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平安消费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平安消费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经历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平安消费治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平安消费信息的报送,应准确、及时和完好。第三条电力平安消费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7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平安消费情况分析报告。发生严峻、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峻阻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立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情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2、情况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发生人身死亡和本条第二款的事故,应当按照治理权限对事故进展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4、5)应在45天内上报电监会。第四条事故标准认定:暂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公布的电业消费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第五条统计报表、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书面文件和电子版方式报送。严峻事项以、电报和方式报告。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的电网运营企业平安消费信息汇总和报送,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平安消费信息报送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属于集团化治理的发电企业,平安消费信息由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报送,独立法人运营的发电企业单独报送本企业平安消费信息。第七条电监会定期发布全国电力平安消费信息,印发平安消费简报。第八条对违犯规定者,电监会将依法进展处理。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