中标金额的大小确定:(一)中标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时限为5日。
16、(二)中标金额200万元5000万元的,时限为10日。(三)中标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时限为15日。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违纪责任:(一)应当招标或公开招标而未招标或公开招标的。(二)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三)未达到规定的招标条件违规组织招标的。(四)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五)违规将工程化整为零组织招标的。(六)未按规定将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及补遗澄清通知送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交易中心备案,招标文件有恶意欺骗行为及未使用规范招标文本
17、的。(七)招投标交易活动未在区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八)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的。(九)不按规定收集、整理和管理工程档案,使工程档案遗漏、遗失,造成直接损失或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十)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列入合川区建设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暂停招标代理机构一至三年在合川区的招标代理资格,投标人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合川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
18、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二)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内容收集、整理和向招标人移交招投标档案,使招投标档案遗漏、遗失,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三)投标人有挂靠、串标、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四)投标人恶意中标,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未履行合同的。(五)投标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又宣告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六)投标人在开标、评标现场不听劝阻扰乱会场秩序的。(七)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违反评标纪律、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19、九)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三十条 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区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过程结果,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规者,由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由区级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监管权限在上级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合川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市级以上项目,市级以上部门要求由合川负责监管的,原则上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并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交易中心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合川府发20105号)同时废止。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3日印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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