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平安消费责任制 掘进区队支部书记是掘进区队平安消费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平安消费的根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区队长组织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平安规章制度的监视落实,保证平安消费。 第3条抓好平安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标准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平安消费的规定、通知。 第5条监视区队长、副队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平安消费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催促其对存在的
2、征询题及时进展整改。 第6条监视检查特别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7条组织进展区队平安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平安认识。 监视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9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支部书记
3、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1条 掘进区队在施工过程中未恪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平安消费办公会议,掘进区队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展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支部书记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5条 掘进区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掘进区队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在掘进区队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的事件中,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