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2 ,大小:100KB ,
资源ID:6907695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690769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doc

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

2、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1.0.4条 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3、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

4、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

5、2.0.6条 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 住宅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3.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书房 (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3.2.1条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

6、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3.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第3.2.2条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3.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

7、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1条 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

8、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第3.3.6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

9、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第四章 学校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4.1.1条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4.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

10、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 - 一般教室 - ≤50 -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 ≤55   注: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4.2.1条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

11、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4.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 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 - -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 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 ≥4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 - ≥4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12、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4.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 -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 ≤6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 - ≤75   注:①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

13、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4.3.1条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   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 各类

14、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 4.3.4 房间名称 房间体积 (m3) 500Hz混响时间 (使用状况)(s) 普通教室 200 0.9 合班教室 500~1000 1.0 音乐教室 200 0.9 琴房 <90 0.5~0.7 健身房 2000 1.2 4000 1.5 8000 1.8 舞蹈教室 1000 1.2   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动幅度。

15、   第4.3.5条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第五章 医院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5.1.1条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5.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 门诊室 ≤55 ≤60 手术室 ≤45 ≤50 听力测听室 ≤25

16、 ≤30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5.2.1条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5.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17、 第5.2.2条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5.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65 ≤75  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75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5.3.1条 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18、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5.3.2条 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条件许可时,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

19、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3条 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 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5.3.5条 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听力测听室的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   第5.3.6条 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20、第六章 旅馆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6.1.1条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6.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 ≤35 ≤40 ≤45 ≤55  会议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公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6.2.1条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

21、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6.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第6.2.2条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6.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

22、化撞击声压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65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6.3.1条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静的房间。  二、客房沿

23、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第6.3.2条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   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吊

24、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分隔。   四、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砌至上层楼板底,不留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设备管线、插座等,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五、客房楼内公共卫生间(厕所、盥洗室),应设有前室。第6.3.3条 中型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应有混响时间的设计,其体型应考虑声扩散和避免严重的声学缺陷。   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35dB。   第6.3.4条 旅馆建筑中餐厅、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附录一室内允许噪声级与噪声测

25、量值的修正以及相应的评价曲线的换算   一、因昼夜时间不同,室内允许噪声级的修正。   本规范中的允许噪声级的数值是按白天的要求制订的,如测量时间与此不符,应按附表1.1进行修正。   因时间不同对允许噪声级的修正值附                                         表 1.1 时间 修正值(A声级,dB) 昼间(06:00~22:00) 夜间(22:00~06:00) 0 -10   注:表中昼夜时间也可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地区习惯、季节变化而划定。   二、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对于各种不同特性的噪声测量值,应进行修正。其修正值

26、应符合附表1.2的规定。 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值附                                     表 1.2 噪声特性 修正值 (A声级,dB) 稳 态 噪 声 持续稳定的噪声 0 脉冲性稳态噪声(如锤击、铆接声) +5 含有可听纯音的稳态噪声(如狗叫、蜜蜂的嗡嗡声) +5 非 稳 态 噪 声 间歇噪声 在半小时内噪声所占时间的百分数 100~56 56~18 18~6 <6 0 -5 -10 -15 声级随时间而起伏,变化比较复杂的噪声(如交通噪声) 0   注:声级随时间变化较为复杂的噪声

27、其允许噪声级应采用等效〔连续A〕声级。   等效〔连续A〕声级的测量,应附合附录二的要求。   三、噪声级与相应的噪声评价曲线的换算  在隔声设计中有时对噪声的频谱有一定的要求,可按下式将测得的噪声级换算噪声评价曲线   NR=LA-5(附1.1)   式中NR——噪声评价曲线;   LA——测得的噪声级(dB)。   噪声评价曲线,可按附图1.1采用;倍频带声压级数值可按   附表1.3采用。  附录二允许噪声级与隔声测量方法  一、允许噪声级测量方法   1测量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中规定的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也可使用统计分析

28、仪、记录仪 、录声机等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测量仪器。   2测量值为A声级或等效〔连续A)声级。   3测量时间应于白天或夜间两不同时间段内,各选择较不利的时间进行测量。   4测点应设在房间中央,与各反射面(如墙壁)的距离应大于1.0m,测点高度应为1.2~1.5m。   5测量方法与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使用过程中无需开窗的房间(如室内有空调)外,测量应在开窗情况下进行。   (2)对于稳态噪声,用声级计或其它测量仪器的“慢档”读A声级,观察5~155s,取指针的中值。   (3)对于间歇性非稳态噪声,A声级的测量同稳度噪声。并记录下0.5h内噪声的间歇

29、时间,计算出该噪声所占的时间比例。 (4)对于声级随时间变化较为复杂的噪声,应测量等效〔连续A〕声级。可在规定的时间T内,每隔3~5s读一A声级,连续读数不应少于      200个。整理时将读得的数据由大至小排列填于数据表中。等效〔连续A〕声级,可按公式附3.1计算。  二、隔声测量方法 隔声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隔声测量规范》进行。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隔声简易测量方法。 注:隔声简易测量方法可按部标《住宅隔声标准》中,附录B“住宅隔声测量暂行规定”执行。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