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平安。
(二)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治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治理网络,装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三)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员工对矿职业平安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召开职业平安健康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打算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催促落实各项防备措施。
(五)按照三同时“原那么,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展建立,实在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
(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