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展测量、图纸材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2条 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按照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视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展测量工作,觉察征询题及时处理。 第5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展井巷操纵测量工作,误差操纵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6条 按规
2、定安排专人及时填绘交换图。协助科长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平安专项整顿、双基、平安评价和防治水平安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7条 协助科长做好采矿证和消费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立开发等方面的测量工作; 第8条 建立仪器仪表台帐,分类保管及时校验仪器仪表,执行好设备治理制度。按要求安排专人及时打印各种图纸; 第9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良工作的详细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平安消费职责。 二、责任追查 第12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
3、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仿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4条 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测量、图纸材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截了当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执照分工及时进展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或觉察征询题未及时处理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 组织的井巷操纵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 按分工协助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9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