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 XX 发 包 人: XX 承 包 人:XX 水 利 部国 家 电 力 公 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编号: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 XX 地址: XX 法定代表人: XX 委派现场代表: XX 联系电话 XX 承包人:(全称) XX 地址: XX 法定代表人: XX 项目经理: XX 联系电话 监理人:(全称) XX 地址: XX 总监理工程师: XX 联系电话 XX 监理工程师: XX 发包人拟修建 XX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2、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XX 工程1.2工程地点: XX 1.3立项文件名称、文号:XX 。1.4工程规模: 上部结构22.4M32M22.4M三跨连续箱梁 ;建设任务:招标范围内的及工程量清单内项目 。1.5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 XX 万元;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2.1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桥梁工程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其他项目。2.2主要合同工程量:见附件6。三、合同价款3.1中标总价人民币(大写):XX(人民币小写XX元)。(详见合同附件2)3.2承包方式及单价:固定单价承包,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2。四、合同工期及进度4.1开工日期:监理发出的开
3、工令时间,竣工日期:年月日。4.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XX 天。4.3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4.4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保证工程进度按期完成的前提下,应发包人的要求赶工,按监理人核实的赶工措施,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夜间赶工措施费。夜间赶工措施费由监理单位核定,标准另行商议,每月发放一次,如承包人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不能满足要求,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应扣回夜间赶工措施费。五、双方的义务和责任5.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1.1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1.2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水利(或市政)工程开工许可手续
4、,并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否则,承担工程延误责任。5.1.3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5.1.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或协调征地移民责任单位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5.1.5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5.1.6发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5.1.7发包
5、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5.1.8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和期限序号图纸名称提交日期份数备注施工详图45.1.9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5.1.10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5.1.11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协助承包人办理爆破、安全以及
6、特种行业许可手续。5.1.12发包人应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5.1.13其它责任:发包人应及时提供淤泥、余土永久和临时堆场,否则,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5.2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2.1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5.2.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合同条款,严格执行八里湖蛟滩领导小组、项目部的调度指令,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终止合同。5.2.3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20%即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叁万玖仟元整(小写:2239000元)。履约担保证件在保修责任终止前有效,并在有效
7、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返还承包人。5.2.4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第2天,按投标文件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2.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五大员,必须压证上岗,不得擅自变更,必须24小时住守工地,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被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和投标文件一致,且对项目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实行现场考勤制度,项目组织机构主要人员每月出勤率要求
8、不少于20天:(1)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月出勤少于20天,按2000元天处罚,连续两个月每月不足15天,招标人将视承包人违约,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2)其他主要人员每月出勤少于20天,按1000元天处罚。5.2.6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5.2.7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工期倒计时安排表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5.2.8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5.2.9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
9、、安全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5.2.10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相应责任。5.2.11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2.1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5.2.13承包人应
10、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7 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5.2.14为确保工程进度,承包人应抢晴天、战雨天,在施工范围内障碍物全部清除后,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作业面全线铺开,24小时作业。5.2.15承包人施工工地应有足够的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具体数量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确定,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必须专用,不得随意调出,如确需调出必须经发包人同意。5.2.16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协调淤泥临时堆场,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与临时堆场有关承诺函,但仅承担承包人自身的相应责任。5.2.17承包人对本标段施工范围内的名贵树种、河床中的卵石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保管,工程完成前交予发
11、包人。六、监理人的职责6.1监理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6.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6.3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核和合同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工程分包、工期调整、设计变更等,监理人在作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控制。6.4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
12、施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6.5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6.6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监理人的指示序号监理指示名称监理指示主要内容1开工通知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发布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等开工通知。2监理审批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导流及度汛方案审批文件,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审批文件,试验报告及质量标准审批文件,签发施工图纸等。3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指令要求
13、承包人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停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要求对不合格工序进行补工或返工;对造成质量事故或多次严重违规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核意见等。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可以做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5施工过程进度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人做出调整安排、编报赶工措施报告,报监理批准,并督促实施。6工程造价控制指令工程量审定表、工程进度结算表、完工结算审签资料等。7现场协调指令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程停工或缓建、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划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业干扰,现场矛盾协调等指令。七、质量
14、7.1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3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7.2承包人应严格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每 个月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7.3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7.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15、 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不合格时,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
16、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7.6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开展施工检测工作,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条件和能力建立现场试验室,承包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单位承担现场材料和现场工艺试验等施工检测工作,签订施工检测合同。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7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
17、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9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7.10质量管理: 要求施工过程中检验批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每发生检验
18、批验收不合格,第次警告,第二次同类问题凭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单按1000元项、次处罚;工程竣工验收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出现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除必须整改合格外,凭招标人认可的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单按20万次处罚。7.11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1)施工过程中出现违反安全文明生产的情况,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处罚通知,按200元-1000元次处罚; (2)如政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安全整改通知单,则按5000元次处罚。7.12进度管理: (1)节点计划未完成:第一次罚款10万元,第二次罚款20万元,第三次罚款40万元,同时招标人取消承包人的承包合同,并清退出场; (2)总进度未完成,按累计额处罚,即
19、:延误第1天处罚1万元、延误第2天处罚3万元、延误第3天处罚6万元(第一天1万加第二天2万加第三天3万),如此类推,当处款超过工程总价的10时,招标人将取消承包人的承包合同,并清退出场。 以上7.10-7.12条处罚金将直接从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八、安全8.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8.2发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认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抢险预案,与承包人等参建各方签订安
20、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工程开工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8.4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地下管线、军用及其它设施安全,确保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8.5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赣)JZ安许证字【2005】120029,并按要求设置
21、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贰 名。8.6承包人单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经监理人批准后,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8.8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执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并按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九、工程计量与结算9.1计量9.1.1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9.1.2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
22、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9.1.4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9.2 支付9.2.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9.2.2工程材料预付款本工程无材料预付款。9.2.3工程进度付款(1)工程施工中根据市政府拨款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全面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全部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本合同保修期为壹年)。(2)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经监理人
23、签认的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根据第9.2.7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9.2.4完工结算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详细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在28天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60天内完成审批并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承包人,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9.2.5最终结清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份)和结清单,监理人应在14天内
24、完成复核,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9.2.6价格调整(1)土、石方和淤泥外运距增、减单价按本合同第10.1.2款执行。(2)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同意改变清淤施工工艺,清淤单价则按第本合同10.1.2款执行。(3)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施工期内,九江市价格信息主要材料价与招标时九江价格信息主要材料价增减10%以上(含10%),主要材料价作相应调差,其它费用不变。(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
25、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进行结算。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进行结算。 (5)该工程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当发现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1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或生效后一个月内,按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并报招标监管
26、机构备案。招标人收到中标人书面提出的误差内容在14天未书面答复的,视同默认。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提出误差内容,是同无异议或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和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6)施工期间的主材(仅限于沥青、混凝土、钢筋、砂、石)按实调差。(7)设计单位提出经招标人认可、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计变更。(8)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9)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文件规定。十、合同变更10.1变更10.1.1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或不影响其原定
27、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10.1.2变更引起的单价或合价调整,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在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价格审核期间,承包人仍应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进行施工。价格调整的原则:(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新增项目单价计算方法为:河道整治工程(含建、构筑物)及道路工程按(上、下册)、,取费按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三类计算,市政工程按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算表计算,材料价格参照九江市当期信息价,并下浮10%后再乘
28、以(中标价/招标控制价)确定变更单价或合价。10.1.3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0.2转包与分包10.2.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2.2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10.2.4发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施
29、工进度和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分包,或更换承包人,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10.2.5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十一、违约与处罚1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11.1.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30、11.1.2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11.1.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施工人员撤离工地;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连续3个周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11.1.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
31、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查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11.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为:逾期1天1万元,逾期2天3万元(第一天1万元加第二天2万元),逾期3天6万元(第一天1万元加第二天2万元加第三天3万元),如此类推,罚款额不限。11.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验收批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率应达到100%,每发生验收批验收不合格,每项、每次处罚1000元;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每项处罚5万元;单位工程验收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出现不合格每次处罚20万;出现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者,除前款7.9规定外
32、,还必须按合同总价的5%进行处罚。11.4承包方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倒计时进度计划完成工作量,监理单位应每周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如承包人周节点工程量计划未完成,按未完成量的合同价格进行处罚,若总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则可免除处罚。11.5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生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7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1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11.6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
33、包人未按第5.1款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1.6.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11.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11.6.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11.6.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11.7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窝工人员损失和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通
34、过赶工方式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工期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费用。11.8发包人违约,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暂停施工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同时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 10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十二、工程验收12.1 发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程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12.2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 7天内提交、整编应由承包人负责
35、的验收资料。12.3 无论是发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不能及时进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责任方要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元,一次性支付给非责任方。十三、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十四、其它14.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为12个月。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适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协商可解除合同。14.3双方应
36、按廉政合同范本(见附件7),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14.4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14.5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14.6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十五、合同附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报价书3招标文件4技术条款5图纸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7廉政合同8其它材料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
37、:(签名)现场代表:(签名)项目经理:(签名)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二 年 月 日工程建设施工廉政合同项目法人(甲方):九江市水利局 施工单位(乙方):金光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
38、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应遵守的内容(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其它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
39、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的内容(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
40、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41、、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利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永宁路(跨截流何路)桥梁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
42、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 址: 地 址:电 话: 电 话:监督单位:(盖章) 电 话: 二 年 月 日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1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
43、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6)中标通知书
44、: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45、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1.4有关工期的词语(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6其它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2)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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