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 浙理工研学〔2008〕2号 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和考评工作,全面反映和评价研究生所取得的成绩与进步,学校对《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
2、 二○○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研究生 综合测评 办法 通知 浙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 附件: 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
3、质量,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及考评工作,全面反映和评价研究生所取得的成绩与进步,激励研究生不断进取,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全面健康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下称综合测评)坚持全面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团员”、“优秀研究生团干部”等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择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参考。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研究生的
4、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心素质四个方面。 研一综合测评分=思想政治素质分×20%+文化素质分×50%+业务素质分×20%+身心素质分×10% 研二综合测评分=思想政治素质分×20%+文化素质分×20%+业务素质分×50%+身心素质分×10% 注:研二综合测评中,如果该专业无文化素质分,则业务素质分按70%计算。 第二章 思想政治素质测评 第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分由基本分(100分)和奖惩分组成。奖惩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出事迹分 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事迹突出,受到全
5、国、省、市、学校或县(市)、学院(所)通报表扬者,分别加60分、30分、10分、6分、3分。同一事迹分受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取最高分,不累加。 (二)社会工作加分 1.研究生会主席加4-10分。 2.研究生会副主席、各部部长、秘书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加1-8分。 3.研究生会副部长、副秘书长、副班长加0-6分。 其他担任社会工作的干部,对照以上项酌情加分。兼任数项工作者,取最高项计分,不累加。担任社会工作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年者,按40%加分。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者,不计社会工作分。 (三)出现
6、下列情况者,根据不同性质分别予以扣分: 1.凡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行政处分者,一次分别扣60分、40分、20分、15分。 2.凡受校、学院(所)通报批评者,一次分别扣6分、3分。 3.政治学习、入学报到、集体活动等需请病假、事假,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者,每次扣1—3分。 第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表现中同一行为受到多项加分或扣分时,以最高加分或最高扣分为准,不累计。 第三章 文化素质测评 第七条 研究生的文化素质测评实行学分绩点制,以学分绩点的高低表征研究生的学习质量。 文化素质分=平均学分绩点×10
7、 (一)研究生文化课程绩点折算方法 学位课成绩 绩点 非学位课成绩 绩点 第一档 90—100 10 90—100(优) 9 第二档 80—89 9 80—89(良) 8 第三档 70—79 8 70—79(中) 7 第四档 60—69 7 60—69(及格) 6 第五档 60以下 0 60以下(不及格) 0 (二)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所得绩点 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
8、 全部课程学分总数 第四章 业务素质测评 第八条 业务素质测评主要考核研究生的科研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业务素质分=成果分+论著分+项目分+实践能力分 (一)成果分 1.获奖成果分 表一 获奖名称 一等奖 排名第一得分 二等奖 排名第一得分 三等奖 排名第一得分 排名第n得分 国家奖 150 120 — 第一得分/ 2n-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130 100 80 第一得分/ 2n-1 省部级科学技术特等奖(省重大贡献奖) 10
9、0 第一得分/ 2n-1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90 60 50 第一得分/ 2n-1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社会力量设奖(原部委设立的,并有推荐国家奖资格的奖励) 70 55 45 第一得分/ 2n-1 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 55 45 40 第一得分/ 2n-1 浙江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 50 40 25 第一得分/ 2n-1 浙江省社科联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 50 40 25 第一得分/ 2n-1 表二 获奖名称 一等奖 排名第一得分 二等奖 排名第一得分 三等奖 排名第一得
10、分 优秀奖 排名第一得分 入围奖 排名第一得分 排名第n得分 全国美展,全国书法展 90 70 60 45 40 第一得分/ 2n-1 中国美协或部级(含美协各艺委会)主办的专项美展 55 45 40 25 第一得分/ 2n-1 省文化厅、省美协等主办的全省美展 40 35 25 15 第一得分/ 2n-1 注:主导师排名除外;n为从排名第一开始依次取n=1,2,……;研究生的主导师以培养方案上的为准(以下同)。 2.专利分 专利类别 授予类别 第一完成人 第n完成人 专利被正式受理 实用新型专利 5 第一
11、得分/ 2n-1 发明专利 12 第一得分/ 2n-1 外观设计专利 4 第一得分/ 2n-1 专利被正式授予 实用新型专利 25 第一得分/ 2n-1 发明专利 60 第一得分/ 2n-1 外观设计专利 20 第一得分/ 2n-1 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90 第一得分/ 2n-1 登记软件 20 第一得分/ 2n-1 注:主导师排名除外;n为从排名第一开始依次取n=1,2,……。 同一专利只能计分一次或计差额分。 (二)论著分 1.发表论文分 发表刊物级别 排名第一得分 排名第n得分
12、非公开发行刊物 1 第一得分/ 2n-1 其它公开刊物 2 第一得分/ 2n-1 二级刊物 6 第一得分/ 2n-1 理工农医一级B 10 第一得分/ 2n-1 理工农医一级A 20 第一得分/ 2n-1 ISTP 25 第一得分/ 2n-1 人文社科一级B、ISSHP 、SCI外围和EI PageOne 30 第一得分/ 2n-1 EI Compendex 35 第一得分/ 2n-1 SCI CDE第四档 40 第一得分/ 2n-1 人文社科一级A、理工农医特级 60 第一得分/ 2n-1 SCI CDE第三档、理工农医顶级 65
13、 第一得分/ 2n-1 人文社科特级 70 第一得分/ 2n-1 SCI CDE第二档、人文社科顶级 90 第一得分/ 2n-1 SCI CDE第一档 120 第一得分/ 2n-1 注:研究生主导师排名除外, n为从排名第一开始依次取n=1,2,……;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只有录用通知的论文,研究生不是第一作者的不加分。 2.出版专著分 A.在国内一级出版社出版专著(教材),个人专著计60分;合著的主编计40分,副主编计25分,编委计10分,参与者(书中有说明)计5分。 B.在其它出版社出版专著(教材),个人专著计40分;合著的主编计3
14、0分,副主编计15分,编委计5分,参与者(书中有说明)计2分。 (三)项目分(必须是批准后的项目申报书或结题书原件中的排名) 项目级别 排名第一 排名第二 排名第三 排名第四 排名第五 国家级 100 50 25 12.5 6 省部级 30 15 7.5 4 2 厅局级 25 12.5 6 厅局级以下 5 1.5 0.5 企业委托 基本分为3分,另外再按到帐金额(最高为28分),理工科每5万元加1分,文科每1万元加1分(不足部分不计分) 得分/2 得分/4 注:主导师排名除外;延期项目不
15、计分;需要出具项目证明材料。 研究生均要以浙江理工大学名义申请成果、专利、发表论文、论著及完成科研项目,方能计分。 (四)实践能力分 1.社会实践 A.参加挂职锻炼(社会实践)一个月以上,且有较好成果者,计6分。 B.参加挂职锻炼(社会实践)一个月以上,表现良好者,计3分。 C.参加社会实践,表现一般者,计1分。 D.在社会实践中表现较差,有损学校声誉的,扣1—5分,情节严重者取消评奖资格。 注:该项得分必须是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 2.“挑战杯”及各类科技与学术竞赛 在“挑战杯”及各类科技与学术竞
16、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者,主要成员最高按下表计分,非主要成员最高按下表的60%计分,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取最高分。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国家级 50 40 20 10 5 省部级 30 15 8 5 1.5 厅局级 15 8 5 2 0.8 校级 8 5 1.5 1 0.3 学院 2 1 0.8 0.5 0.2 (五)本章未列出的奖项和论文等参照本条例加分。 第五章 身心素质测评 第九条 身心素质主要考察研究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审美情趣等。 身心素质分=学习
17、行为分+身体健康分+文体能力分+奖惩分 (一)学习行为分 A.学习目的明确,热爱专业,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计10分。 B.学习较认真,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计8分。 C.学习较认真,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中等,计7分。 D.学习不认真,不遵守学习纪律,并因此受纪律处分,计0分。 (二)身心健康分 凡身体健康,能承受学习、科研任务者,计10分。 (三)文体能力分 在各类文化艺术竞赛、交流汇演、体育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者,主要成员最高按下表计分,非主要成员最高按下表的60%计分,同一项目
18、获多个奖项取最高分。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国家级 50 30 20 10 5 省部级 30 15 10 5 2.5 地市级 20 10 6 3 1.5 校级 10 5 3 1.5 1 学院 5 2.5 1.5 1 0.5 注:如比赛未设特等奖,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 (四)奖惩分 凡在本学年每被评为校或研究生部文明寝室一次,寝室成员每人对应分别加4分或2分,但全学年累计加分不超过8分。 在校、学院(部)卫生检查中,拒绝接受检查或被评为“最差”寝室,寝室成
19、员每人对应分别扣5分或3分。 第六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学院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采取自我测评(部分条款由导师测评)、班级(年级)初评、学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生自评 研究生本人按测评内容和要求填写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部分条款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交班级测评小组初评(不设班级的交年级测评小组)。身心素质测评按自评和班级(或年级)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班级初评 各班(或年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和
20、2-3名研究生代表共4-5人组成(年级综合测评小组由5名研究生代表组成),代表由班(年级)内民主选举产生。测评小组的任务是:负责审议、核准各项分数,修正出现的错漏。测评结果应向全班(或年级)研究生公布。 (三)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班级(或年级)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组织公示。 第十二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不得参加校内当年任何奖项评选,并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10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校、院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学校任何奖项的评选,有课程补考记录者只能参加单项奖的评比。 第十四条 学校视情况安排部分奖学金名额,用于奖励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研究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