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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及其取向.docx

1、浅谈中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及其取向论文关键词证据规则;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威慑理念;司法正直;权益平衡论文摘要本文通过论证说明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外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理念、法律价值的冲突及其协调。从而提出了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大势所趋的观点。但同时我们在对非法证据进行取舍时,应当在科学的诉讼价值观念的指导下,进行适当的价值选择,并且坚持利益权衡的原则。在中国,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采,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什么样的证据排除规则等等问题,是刑事诉讼中较为复杂,也是诉讼法学界和司法界争论歧义颇多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到许多的法律价值理念问题,通过对它们的探讨

2、,对于完善诉讼立法,推动证据立法,规范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证据规则和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而证据规则是诉讼的灵魂。试想在证据的收集、运用及判断上,如果杂乱无章、漫无边际、恣意妄为,则诉讼的程序性就会失去依托,公平与正义的程序也将无法真正建立起来。因而作为诉讼之灵魂的证据也要确立自身特有的一套规则,即证据规则。美国学者JohnNFeMio则对证据规则作出了更为直接而简明的概括,他认为证据规则所要规范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被排除。下面我们看一下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由于我国的诉讼制度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因此我国的证据规则倍显零乱,相对于完善的英

3、美证据规则而言,则比较初级,尤如尚未开垦的处女地。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6月29日颁布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解释中的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个规定要求排除用非法手段取得的ISl头陈述性的证言。从这个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取得证据的禁止条款结合起来看。我国已经存在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在实践中,至今很少有关于适用排除规则的案例被公开发表过。因此,对于这个规则将在实践中如何发展作出评价还为时尚早。关于排除通过非法手

4、段搜查、扣押所取得证据的规则在我国还尚未确立。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要求:“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同时又规定,“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从刑事诉讼法的另一规定也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的程度,并由此限制搜查的范围。侦查人员实施搜查严重违法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但是所得的证据还是会被采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审,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只排除了刑讯逼供取得的El供的采信可能,但对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物证和书证还是持肯定态度的。这种排除是不彻底的,助长了刑讯逼供和其他

5、非法取得证据的行为。二、美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两种主流的具体理念在美国和德国,虽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争论已经进行了一个多世纪,但是对于它继续存在的价值是没有异议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美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两种主要的价值理念:第一,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理念。在美国排除规则的主要理由是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例如在1961年作出的Mapp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曾经考虑涉及宪法第4修正案的排除规则是否应当适用到美国所有的州。在此以前的1949年,最高法院曾经要求各州按照第4修正案的规则禁止非法的搜查和扣押,但是当时并没有要求实施排除规则,而是允许各州作出他们自己关于如何贯彻实施第4

6、修正案的决定。Mapp案件和其他涉及宪法权利的类似案件决定的中心思想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应该有其真实的意义,而不是只是写在纸上的那种渴望达到的目标。最高法院提到,没有排除规则,“抑制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就可能成为一种言词的形式,是没有价值和不值得在一个规定人无价的自由权利的永恒的宪章中被提到。”此后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进一步改进了这个威慑的理念。法院的裁决通常排除在起诉中使用非法所得的证据。其目的是为了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第二,司法正直理念。在Mapp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阐明了排除规则的第二个理念。法院意识到,使用排除规则有时可能意味着因为警察的错误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惩罚。最高法院指出那是必要的,是

7、为了保护“司法正直的必要性”。在进一步阐释这个想法的时候,最高法院提到:没有什么能比不遵守它自己的法律能更快地摧毁一个政府,更恶劣的是,不尊重它得以存在的宪章。正像大法官Brandeis所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强大的、无所不在的老师。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它都用它的例子教全体人民,如果政府成为了法律破坏者,它就造成对法律的藐视:它让每一个人都遵守法律而不是它自己,它这是在招致无政府状态。j虽然美国最高法院现在完全依赖威慑的理念而不是司法正直的理念,许多美国学者和法学家还是认为司法正直的理念是运用排除规则的一个好的理由。他们争论说,如果他们在作出判决时使用非法所得证据,法院如何维护法律?三、法律价值

8、的冲突及协调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历史阶段,价值的侧重都会各不相同。至于什么样的价值会成为一个时代最为突出或拥有对其他价值的优越地位,则是由当时社会所面临的内在矛盾和外部挑战所决定的。在面对重大问题和矛盾的挑战时,政治家和法学家就会以各自独特的方式道出他们对问题的看法和独特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这种分析有时是以某种价值的突出强调来实现的。因此,“保障人权至上”和“打击犯罪至上”两种价值观念在不同时期被突出的程度不一样。刑事法律不是赋予权利的法律,而是用强制力保护权利的法律。它本质特征是可以使用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手段的强制力。因此,对刑事法律而言,维护秩序和维护自由确实存在

9、矛盾。对犯罪的侦查与追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搜查、扣押、询问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的权利。所以就这个意义上而言,没有对自由的限制就不可能有对犯罪的控制,而且,一般意义上而言,执法者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程度越高,对犯罪的打击就越有力,当然这决不意味着在突出刑事法律对人身自由限制的一面。诸如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开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基本规定,其实都反映了对公平和自由价值的尊重和落实。换句话说,只要刑事法律认真履行了自身的职责,就是对其他法律价值的最好肯定。刘涌案件就是明显的一例。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键飞

10、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但由于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嫌疑,加上专家保护人权、禁止警察暴力行为的呼吁,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时,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便出现了矛盾,就需要人们进行价值的抉择。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杜绝警察的非法暴力取证行为并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但是,如果坚定的贯彻程序正义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必定会牺牲实体正义。结果是,迫于国内舆论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坚持利益权衡的原则,判决刘涌死刑并且当即执行。可见,程序正义还是让位于实体正义,“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两种价值理念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激烈的碰撞。四、建立证据规则的权衡利益观综上所述,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消除刑事诉讼中所有不公正、不人道的取证方式的愿望,以及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努力,无疑是法律发展的方向,也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实现人的主体地位的必经途径之一。持反对观点的人只是认为应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缓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现阶段,我们应当结合中国的国情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取舍时应当在科学的诉讼价值观念的指导下,进行适当的价值选择,并且坚持利益权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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