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用品的使用治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加强防护用品采购使用保管工作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视治理人员做好工作。 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品必须有消费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安监站颁发的准用证,三证不全的平安防护用品不得用于施工消费中,同时,必须对施工消费过程中使用的平安防护用品进展定期检查,觉察隐患、损坏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顿使用。 第三条: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做好资金的治理,比照采购搞好本钱核算,必须是市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有形市场的产品,保质保量,确保施工消费的需要。 第四条:防护用品库内存放规划合理,符合防火要求,分类存放,上盖下垫,防腐、防锈,设有标志牌,做到四定位:定库号、定架号、定层号、定位号。码放整齐,标志明显。 第五条:仓库治理要做到:治理科学化,摆放规格化,整洁卫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