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操纵室消防标识化治理标准 第一条 为标准消防操纵室消防标识设置及治理,保障自动消防设备运转,提高单位的消防治理水平,按照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平安标准化治理施行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消防操纵室或消防操纵部位。 第三条 消防操纵室门外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操纵室闲人免进“。 第四条 消防操纵室内应设置消防操纵室治理制度、消防操纵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治理操作规程等制度标识,并悬挂或张贴在操纵室的墙面上。 第五条 消防操纵室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或模仿图。 (一)设备具有消防设备显示功能的,应当
2、显示感烟、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等消防设备图,并在操纵室墙面明显位置设置消防设备和疏散道路图,标明消火栓、平安出口、疏散道路等。 (二)设备无消防设备显示功能的,应在操纵室墙面明显位置设置消防设备分布及疏散道路图,标明各类消防设备、平安出口的位置和疏散道路。 (三)建筑楼层构造不同的,应在墙面设置标准层的消防设备分布及疏散图,其他楼层消防设备分布及疏散图应在消防操纵室建立档案专卷。 第六条 自动消防设备检测合格后应张贴建筑自动消防设备检测合格证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建筑自动消防设备检测合格标识应按以下要求设置:有消防联动操纵柜
3、的工程,张贴在联动操纵柜的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张贴在报警操纵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程,张贴在水泵操纵柜的左上角。 第七条 消防操纵室应装备不少于2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箱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八条 消防操纵室操作人员应获得岗位机能资历或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牢记操纵室岗位职责,纯熟掌握火警处置程序、自动消防设备操作程序。 第九条 消防操纵室应落实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不连续值班。 第十条 消防操纵室应逐日填写值班记录和消防设备巡查、检查、维修记录,由值班、检查、
4、维修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消防操纵室应将以下材料整理归卷,存放在操纵室内: (一)消防操纵室相关职责、制度; (二)消防设备分布及疏散道路图; (三)建筑消防设备维护保养协议; (四)自动消防设备年度检测报告、季度、月份检查试验情况; (五)消防操纵室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消防平安宣传标识内容应按照消防平安治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治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消防设备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规定制造;没有规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