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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版.doc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版9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经过,将于 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从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它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它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淫

2、秽、迷信、荒诞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它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8项内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新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

3、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它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它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它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第七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4、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能够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经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

5、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第十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十二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第十三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第十四条 医疗

6、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能够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第十七

7、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三)其它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能够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9月1日起施行。 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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