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XX省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备案管理及诚信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单位。 第三条省土地综合整治局(以下简称省土整局)负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备案管理与诚信考核工作。 第四条在XX省范围内承担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先行申请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五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
2、案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与“退一补一”制度。即稳定一定数量的备案单位,淘汰一家补充一家。 第六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土地规划、地灾治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相关领域业务资质。 (三)执业人员应具有国土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土地规划、概预算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工程类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概预算专业中级职称或具有造价工程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等造价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人,全部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且执业人员未在其他土地复垦
3、方案编制单位任职。 (四)无影响备案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申请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的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原件经查验后退还)。 (三)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八条省土整局对申请备案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通过审核并拟同意备案的单位,在省土整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备案单位,在省土整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备案单位经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备案条件的,保留备案资格,其第一个备案有效期从本办法
4、生效之日起计算,至2年后所在年度的12月31日截止; 2本办法施行后新备案单位的第一个备案有效期从省土整局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至2年后所在年度的12月31日截止(本办法施行后丧失备案资格、重新申请备案获批准的,视为新备案单位)。备案单位连续备案的,除第一个备案有效期外,以后的备案有效期均为2年。 第十条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备案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当前备案有效期内所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名册。省土整局应对备案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其网站及时公布通过审查的备案单位名单及备案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备案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
5、的,应当向省土整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已完成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原件经查验后退还)。 (三)执业人员资格证明资料及就职证明材料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备案单位执业人员的数量、专业方向等不再满足备案条件时,编制单位应及时补充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并将新的执业人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及其执业资格 3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送省土整局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
6、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备案的。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原始备案资料失去效力的。如相关执照或证书过期、未进行年检或者年检未通过、被暂停或吊销等。 (三)执业人员发生重大变动,致使人员数量、专业方向等不再满足备案条件的。 (四)将承担的土地复垦方案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或向其他单位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人员不履职尽责,所编制的成果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2年后编制单位须重新申请备案、且获得批准后方可再次承担土地复垦方案
7、编制任务。 (一)在当前备案有效期内有3个以上(含3个)土地复垦方案被评审专家评定为“重做”的,或有3个以上(含3个)土地复垦方案被评审专家评定为“重大修改”、经编 4制单位修改后仍被评定为“重大修改”的(注。主审专家、工程审查专家、预算审查专家只要有任何一方将方案评定为“重做”或“重大修改”,该方案即视为“重做”或“重大修改”),或有2个以上(含2个)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会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省土整局等单位组织的技术和业务培训的。 (三)参加考试考核或接受检查时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按要求及时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或修改任务,给委托单位的相关工作带来较大影响,委托单位进行投诉并经查实的。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在当前备案有效期内,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少于2个的,备案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丧失备案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资格发生变动的,由省土整局在其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省以上投资历史遗留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的设计单位,执行XX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单位备案管理及诚信考核办法,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土整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5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6页 共6页