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运营副矿长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运营副矿长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治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平安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运营副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给及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标准等规定。 监视平安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按照煤矿平安消费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平安消费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给征询题,
2、不得阻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查 第5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6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经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
3、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7条 运营副矿长由于本身缘故,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平安费用,不可以保证煤矿正常消费过程中平安投入的,运营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 煤矿提取的平安费用、维简费用等缺乏或挪作他用的,运营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9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运营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运营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阻碍现场的平安消费的,运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运营矿长的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运营副矿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截了当责任的事故中,运营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3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