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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属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举例.docx

1、房产权属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举例 房产权属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举例 ]房产权属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举例(个人总结的比较全) 本帖最后由a230_ren于201*-11-2917:41编辑 一、物权法第一章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 记。 我国不动产的物权的确定采用的是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办理产权登记,办理机构是房管局(现在属于住建部下属),登记制度不是强制的,属于个人申请,不过一般没有不 办理的个人,这个大家都明白。 也就是说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我们经常听说的房产产权纠纷中,很多人主张自己对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这个认定依据首先就是登记

2、当然其中可能有各种复杂的情况,不过请注意人们法院对于房产纠纷的判例首先依据的就是登记权属。请大家注意在购房的时候及时办理有效登记,尤其是二手房过户、婚前购房等情况,避免不必要纠纷。合理登记首先要到办理机构,产权转让双方的有效证件、房产费用交纳证明、贷款办理的完款证明和购房合同。需要交纳的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手续费或者工本费,这里提醒大家一句,并不是仅仅购买商品房才需要办理登记,任何不动产权属变更,包括赠与、遗 赠或继承、过户等行为都会涉及,也都需要缴纳契税。 我下面列举了十几条各类相关法律的解释,还有具体明确保护房产权属的说明方法,随时 更新,大家有问题欢迎留言,我会尽力寻找妥善解答

3、方法。 我想重点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有判例和具体的措施,这样才对大家有参考价值。因为条 目多了可能要翻页,希望大家体谅 这个第八条本来我写在后面了,因为非常重要也很常见,所以再重新列在这里,大家可以 看看八、举证 首先我们强调一点:我国法律在诉讼方面的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要小看这条,实际上房产权属纠纷,主张权利一方应该主动提出相应证据,例如能证明房产权属的等级(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证明、出资方证明、赠与协议、遗嘱等等。 对于不能合理举证的要求,法院很多时候是不支持的。 如果夫妻一方认定房归个人或者双方共有,应该提供相应证明而不是对方提供证明。所以说,这里

4、给很多给孩子购买婚房的老人一个建议:首付款支付证明、贷款证明、购房合同 等等很多上面尽量写父母与孩子的名字,共同署名是合法的。 有下面两种情况实际上当事人在事前可能会忽略: 1、婚前购房,父母出资,然而父母由于年纪大没法办理足够的按揭贷款,只能以孩子名义办理银行按揭的,这种情况很多人不得已在购房和贷款手续中都用了孩子的名义。实际上,可以在做贷款的时候约定共同还款人,是父母与子女,这样就从各种合同、协议和票据上 保留了出资证明。 当然父母也可以与子女做个人约定,签署出资协议,约定出资部分的房产属于父母与子女 共有,这样保护了父母作为出资方,辛苦一辈子的钱得到保障。 2、在按揭贷款的

5、还款过程中,如果是父母参与还款了(这种情况在婚前购房和婚后还贷中常见,因为年轻的子女没有还贷能力实际上),可以这样做来保护父母出资人的权益:在贷款银行必然有一个以子女名义开立的还款账户,那么再开立一个父母名义的账户,每个月还房贷的时候,从父母的账户中向子女账户中转款,这样等于留存了每一次的还款出资 证明。这个是很多人都忽略的一个简单方法,而且同行转款是没有手续费的。 在房产纠纷的举证过程中,出资方完全可以以此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当然我这里想提醒辛苦半辈子给子女攒套房子的老人,如果子女孝顺,一定不要忘了提醒 你父母,我不希望那些通过婚姻获得房子为动机的人看到这个 目录 国土资源部办公

6、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2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 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厅函[201*]224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201*]2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太古可口可乐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太古

7、饮品(东莞)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资产的整体出售,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01*年5月31日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 四川省国土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国土发[1999]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不应由《拍卖法》调整。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

8、汇报》中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考虑到本法是调整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建议该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拍卖法》立法中采纳了此项建议,《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因此,《拍卖法》的适用范围应符合上述原则,不得另加扩展。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应当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9、门组织实施。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1999年8月21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 函 (国土资厅函[1999]255号) 国家国内贸易局: 近日收到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局发营销字〔1999〕第126号),经研究,我部认为: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不属于《拍卖法》调整的范围。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拍卖法》中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

10、修改意见的汇报》中,对《拍卖法》的调整范围已讲的十分明确。《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因此,《拍卖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不得另加扩展。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具体方式,同样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因此,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 卖纳入《拍卖法》调整范围,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必须由拍卖企业拍卖,是与《拍卖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为保证依法行政,希望你局尽快发文纠正《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不正确表述,消除影响,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5 年8月16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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