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
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3、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
4、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无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即施工场地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
5、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八)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领土完整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已签订监理合同;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要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发证机关
6、留存,一份留建设单位备查;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足,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如实逐项按规定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不得弄虚作假
7、。 (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表二第三栏),应由施工企业确认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署意见,报发证机关审查。 (二)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表二第五栏),是指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能否满足施工需要。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的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 (三)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组织设计”(表二第六栏),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的
8、“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为工程主体设计单位和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部位和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
9、当报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68号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二)采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三)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
10、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封面为兰争,副本为白以,正16开。施工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各一份,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后生效。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副本由建设单位留存。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应与施工许可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
11、证机关填写。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专业分类代码划分的方法: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3、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4、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5、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7、建材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8、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9、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10、森林工业建筑工程;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工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装工程;15、邮电通讯电子设备安装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工本费由发证机关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 第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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