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建平安质量检查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黑龙江省电力基建系统施工现场平安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建立单位是施工现场平安文明施工治理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强化建立单位在工程施行过程中平安质量治理与考核的主导地位,深化开展基建现场平安质量工作,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所属各建立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投资建立的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立工程。
第二章 制定按照
第三条 本方法主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国家电网办[2005]47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立平
2、安健康与环境治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输变电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250-200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理治理方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文件。
第三章 检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检查体系按省公司基建部、建立治理单位业主工程部及现场工程工程部三个层次建立。
第五条 省公司基建部作为公司基建平安质量归口治理部门,负责本方法的制定和宣贯,对重要现场的抽查和指导。
第六条 建立单位业主工程部作为基建平安质量检查主体,负责贯彻执行本方法,对所有所辖工程工程进展周期性、打算性检查指导,对施工单
3、位整改落实进展督导。
第七条 现场工程工程部作为基建平安质量自检自查主体,包括工程监理部和施工工程部两部分。
监理工程部负责对整个施工过程中平安质量的监理,对施工单位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监视和反响,实现对施工平安质量的有效操纵;施工工程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平安质量治理和操纵,是检查整改落实的施行主体。
第四章 检查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 检查实行公司基建部抽查、建立治理单位业主工程部检查、现场工程工程部自查的方式。
第九条 建立治理单位业主工程部应每月安排检查打算,原那么上每月不低于2次进展检查。建立治理单位主管基建领导和基建部主管领导每月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检查。每月25
4、日前各建立单位应将本月平安检查情况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十条 省公司基建部针对黑龙江地区在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各建立单位每月上报的检查情况,于次月安排部分在建施工现场进展突击抽查。抽查组由基建部相关人员和临时抽调的部分建立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现场平安质量及文明施工治理制度、措施和标准的落实情况,对上月检查出的征询题整改反响情况等。
第十一条 省公司基建部组织的检查反响以两种方式相结合。一是检查后立即进展现场反响;二是在检查后将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经建立单位业主工程部下发给现场施工工程部。建立单位业主工程部组织的检查反响应参照省公司做法进展。
第十二条 施工工程部应对省公司基建
5、部或建立单位业主工程部检查出的征询题及时安排整改,并由监理工程部对整改情况进展检查确认后,添写不符合整改反响单上报建立单位业主工程部,省公司基建部检查整改反响应由建立单位业主工程部检查确认后上报公司基建部。对整改不合格或反响内容较差的要退回重新整改后再上报。
第十三条 从检查整改通知单下发到反响上报时间为7天。反响内容应包括对整改通知单所列征询题整改情况的逐条描绘,配以不低于200万像素不高于300万像素的对应数码照片,一张照片不能完全说明的可拍摄多张照片予以说明;对不能整改完成的要说明缘故并列出整改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情况的反响均以电子文档方式。
第十
6、五条 各级检查要结合当时在建工程施工季节、施工进度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打算。检查内容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处理重要征询题,确保获得实效。各建立单位业主工程部必须对工程工程各重要作业工序安排检查打算,对严峻工序转接,如工程工程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应重点把关,必要时可安排屡次复检。
第五章 检查标准
第十六条 检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相关规程、规定、制度中相关平安质量治理要求进展,主要包括: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立平安健康与环境治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
2.《电力建立平安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1997版)
7、
3.《电力建立平安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2004版)4.《输变电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250-2009)
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理治理方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
6. 《输变电工程建立标准强迫性条文施行治理规程 》(Q / GDW 248.2 - 2008)
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手册》(基建质量[2006]135号)
8.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1000kV及以下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系列规程
9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立创优规划及细那么编制纲要》(基建质量[2007]89
8、号文)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各建立单位应按照本方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在可行的基建平安质量检查考核与奖惩施行细那么,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真正起到监视、鼓舞各参建单位在工程施行过程中加强平安质量治理主动性、自觉性的作用。
第十八条 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现场,假设检查后仍存在重复征询题或征询题未整改,省公司将在电网建立工程平安质量简报“中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省公司基建部对各建立单位每月上报的检查情况进展考核,对不及时上报或检查不认确实单位在电网建立工程平安质量简报“中予以通报,并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对未及时上报月度检查情况的扣0.1分/次。
第二十条 各建立治理单位应针对省公司基建部抽查后的现场及时组织整改,省公司基建部将对整改反响情况进展考核,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对未及时反响检查整改情况的扣0.1分/次。
第二十一条 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工程假设被停工的将在质量评级考核中一次扣减5分/工程次,并对工程所在建立单位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扣0.5分/工程次。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由黑龙江省电力基建部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