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调委会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发展创新的理念,切实加强专业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形成覆盖主要行业(领域)、适应突出矛盾调处基本需要、功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真正便民利民的专业调委会建设新局面,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保障民生、社会
2、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组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建专业调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二)政府主导。在坚持人民调解民间性的基础上,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综治委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三)便民利民。坚持以人为本,专业调委会建设在具体设置、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从便民角度出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高效服务。 (四)循序渐进。不断适应和满足新时期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解决需求
3、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开展专业调委会建设。 (五)开拓创新。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创新载体,突出特色,注重氛围,确保工作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建设 专业调委会应当本着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凡是某一类纠纷在当地发生的数量较多或矛盾比较突出的,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专业调委会。当前要积极做好工会、人社、教育、工商、民政等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并推进人民调解进驻公安分局、检察院,建立公调、检调对接机制,组织建设工作将于
4、10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专业调委会委员由3—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副主任和主任一般通过推选产 2生,专业调委会委员一般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在需要时,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专业人民调解员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经区司法局考核合格后,由该专业调委会招聘或选聘。专业调委会设立后,应向区司法局登记备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 (三)加强业务建设 专业调委会的主要业务内容是。受理调解特定民间纠纷;排查特定民间纠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
5、通过调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接受当事人咨询等。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专业调委会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区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帮助调解人员掌握行业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和提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监督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向广大人民调解员传授法律、文化等有关方面知识和调解工作技巧,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指导专业调委会制定各个领域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调解纠纷,促使纠纷当事人消
6、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3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解决。建立健全纠纷接待、登记、例会、业务学习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的特点和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 (二)要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7、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三项基本原则。 (三)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 (四)要体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结案了事。 (五)要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XX县区司法局 2012年7月25日 第二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
8、典型案例 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 年5月 16 日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类型:医疗纠纷调委会 供稿:**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审稿:**市司法局 XX省司法厅基层处 司法部基层司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 **市医疗纠纷调委会 二、 案例正文采集 袁某与**市某医院
9、医疗纠纷调解案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患者袁某(男,68岁)因直肠癌在**市某三级甲等a医院(简称a医院)行经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行放疗及化疗治疗。2009年6月,袁某因支气管扩张并咯血到**市某三级甲等b医院(简称b医院)就诊并住院,当袁某病情稳定后,b医院检查发现其直肠癌复发,进行了直肠癌切除术,术后在皮下放置引流管一枚,期间引流管脱落未见去向。随后患者又因其他病因3次入住b医院,2次做盆腔ct均未发现异物。袁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臀部疼痛难忍,长期卧床,无法进行体力劳动,直到2015年5月在*
10、市某三级甲等c医院(简称c医院)做盆腔ct显示:直肠癌术后改变,直肠走行区可见管样高密度影。这才找到了六年前去向不明的引流管。2015年12月,袁某于c医院手术取出长约5cm,直径0.7cm的引流管。为此,袁某的儿子带着律师和媒体记者找到了b医院,为其父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其父亲30万元,经过多次与b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家属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市医调委征求b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
11、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b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愿意给予患者袁某1.5万元作为补偿,并免除其六年来多次检查的费用。但是袁某的儿子坚持要求赔偿30万元,指出因为袁某长期卧床,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袁某的起居生活,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袁某体内的引流管去向不明,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应为四级医疗责任事故,b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
12、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患者袁某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应当适当地给予一定补偿。最终专家讨论建议b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袁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b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患者体内引流管的丢失,b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虽然对患者没有造成太大的身体损伤,但是给患者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六年来患者饱受折磨,再加上年事已高,应该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建议b医院给予患者袁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b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袁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并讲述了自己的亲人生病遭受痛苦不幸离世的经历,
13、引导患者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老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袁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6年6月2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对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1、b医院一次性向袁某给付人民币3.8万元,于2016年 7月22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袁某不再向b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14、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患者袁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调解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其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15、 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 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 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市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效果。 第三篇。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于2011年5月12日以司发通〔2011〕93号印发
16、该《意见》分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要求;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强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建设;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7部分。 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 员会建设的意见 司发通"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
17、简称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面广量大的特点,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上升,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大力加强行业性、专 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及时有效地
18、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为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要求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基本属性;必须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
19、事人的权利;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必须体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必须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履行统计、培训等指导职责。 三、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联系和沟通,相
20、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指导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结合相关行业和专业特点,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方便调解为目的设立办公地点,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特定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民间纠纷的,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派驻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要在固定的调解场所内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
21、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便于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调解纠纷。 四、加强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推选、聘任的指导,吸收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政策水平、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从事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应少于三名。要充分发挥退休法官、检察官、警 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参与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形成年龄知识结构合理、优势互补、专兼职相结合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要加强
22、对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技能等培训,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共同组织好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需要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 五、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政府保障,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
23、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或者政策保障。 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建设 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调解纠纷,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
24、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要建立健全学习、例会、疑难复杂纠纷讨论、考评、统计、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制度。要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规范卷宗档案格式,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要按照统一的统计口径,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七、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将
25、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要切实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合理、相互配合、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统计范围和 培训计划,大力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分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特点、人员构成、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不足,及时改进。要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大力表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提高人民调解公信
26、力,形成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四篇: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的 实施方案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专门调解特定行业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组织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解决行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加
27、强行业调委会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建设,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部门行业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建设和谐鹤峰,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组建原则。要符合《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程序合法,动作规范,依法组建专业调委会。 (二)政府主导原则。在坚持和正确把握人民调解的民间属性的基础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治委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各行业部门积极负责,切实采取措施,全面推进行业性专业调委
28、会建设。 (三)便民利民原则。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应当坚持以人 1为本,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在具体设置、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努力为群众提供畅通便捷高效服务。 (四)工作创新原则。要坚持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创新,因地制宜,创新载体,突出特色,确保工作成效。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建设 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应当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合理设置。当前,医患、征地拆迁、林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土地承包等纠纷突出,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公安交警、人社、工商、环保
29、经管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行业调委会名称一般由行政县域名、纠纷属性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三部分组成,如XX县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应由不少于8名人民调解员组成,调委会主任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副职兼任,调解员可以兼职,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县司法局考核合格后,由各专业调委会选聘,报县法局登记备案,并接受县司法局的管理和指导。被选聘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报酬由各专业调委会自行负责。 (二)加强业务建设 专业调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受理调解特
30、定民间纠纷;排2查特定民间纠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通过调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接受当事人咨询等。县司法局要指导行业调委会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帮助调解人员掌握行业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和提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监督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向广大人民调解员传授法律、文化等有关方面知识和调解工作技巧,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指导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纠纷接待、登记、例会、业务学习等各项制
31、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 (三)加强机制建设 1、建立矛盾纠纷风险评估机制。各行业调解组织要认真开展信访风险评估工作,充分认识到信访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分析评估可能对案件当事人或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科学的信访评估预警机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并减少瑕疵案件和社会矛盾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2、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要积极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内的基层单位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定期把排查情况上报县联合专业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行业调解的规划,及时将调处3责任落实到责任人,限时调解,必
32、须按照矛盾纠纷不推诿、对待在工作上有失误的职工不袒护的工作要求,力争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轮流值班接待来访群众,面对面解决问题。 3、建立矛盾纠纷信息通报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凡属本部门、本行业能够调处的,及时处置;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调处的,及时通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直至问题解决。遇有重要信息、重大舆情,及时报告县联合专业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4、建立矛盾纠纷联动协作机制。各调解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行业性调解组织之间,各行业性调解组织与司法机关之间
33、要做到情况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特别是对一些确需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纠纷,要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实行调解工作对接,并提供相关资料,做好当事人情绪稳定工作。对法律关系复杂、人员众多、跨行业、跨部门、一时不能调解的复杂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提请县联合专业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解决。 5、建立矛盾纠纷联席会议机制。县联合专业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行业调解工作例会,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行业调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汇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情况,分析维稳形势,督办案件化解。对一些重大舆情、重要信息、疑难案件,由县联合专业调解委员会领4导小组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负
34、责同志和具体调解人员参加,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解决办法,加强督促落实。 6、建立矛盾纠纷专业咨询机制。建立由律师、相关专业人士和调解员等组成的专家库,接受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咨询或应邀参与调解,提高人们调解的公信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行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切实加强对组建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工作的领导。要把组建专业调委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部门实际,加强统筹规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尽快组建适应化解本部门矛盾纠纷需要的相关专业调委会。要切实解决本部门专业调委会组建、运行
35、中出现的问题,全面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落实人民调解经费,为专业调委会积极创造条件和提供有力保障。需要建立专业调委会的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建立专业调委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认真做好专业调委会的筹建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妥善落实调委会的工作场所、工作经费以及调解员的报酬,为专业调委会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行业调委会的指导,切实履行起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当前着重要会同相关部门组建各专业调委会并由各专业调委会制定行业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确保行业调委会建设有
36、5序稳步推进。并将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对专业调委会的组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建设是一项新的任务,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专业调委会的基本制度,申请调解的方法、程序等,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选择人民调解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 第五篇: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37、一、指导思想 和组织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体系。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组织原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司法行政部门
38、指导下由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为促进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乡镇、和谐园区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形式和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和对象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
39、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
40、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或相关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二)申请调解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举证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
41、四)受理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调解申请,应调解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调解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调解处理程序。调解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调解申请,交由调解员负责主持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在十五日内调解结案。调解期间,当事人一方申请变更调解诉求、撤销调解诉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调解的,从中断时起,调解期间重新计算。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制作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
42、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基层调解组织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基层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六)未经调解案件处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其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和解协议的申请,调解组织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和解协议,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如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可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
43、 (七)群体性、突发性争议调解处理程序。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快速立案,快速审理,迅速调解。对于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推举3-5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于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在积极调解稳控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八)经调解不成转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持调解建议书6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
44、委员会。 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及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称可统一为劳动人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要有专职化的调解工作人员、专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 (二)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调解工作需要,配备兼职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单位内或单位外聘任调解人员。 (三)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应选任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四)牵头单位负责对设立的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六、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推进调解委会工作的开展
45、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具有从属性、对抗性的特点。劳动社会保障局、司法行政部门等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加大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共同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调解组织要通过政策宣传、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深刻认识建立基层调解组织的重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形成内部调解工作网络,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自主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就近就地解决争议。 (二)积极有效地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基层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对调解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覆盖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技巧等,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26页 共2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