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一、当饮用水产品存在严峻质量征询题时,应召回处理。
二、有严峻质量征询题饮用水产品,如已经销售的,应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处理。
三、觉察消费的饮用水产品存在严峻质量平安征询题时,主动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制度召回打算,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征询题产品。
四、召回打算的内容
(一)停顿消费不平安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顿销售不平安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顿消费不平安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平安危害的品种、产生的缘故、可能受阻碍的人群、严峻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施行组织,联络方式以
2、及召回的详细措施,满园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五、经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消费缘故造成的不平安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施行召回。
按照食品平安危害的严峻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甚至死亡,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阻碍大的不平安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阻碍较小的不平安食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病症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细微的不平安食品的召回。
六、召回不平安饮用水产品时,假设成严峻危害后果的,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抱歉,并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
七、召回不平安产品时,将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的补偿,对召回的产品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或予以销毁,同时报告质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