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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于2012年3月修订) 总则:为

2、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做到全员、全面、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便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切实按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项目工程部。 第四条: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即安全科,并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并负责考核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做为年终总结奖罚依据。 第八条:项目工程签订合同的同时,公司与项目部或项目经理签订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项目经理应在施工开始时同时建立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职安全员,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部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与各施工班组在开工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三条:各项目施工开始前必须由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对各班组、各工种按施工阶段分别进行各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

4、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布设,制订专项用电方案,并附有用电负荷计算书、用电平面布置图及相应的“三相五线”、“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的系统图。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现行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脚手架的搭拆,制订脚手架专项搭拆方案,并附有荷载计算书、节点详图;脚手架搭拆必须由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严禁带“病”运行,要有专人保养、维护,满足施工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并检验合格后准许用于工程施工中。 第十七条: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

5、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任何人发现“三违”均有权制止。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布置合理,安全标语标志应齐全完善,道路必须畅通,通道口防护必须严密。 第十九条:任何作业人员、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专职安全员或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负责人报告,并要求立即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应及时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上报,组织抢救,阻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规定使用“三宝”,做好“四口”和“邻边”防护,并制订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穿好工作服等,严禁穿裙子,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6、 第二十三条: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岗位工作中的有关安全知识和防止安全事故的技能。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公司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公司对各项目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项目部立即整改、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处罚,直到清除出场: 一、未按规定使用“三宝”,每发现一例罚款200元; 二、未制订“四口”与“临边”防护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罚款500元;未按规定做“四口”与“临边”防护,每发现一例罚款1000元; 三、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发现一例,罚款500元;

7、 四、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投入使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罚款5000元;未制订专项搭(安)拆方案或搭(安)拆方案不完善,罚款500元; 五、施工现场道路不畅,无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1000元; 六、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未制订专项搭(安)拆方案或搭(安)拆方案不完善,罚款500元; 七、施工现场建设用地不符合规范要求,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罚款500元;未制订专项用电方案或用电方案不完善,罚款500元; 八、施工前未作安全技术交底的罚款2000元; 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每发现一例罚款2000元; 十、连续两次以上检查发现同样问题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公司有权调换项目经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二十五条处罚为现金缴纳,若逾期不缴将加倍处罚。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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