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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实施方案.docx

1、 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方案 一、资金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建立教育投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增加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实行农村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乡(镇)有、局管、校用。即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部分,统一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拨付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育,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二、农村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核定基数 我市农村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年核定总额为1145.8万元。 三、资金使用原则 1、农村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学校,不改变乡镇原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所有权,教

2、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年度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调剂使用。 2、保证学校基本运转。按照轻重缓急,首先保证危房、危墙、危厕改造资金及其它与校园安全相关资金安排;其次保证学校冬季取暖费,必要办公经费列支。 3、用于偿还乡镇教育债务。合理制定乡镇教育债务偿还计划,确保债务接转稳定、有序。 四、资金使用项目及标准 按照农村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要求,应用于中小学校新建校舍及校舍维修。但从我市实际出发,农村教育转移支付资金除用于基建投入外,还要用于补充农村学校公用经费、取暖费不足及偿还乡镇教育欠债。 (一)用于补充中小学校公用经费 根据吉财教[2

3、0*]101号文件规定,按照初中生均40元,小学生均20元的标准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二)用于补充中小学校取暖费 农村小学(不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的取暖煤,按班数核定,每班2吨,每吨400元;初中校舍为平房的按生均30元核定,校舍为楼房的(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按生均40元核定。 (三)用于中小学校基本建设 按照普查结果,用于当年发生、发现的必要危房、危墙、危厕改造及校舍维修。 (四)用于偿还乡镇教育债务 在保证教育基本运转的基础上,每年计划从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偿还乡镇(不含所属村及学校)税费改革后至2

4、005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教育债务。 五、乡镇教育债务接转办法 (一)债务接转单位 *市教育局 (二)债务接转范围 各乡镇在20*年至2005年期间形成的,并经市审计局、财政局、教育局于20*年1月联合调查初步审定的教育债务,由教育行政部门接转。所接转债务中不含村级教育债务、学校债务,不含乡镇2001年以前教育债务;所接转债务在偿还过程中一律不予计息,如出现利息纠纷,由原债务乡镇与债权人协商解决。 (三)债务接转及偿还办法 1、债务清理结果及债务接转办法、还债计划向社会公示,由乡镇、教育局会同债权人凭一切合

5、法有效的原始凭据办理债务接转手续,审计、财政部门予以监督。 2、在接转债务过程中,对于虚列的项目不予承认;对于支出不实的项目,由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接转债务;对无任何合法有效原始凭据,私开凭据,假造凭据,口头约定和单方认定出现的债务不予承认;对20*年1月审计局牵头调查以后新出现的债务不予承认;对已经由市政府审定否决后的债务不予承认。对有争议的债务项目由审计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教育局进行复查,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据逐乡、逐校、逐人、逐项核查落实;对无合同、无决算、后补合同、合同内容虚假及内容不全的项目不予承认。 3、教育接收债务后,按债务总额、债务产生时间顺

6、序及债务比重制定分年偿还计划,偿还资金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直接拨付债权人,以避免出现新的截留和纠纷。 4、债务接转后,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讨债务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还债资金来源 1、在保证教育基本运转的基础上,每年从乡镇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偿还教育债务。其中,有债务的乡镇用于偿还债务,无债务的乡镇用于所属学校基本建设或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由教育局调剂使用。 2、用教育网点布局调整撤并后闲置的教育资产出租出售所得或置换冲抵所属乡镇教育债务。无债务乡镇用其所得收益投资学校基本建设或由教育局调剂使用。 3、

7、按照XX省《关于研究探索化解乡村两级债务办法的指导意见》及我市《化解乡村两级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由市财政逐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偿还。 六、教育资产管理 (一)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规定,学校非经营性资产全部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并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XX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9号)“调整的校舍等资产必须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规定,具体办法为:农村学校因网点布局调整而撤并闲置的教育资产其中属国有资产的全部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接收监管,并

8、会同教育局依法按程序出租、出售,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教育;属集体资产的,出租、出售所得用于偿还本乡镇及村级教育债务,无债务的则用于本乡镇所属学校教育基本建设。 (三)撤并后各学校的勤工俭学基地由乡镇中心学校或并入学校管理,主要用于学生开展校外劳动技术教育,各镇村及个人不得侵占。 七、严肃工作纪律 对于违背吉政发[20*]9号、九府发[20*]25号、九府发[20*]2号文件规定,擅自处理学校资产,占有、出售、出租、出借、出让、置换农村教育资产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在农村教育经费投入、资产核查、债务核定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欺报瞒报的行为以及更改合同,私增造价,虚列支出,谎报项目等行为,将按照套取、骗取国家资产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待,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于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挤占、挪用、截留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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